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政府機關舉辦活動
所謂公務員,乃接受國家聘僱辦理公共事務的人員;而公務機關首長則受人民委託,授權處理未盡臻善之公共事務。也就是說,人民納稅給政府,政府應執行基本公務,為眾人利益而把關,嚴格取締有礙公共安全或貪贓枉法之徒,促使社會繁榮安定,人民免於食品毒害、盜匪詐騙威脅。
換言之,政府公家單位不是休閒娛樂公司,絕對不可花民眾的血汗錢辦活動或出版圖書,否則落入不務正業、浪費公帑、圖利特定人士或行業的疑雲中。例如2008年10月份,北市府商業處耗資3700萬舉辦首屆「台北購物節」,2000參與商家中,近五成業績不增反減,議員質疑,主辦單位仍篤定的說明年仍要續辦。又如報載:明年(2009年)的101跨年煙火秀,參與贊助廠商意願低落,但北市府執意續辦;2010年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經費只募到一成,預計邀約20個國家參展,卻只有4個國家願意參展,其他會員國反映國際花博舉辦率太高,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參與意願不高。而北市府寧願改邀其他縣市參展,變成「台北花卉」也一定要辦。再如
就公務立場而言,前二者是花公帑為特定區域或產業作廣告,後二者更是花公帑為首長做政績,皆十分不應該。就成本效益而言,公務員並非商人,經濟效益估算非常籠統粗糙,苗栗縣劉政鴻縣長高興得說:「花2000萬帶動觀光,山城湧入二成外縣市民眾,住宿一晚3000元計,就創造了600萬商機,而且還提升文化水準,苗栗能見度,實在值得,要繼續舉辦這類活動。」試問:平日不接觸古典音樂、藝術歌唱,聽一場卡列拉斯就可提昇水準嗎?只有本地及外縣市聽眾的演唱會,就能提升苗栗能見度嗎?這真是自欺欺人的說法。仔細想想:外縣市聽眾到苗栗再怎麼消費,也遠低於1000萬元,而且只有相關產業增加些許營收毛利,但這場活動外國人先賺去2000萬,也就是全苗栗縣民先損失2000萬。在國家、縣市政府負債累累的今日,公庫有多少2000萬可以浪費?政府撒錢給每場活動中的相關產業,業者當然笑瞇瞇,但大部分人民呢?什麼宜蘭國際童玩節、宜蘭國際蘭雨節、澎湖花火節、屏東鮪魚季、墾丁春天吶喊等,到底吸引了多少外國觀光客?更可惡的是:活動一過,如雲霧消散,錢花在無法永續的娛樂上,那麼基礎建設、基本公務怎麼辦?為何不拿錢創造一個多元發展的環境,讓我們把產品賣到國外,或是讓外國觀光客前來,如此才是真正的賺錢,人民才能真正有錢。
曾聽多位商界友人說:政府每次辦活動就跟廠商募款,活動本身對廠商或民眾有利尚無可厚非,可是大都是垃圾活動。廠商在畏懼「白道」之下,每每只得心不甘、情不願的「花錢消災」。
近十年來,政府舉辦活動之情事越演越烈,除了譁眾取寵之外,恐怕也有收取回扣之嫌。或許「舉辦活動」這種「船過水無痕」的特點,較建設回扣難查。因此,為杜絕政府機關不務正業,浪費公帑,圖利特定人士,應明訂「公務機關不得舉辦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