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台灣1
2009/03/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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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文化創意」喊得震天價響,政府投入大筆經費,鼓勵文化創意產業,於是,好似所有活動或商品,只要加上「文化創意」四字,即是兼具文化與創意的產物了。然而,仔細思索,要由自己的文化激發出創意,首先須對自己的文化有深刻的認識;那麼,試問我們對自己的文化認識有多深?更確切的問:我們瞭解自己在科學、藝術、宗教、道德、法律、風俗、習慣等方面的綜合成就嗎?
就風俗方面舉例來說:由來已久的元宵節,古時是夜張燈為慶,男女老少自製燈籠(結合手藝與創意),提燈夜遊,爭奇鬥豔,好不熱鬧!而且,在那保守年代,還可藉機會會心儀對象。於是留下「眾裡尋她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的佳句。
可是現代燈會呢?一律包給製作廠商。燈會前,以角木、三夾板搭起巨大燈台,然後以透光材質,做出熊貓、凱蒂貓或世界各地風土景物花燈等,而且還大大的標上贊助單位,看起來像是商業廣告;燈會之後,一切都成了廢棄物,送進焚化爐,連花費數百萬,甚至上千萬打造的生肖主燈也變成「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任由滋生蚊蠅。試問這樣的燈會創意何在?價值何在?意義何在?遺忘它固有的文化意涵,作品不具風俗地方特色,如何吸引國際觀光客?如何藉機行銷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