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縣政顧問於網路上發現疑似有人販賣狗肉,其基於守法精神及我佛慈悲的動機驅使,於是佯裝成買家計誘賣家出現後會同(協助)動物保護人員壓制(逮捕)該販賣狗肉的越南籍移工,果然人贓俱獲,勝利成功,該縣政顧問急公好義的心情全都寫在臉上,除了敬表佩服該縣政顧問的急公好義,也有些擔心人權問題,即人不如狗(外國人也是),稍稍提問如下,請教專家及普羅大眾的看法。
首先,縣政顧問有實施公權力抓人的法律依據嗎?動物保護人員(動物保護檢查員)有刑事偵查權限嗎?行政稽查權限可以抓人嗎?
就算警察到場逮捕行為人的種種不是也要受法治國家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拘束嗎?即,除了現行犯逮捕的任何人,除了通緝犯逮捕的利害關係人,除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拘票書面令狀不是原則嗎?書面令狀逮捕是重要人權指標嗎?人權不分內外國人嗎?人權重於狗權嗎?
其次,單純(不涉宰殺)販賣狗肉行為的處【罰緩】並不是刑事犯罪嗎?處【罰金】刑才是嗎?而【現行犯】排除【行政處罰】的所謂【罰緩】嗎?無故宰殺寵物固然是刑事犯罪沒錯,然而宰殺的犯罪行為正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現嗎?野外無主遊盪如幽靈般的流浪狗是【寵物】嗎?愛有親疏遠近?事有輕重緩急?我的意思是説詐欺、毒品、槍砲、強暴、偷竊乃至其他暴力犯罪多如牛毛,眾所皆知。
註1:佯裝買家! 縣政顧問逮"賣狗肉"移工 動保所:最高罰25萬https://today.line.me/tw/v3/article/j7836lD
註2:縣政顧問佯裝買家!趁面交逮【賣狗肉】移工https://youtu.be/tIqlutF8q-c?si=la9nr0HEW0K3zZS7
註3:
a.動物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b.罰緩是行政罰,罰金是刑罰,就法治國家人權理念來説涇渭分明。
c.現行犯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
d.現行犯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第88條,而所謂的【逮捕】涉及人身自由的高度攻擊,現行犯逮捕是不得不的【必要之惡】、是不得不的例外規定,基於人權保障及拉丁法諺的【例外從嚴】,相信【罰緩】的【行政處罰】不在【現行犯】定義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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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安歐門2026/01/20 10:44
殺狗違法,殺豬殺牛可以,人類何其虛偽。
歡迎安歐門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殺狗違法,殺豬殺牛可以,
人類何其虛偽。】
説得很有道理,敬表贊同。
或許狗搖尾巴也笑臉討喜,
影響所及,人也相互跟進。
阿丙0.6 於 2026/01/20 11:27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