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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新主張2
2009/04/08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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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選罷法第63條和取消保證金門檻

大家一定很疑惑,為何台灣選舉老是要從爛蘋果堆中,選一顆比較不爛的?難道不能從好蘋果堆中,挑選一顆又碩大又新鮮的嗎?

追根究底,原因就出在「選罷法第63條」和高額保證金門檻。選罷法第63條的意思是:正副總統候選人若只有一組,只要一人去投票,就是有效選舉,合法當選;若有二組以上,也只須20%的選民去投票,就是有效選舉,其中只要贏對手一票,就合法當選了。其次是高額的保證金門檻,政黨提名人要繳交1500萬保證金;若獨立參選(非政黨提名人),則須先繳100萬押金,待通過22萬人連署門檻後,再繳交1500萬保證金。

這實在是保護政黨,挾政黨壟斷參選權。試想由政黨同志提名,當選後,能不以「人事分贓」來回報嗎?而由政黨或金主代繳的保證金,當選後,能不以酬庸、利益輸送作為回報嗎?反之,高風亮節,一介不取的廉能之士,哪有人不求回報、主動幫他張羅22萬連署?更不可能有金主願意無償奉獻?而且,以目前這種撒大錢,才能當選的選舉模式,廉能之士根本無法出頭。難怪每次選舉,我們只能含淚去投票,選一顆外表看起來還可以,其實心都爛掉了的蘋果。

再者,請問20%的投票率即可反映民意嗎?若是二組候選人,其中一組得票率只要超過10%,即可當選;若有三組候選人,其中一組,更只要得票率在7%以上,就可當選。試問這樣的支持度有代表性嗎?倘若選罷法第63條不改,台灣永遠陷溺在惡質的政治漩渦中。

因此,斧底抽薪的辦法是將選罷法第63條修改為「正副總統選舉,必須有50%以上的投票率」,這樣才能反映民意,才算有效選舉。換言之,只要未達50%投票率門檻,表示過半數選民無法認同各組候選人,選舉無效,各組候選人皆無法當選。如此才能強迫政黨,慎重推出賢能之士以贏得選戰。此外,必須刪除繳交1500萬保證金的門檻,這樣,台灣選舉才能杜絕政黨把持,有心為國為民服務的廉能之士也才能出來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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