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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共業,「功德一件」!
2011/05/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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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立法院修改了會計法,把蘇貞昌口中的「歷史共業」特別費給「除罪化」了。自從民進黨前立委謝欣霓爆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子以來,「歷史共業」這個名詞就不脛而走。到底什麼是歷史共業?揣摩字面上的意思,大概就是某種做法處於合法與不合法的模糊地帶,但是為了怕麻煩,為了方便行事,或為了其他奇奇怪怪的原因而行之有年,大家都假裝視而不見,現在認真追究起來,牽涉太深太廣,大家都逃不掉,所以稱之為「歷史共業」。既然辦不下去,乾脆一舉把它除罪化,當作啥事也沒發生。現在立法院修會計法,民國95年以前的全都既往不咎,套句王金平的話,「也是功德一件」,真的,不分藍綠,皆大歡喜。

        從這一點就可以知道,我們真是一個擅長和稀泥的鄉愿民族。法律如果有模糊空間,那是當時立法的不足,應該修法改正,但是只要這個爭議已經上了司法殿堂,那就不能怕麻煩,要看實際的證據是否可以將其定罪。判例一出,以後即按照個案證據,參考先前判例進行裁判,何難之有?這跟修法以補原法條不足並不相干。以馬英九的特別費為例,要發票的部份沒有辦法證明哪一件支出明顯非關公務,不要發票部份根據「大水庫理論」,用於公務支出大於所領之特別費,所以馬英九無罪。這個判例明顯顧及到現實情形及法律精神,當然是可以被接受的。想想馬英九當時被折騰成那個樣子,怎麼其他人都不必照辦呢?

        或曰,特別費的打擊面太大,從五院院長以降有七千五百個被告,要一一審理的話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乾脆一筆勾消,這種說法是對法律最大的蔑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要有這個爭議,形成告訴,那麼大家都應該走這麼一遭,事情也沒有那麼麻煩,就把當時報出去的發票註明用途,和任期內的公務支出項目金額提出來供法院查核即可。工作量當然不小,但是法律豈可因為麻煩就不辦了?此不啻將法律視為無物,還配稱自己是一個法治國家嗎?立法委員將特別費除罪化,難免讓人聯想可以幫自己各種類似的支領作開脫,果真如此,那對他們自己來講還真的是功德一件呢!

        從此以往,我們什麼奇奇怪怪的事情,都可以說是「歷史共業」,什麼事也沒有了。民意代表出國假考察真旅遊,是歷史共業;地方議員里長的小型工程款綁樁,也是歷史共業;四處林立的假農舍真別墅,先開發再補照,當然更是歷史共業….現在連陳水扁在二次金改裡大剌剌的收錢匯到國外,都能夠厚顏無恥的主張這是歷史共業了!反正通通都是歷史共業,通通無罪,我們這成一個什麼國家!我們這成一個什麼法治!

        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我們小老百姓,從未如大首長一般沾過類似特別費一絲一毫的好處,更無力的是法律的權柄又從未操之於我們手中,「歷史共業」的除罪化,已無力回天,退而訴諸於道德,我覺得這些當事人在皆大歡喜,「功德一件」之於,至少能回去翻翻帳本,摸著良心,把不應該放在口袋裡的錢掏出來,還給國家。試想一位婦人五十年前逃了一張十三元的火車票,五十年後竟然還來六萬五千,我們大官們的道德良知,應該不會相形汗顏吧?

田英奇

wcwang5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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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mck
2011/05/05 00:56
除罪不能代表沒有犯罪 !

我為余文抱屈 ! 他是唯一一為了歷史共業而坐牢的人 !

套句以前民進黨大老的話 , 現在除罪不能代表以前沒有犯罪 !

2樓. DEMOer
2011/05/04 18:28
20:1
才高八斗的5238兄,
真如您所說的老王賣瓜,
田兄一篇簡賅勝您廿篇贅述。
既深知 文不在多有理則靈 的道理,
何以長年敲瓦弄釜,叮噹作響?

立場偏執,明眼人一識即破,
您絕對有涵養可寫出針貶時政、感動人(不分黨派、族群)心的好文章,
做一百件沒有意義的事,不如精誠致力於可傳誦久遠的一事。

引領企盼!
1樓. jun5238
2011/05/04 10:03
了不起!
異言堂94個部落客,老王賣瓜,除了我從4/19新聞見報開始,連談了二十篇,就看到您這篇了。

文不在多,有理則靈。

給您這篇滿滿的道德勇氣鼓鼓掌!

政治異言堂要嘛該改名,要嘛就請那些不談時事的部落客另闢戰場。我的文字有很多類型,但是在這裡只有一個,就是時事評論,所以也不用分類了。

田英奇

田英奇2011/05/04 10:1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