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金融消保法 富人可不適用
2012/02/22 20:59
瀏覽20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2012/02/16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李怡男/台北報導】

金融消保法已正式上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指出,財力雄厚的富人只要承諾風險自負,便可排除適用,投資商品就能海闊天空,不受KYC(認識客戶)限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元月2日正式掛牌,按規定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皆為金融消保法保護的對象,但有兩種對象排除適用,就是專業投資機構,以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林國全表示,根據規定,若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總資產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的法人,便不在本法保護範圍內。

在自然人部分,若是可提供3,00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超過300萬元的等值外幣,且在該機構存款、投資往來總資產超過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逾3,000萬元以上的財力聲明書。

在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委託投資可免除責任資訊,再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前提下,可不適用金融消保法,投資商品項目將更加寬廣,不受KYC限制。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財經
自訂分類:相關法令
上一則: 保人作保 期限最長15年
下一則: 股東會6大變革 明年上路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