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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民法庭」
2009/04/0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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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要成立「公民法庭」

目前政府官員、首長,都我行我素,議會制衡力量薄弱,因此對於人民所檢舉的行政事務或公務人員,毫不理會,一副「無汝卜按怎」的態度。是以必須由人民設立「公民法庭」,公開審理不適任之政府官員。

二、「公民法庭」目的

全民監督政府行政官、事務官等公務人員,糾舉貪污瀆職情事,作為第三制衡勢力。例如目前公家機關雖明定採購或工程須經三家廠商競標比價,但大家都知道三張比價單都只是做作樣子,實際上是主事者中意哪家,就讓哪家廠商去弄三張比價單;再者,綁標、圍標事件也層出不窮,待東窗事發,早已事過境遷,就責困難。

三、辦法

設不支薪的庭長、陪審團等,受理人民提告。

四、庭長、陪審團資格

除利益關係人外,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無不良嗜好及前科者。

五、陪審人數、庭長任期

       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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