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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別怕,吳育昇是告不贏的。
2011/01/1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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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圖文譏吳育昇 壹週刊作者被訴 

壹週刊圖文齊發批吳育昇 馮光遠邱顯洵被訴
2011-01-11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立委吳育昇不滿《壹週刊》專欄作家馮光遠去年三月間,搭配邱顯洵繪製的插圖於《壹週刊》批評他「自從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政治死刑」,狀告兩人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圖文事涉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昨天依加重誹謗罪起訴馮、邱兩人。

     吳育昇前年年底傳出與女子孫仲瑜上汽車賓館,去年初又多次在立院針對死刑犯執行問題提出質詢,並主張經過各種司法程序判決確定的四十四名死刑犯應執行槍決。

     去年出版的第四百六十期《壹週刊》中,專欄作家馮光遠撰文指稱「前一陣子通姦被活逮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是最積極鼓吹將四十四名定讞的死刑犯處死的一個立委,其實向來把道德掛在嘴邊的吳育昇,自從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政治死刑。」

     馮光遠還指「應恭請吳育昇去刑場見證。」等語,搭配邱顯洵所繪製的插圖,描繪吳育昇以「Mego Motel」的圍巾包裹下體,並以槍枝比喻為陰莖發射至彈盡。

     檢方認為,馮光遠文章涉及吳育昇私德,且與公眾利益無關,邱顯洵依據馮光遠文章繪製的插圖,充滿腥羶情色與性暗示,足以損害吳育昇名譽,因此依法起訴。


看到這個新聞,就讓我再次想起美國一個很出名的類似釋憲案件(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 美國成人雜誌 Hustler 的老闆 Flynt ,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跟美國聯邦政府打官司,然後打贏了。 這段歷史還被拍成電影,台灣翻得蠻爛的片名叫做"情色風暴 1997 "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這部電影很具啟發性 , 對於甚麼是真正的言論自由 :「我雖然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保衛你表達這觀點的權利」 ,有很深刻的描寫。

於此1988年之該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表意人)媒體有權模仿嘲弄公眾人物,即使這種嘲弄「極端無禮」,甚至造成其精神痛苦

對該案判決書與詳細始末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裡,http://en.wikipedia.org/wiki/Hustler_Magazine_v._Falwell

而一般人可以看以下抄自 http://blog.webs-tv.net/xanadu/article/197710 "情色風暴1997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的影評介紹來了解本案的緣由:

『 Larry Flynt (Woody Harrelson 飾 ) 是美國著名成人雜誌 Hustler 的發行人 , 看見「 Play Boy 」雜誌的成功後, Larry 認知到色情行業的「錢」途無量,於是他將所有的財產,孤注一擲的創立「 Hustler 」雜誌。但當 Larry 準備將「 Hustler 」的總部設在辛辛那提時,遭受到當地衛道人士的反對,從此他開始與檢查體制及右翼運動長期抗戰。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這個著名案例的來由是全美知名的浸禮會福音傳播者 Jerry Falwell 他在傳道時抨擊該雜誌違背善良風俗。 Hustler 雜誌在 1983 年為甘百利啤酒刊載白酒廣告時,便以他為主角。裡頭的廣告以名人談論他們的「第一次」為噱頭,瞎掰法威爾的第一次是在家中穀倉中與他媽媽亂倫(在此廣告下方註記:廣告打油詩,請一笑置之)。

這種「似乎」符合誹謗的構成要素 , 不過 Hustler 也實在也太狠了,什麼樣的玩笑不能開,偏拿人家的老媽開刀,可想而知, Falwell 控告他「誹謗」及「蓄意的情緒干擾」。雖然在州法院時陪審團駁回了誹謗的控訴,但在「情緒干擾」上,則須賠償。然而,這些判決卻在最高法院中被推翻了。

1979 年制頒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聯邦議會不得制定法律,以建立一種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或限制人民之言論出版自由,或滅削人民和平正當之集會,或剝奪人民向政府申訴補救損害之權利。」

律師 Alan L. Isaacman(Edward Norton 飾 ) 訴諸於該條文為《 Hustler 》辯護,其致勝的關鍵為他巧妙區別開個人品味與法律的區別。有的人品味低,開的玩笑對另外一個人來說,是相當粗鄙不堪。可是,並不能因為看對方的品味不順眼,就要透過法律來規定,以符合某種特定的高尚品味。因此,大法官們也認為在公共事物的論辯中,第一修正案也須保謢許多不值得稱許的行為 , 這段辯論在影片中展現的非常精彩 , 他真是演得太好了 !

Hustler 雜誌(案)中所涉及的是諷刺性的表達方式它的敘述並不會讓人誤以為是事實性的指摘,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他們是在作事實的報導。

請注意本吳育昇告馮光遠案與該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案的雷同性。兩者都是以低級下流的嘲諷詆毀手法,揶揄政治人物的道德操守與可能之言行不一狀況:(Hustler案)Hustler 雜誌以浸禮會福音傳播者 Jerry Falwell 為主角,以名人談論他們的「第一次」為噱頭,瞎掰法威爾的第一次是在家中穀倉中與他媽媽亂倫,影射詆毀其道德操守。(吳馮案)而專欄作家馮光遠則撰文指稱,「前一陣子通姦被活逮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是最積極鼓吹將四十四名定讞的死刑犯處死的一個立委,其實向來把道德掛在嘴邊的吳育昇,自從他在外面亂插一通的醜聞曝光之後,等於已經被判政治死刑。」 搭配邱顯洵所繪製的插圖,描繪吳育昇以「Mego Motel」的圍巾包裹下體,並以槍枝比喻為陰莖發射至彈盡,影射詆毀其反對廢死的立場不一。

因此,兩者所涉的,都是譏諷嘲笑式的表意行為,而他們的表意結果並不會讓人誤以為是有真偽內涵的指摘,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他們所做的是有關事實真相的報導。就像模仿秀,觀眾明知是由演員扮演,其公開演出之言行舉止,並不會造成被模仿的公眾人物的名譽貶損才是。所以,該Hustler案於州法院,也認為並不成立有真偽內涵之誹謗侵權行為(美國法於普通誹謗行為,只有民事侵權責任而已,並沒有刑責),而是成立情緒干擾之妨害名譽侵權行為(類似我國之無真偽內涵,純粹貶抑他人人格名譽行為之公然侮辱罪之民事賠償責任部分)。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這個判決,認為在公共事務的論辯中,憲法明文保障之言論自由,其範圍包括許多不值得稱許的行為與低級下流言論(即所謂低價值言論),而且公眾人物親近存取媒體以資澄清的能力,本來就比較強,而公眾對其道德操守的監督與要求,本來就比較高,所以公眾人物對其選民對其之任何批評,本應默默忍受或可輕易加以公開解釋與澄清,沒有用司法加以制裁的理由,所以美國最高法院連Hustler雜誌於該案州法院原本判決之情緒干擾的賠償責任也一併免除了。

如我在引用文章:廢不廢除死刑跟人權保障有啥屁關係? 中表明的,我很不贊同專欄作家馮光遠、繪製插圖的邱顯洵關於廢除死刑的主張,我也覺得他們於上述文章與漫畫中如此嘲諷吳育昇的手法實在相當低級與下流,但因為我更贊同法國思想家伏爾泰(F.M.A. de Voltaire, 1694-1778)所說的話,即「我雖不贊成你所言,但我會誓死維護你這樣言說的權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所以,我雖然很不以馮光遠與邱顯洵上述所言為然,但我也誓死捍衛他們如此言說的權利。

我於"我也被盧映潔大教授告了"一文中也說過,「只要行為人秉持善意,發表正當言論,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既稱尖酸刻薄,則必然對於事實真相有所誇大,有所扭曲,有所影射,更有所中傷)予以批評,吾人根本不必探究其所言之真實與否,更不應特地挑出該善意言論中某句話指其超出所謂適當言論範圍(即挑語病,找碴,切割論斷),所以該句話並不能適用善意言論不罰規定云云,而應該就整體言論內涵與目的適用善意言論規定,而考量判斷之。換言之,法院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評論所據之事實已否為大眾所知曉,或在評論之同時有無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即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不勞司法介入進行審查

準此,因為他們(馮光遠、邱顯洵)所批評嘲諷的是公務人員(立法委員吳育昇),所針對的是公務人員的品德操守(其「到處亂插」的行為),絕對屬於刑法明文不罰的「善意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論所言之事的真偽,概皆不罰的規定,無庸置疑。

更何況,他們還有真實言論不罰規定的適用,根本告不成。為什麼這是真實言論?這是因為本來吳育昇就是在搞外遇嘛,他自己還曾開記者會公開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過,是不是?現在,假如這個外遇事件像檢察官所說的不涉公益,僅涉私德,那麼吳育昇幹嘛跟社會大眾公開道歉呀?他回家跟他老婆道歉,請求其原諒就可以了,不是嗎?各位,你說說看,我們偉大的檢察官的這個邏輯,是不是不太通呢?

吳育昇,我說你敢做就敢當,提啥告呢?這只是讓更多人知道你在外面「亂插一通」而已。馮光遠與邱顯洵,你們別怕,我看這個案子檢察官是濫行起訴,那個吳育昇到法院來,是告不贏你們的。

我國釋憲者說,「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美國釋憲者也說,『關於公共事務之討論,應能以無限制、強烈與公開之方式,並能激烈、刻薄且尖銳地攻擊政府與公務人員(以及公眾人物,還有一般人之自願公開言行)。而且,為避免發生寒蟬效應,應認為錯誤的陳述在自由討論中難以避免,必須給予自由表達之「呼吸空間」。』

下面是某網友與我關於本案的對話,可以將我對本案的意見表達得更清楚。

網友: 關於馮光遠一案,我倒有不同意見,我認為馮的文字已超出他對吳婚外情事件的評論了. 畢竟吳育昇反對或堅持廢死,與他去婚外情無關,你怎麼笑他婚外情都沒關係,但用兩事連結,超出評價的範圍

vchen123: 這點要看文字內容,我看新聞所引的字句與漫畫內容,雖然低級下流,但尚符「政治言論」(關於有關眾人之事的意見表達)的範疇,必須給予最大的容忍度,誰叫吳育昇是立法委員,且被批評的公職行為(反廢死)。

網友: 但這與他偷情不見得能有連結 你可以罵他任何與反廢死有關的 把偷情事件連結在廢死 我認為有問題 就像小偷出來主張人權,你罵他偷過東西還主張個屁人權 我認為真的有問題 下流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vchen123: 政治言論,傳統上與實務上,司法都必須給予言說者最大的言論自由度,所以例如Hustler案,連捏造法維爾之自白,說他的第一次是跟他的媽媽在穀倉亂搞,都被視為政治言論,而被特意允許。

網友: 我是認為,如果吳育昇出來提暢立法一夫一妻 因為他批評的是他表裡不一,滿嘴仁義道德,背後去偷情。 那你說他婚外情如何如何 那還有得說 死刑與偷情,與道德無關 應該說 兩者的質量完全無同 雖然我認為 吳不會勝

vchen123: 若是這樣,當然不會有爭議,但就是因為原來連結得很牽強,司法才要特予容許呀。法院不該介入言論與議題連結度的審查,這是另一個重點,因為這邊沒有標準可言,更不可以有標準。 我保證吳不會勝。

網友: 不過說真的 馮、邱寫的與畫得太下流了 媒體要自知節制

vchen123: 我國釋憲者說:「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國家(司法機關)原則上不能介入政治言論內容的審查。period. 任何離經叛道、尖酸刻薄、下流卑鄙的政治言論,都要允許,讓言論自由市場自然淘汰這種低級言論,這才是民主法治社會保障言論自由的表現,使其能夠充分發揮其實現自我、人際溝通、監督社會及政府施政之重要功能。所以,司法原則上不應介入政治言論價值的審查,更不可以設立所謂正確言論的標準。 吳育昇亂提告,只是自己找糗。


邱祖胤 : 馮光遠當然有罪


吳育昇撤告 馮光遠:落跑、膽怯了?

作家馮光遠因撰文批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假借關心死刑議題,實則炒作新聞,遭吳育昇控告加重毀謗罪,但這場官司卻在8日出現戲劇轉折。馮光遠8日在部落格發文表示,吳育昇已經撤告,仍不改辛辣口吻嘲諷:「ㄘ─ㄘ─操─操場跑三圈。這是我聽到這事的第一個反應,真的只有去跑三圈操場,才能平息我心中的憤怒。」

馮光遠先前用「他的陰莖在外面亂插一通」等文字批評吳育昇假關心死刑議題之名、實則炒作新聞,結果遭吳控加重毀謗罪起訴,並遭求償200萬元。

馮光遠8日以「吳育昇撤告,我第一時間的反應」為題在部落格撰文指出,「想不到折騰了這麼多個月,他竟然撤告了,不是名譽受損嗎?不是要捍衛自己形象嗎?怎麼了,都算了?因為發現自己的形象不過是個屁?還是自己的名譽不過狗屎一粒?」他質疑吳育昇,「落跑了、膽怯了、不想捍衛他偉大的名譽了。」

士林地檢署認為《壹週刊》的報導涉及吳育昇的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於今年3月10日依誹謗罪嫌起訴撰文的作家馮光遠及繪製插圖的邱顯洵。吳育昇隨後表示,他不僅要對《壹週刊》提告,還要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要還給我及社會一個公理跟公道」。

網友得知此一撤告消息後,紛紛在馮光遠的文章中回應打氣。網友rayven 表示:「台灣無恥政客一堆,難得出一個這麼肯娛樂大眾的」,網友地芬泥則說,「吳育昇最近大概忙著為淡水整容,自我感覺太良好了,所以開心撤告?」也有網友說:「馮先生好利害,酸宗痛!(選總統)」

【2011/07/09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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