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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告旅客,是純屬評論還是誹謗?
2013/09/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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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純屬評論!怎麼可能告得成?


在台灣,只要陳述的是事實,就不罰。主觀認為是事實且經過合理查證者,都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也不罰。為自衛或自辯者,通通都不罰。


這個旅館,在台灣絕對告不成,而且很可能會被反控誣告。


另外,大陸的那個判準,令人失笑!哪有用他人散布的數目多少,來定行為人罪行的嚴重性的。


而且,言論能成罪的前提,是要先確定它是「誹謗」吧?要有「故意」,要有「不實」,還要造成他造「名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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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加拿大 Hotel Quebec 旅館對旅客 Laurent Azoulay 提出告訴,索賠 95,000 美元,起因於該名旅客在飯店床上發現臭蟲在咬他的腳,事後在 TripAdvisor 對 Hotel Quebec 留下負評並且拒絕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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