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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新主張1
2009/04/0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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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

考試院下設銓敘部和考選部,但這二部會的功能已被李國鼎擔任行政院長時,設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取代了,只因為在「五權憲法」的架構下,不得廢除,轉而晉升為人事行政局的監督機構,這實在是疊床架屋,毫無必要。

而監察院,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其藉由收受人民書狀或主動調查,對公務人員進行糾正、彈劾或糾舉。不過,調查結果若為「糾正」,僅只是行政「糾正」而已,對公務員並無任何懲處;若為「糾舉」或「彈劾」,不是送交被糾舉人之主管或上級長官處理,就是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最後的懲戒不外是申誡、記過、調職,影響當年度年終獎金罷了,其他職等、薪水、年資、退休金等絲毫不受影響。

走筆至此,相信大家也看出二個問題了。第一、監察諸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在情感上,會去糾舉或彈劾總統和立委嗎?第二、所謂「懲戒」,受懲戒者大概只是心裡不舒服而已,既不影響年資薪水,也不會遭到開除。而其疏失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後果,卻是由全民承擔。這不就像處罰小孩,罵一罵或拍幾下手心而已?

一般民主國家都是三權分立,只有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獨創五權憲法,聲稱分立又相互制衡,結果造就總統統籌指揮,五院冗官相互背書,行政效率不彰,公務權責不清,這實在是荒唐。更可笑的是考試、監察二院的正、副院長備受國家尊崇,卻一點責任和實權也沒有。與其如此,二院相關職權、業務不如併入行政和司法體系,台灣政府瘦身了,才能敏捷的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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