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為清償銀行簽帳卡消費款答辯狀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59號
股別 火股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45000元正
稱謂
答辯人 王為仁
即被告
住址 40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 0923-101305
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址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址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涵瑜
住址 106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99號7樓
電話 02-87735366轉735
為就111年度中簡字第35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請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如果這個債務事實上已經由國家歸還而不再存在,那還需要還嗎?
二、一條牛剝三層皮,這不但在人情義理上說不過去,在法律上也說不過去!不知道就算了,知道以後還能不設法補救嗎?
三、政府存在的價值,在為弱勢人民服務,而不是只顧滿足財團的野心。如果行政、立法犯了錯誤,司法有需要加以糾正,這才能彰顯民主的價值。
四、民國89年陳水扁上台,擔心兩岸衝突的資金、人才、產業紛紛外移,銀行資金積壓無處放貸,遂不顧利害的透過消費金融解壓,也就導致信用卡、現金卡大量濫發。初次接觸,不知循環利息會吃人的消費者,成為最終受害者。勉強支撐4、5年後終於無力支付,民國94、5年卡債風暴爆發,上百萬的消費者成為卡債族,也就是還不完或還不起,不得不逃給銀行追的卡奴。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開始號召卡奴自救。
五、由於自民國76年以來,答辯人協助弱者對抗強權可說是戰無不勝。政府見事態嚴重,一方面陸續推出協商機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減輕對部份卡奴的衝擊;再方面協助銀行打消呆帳、降低5%銀行營業稅至2%,以彌補銀行的損失。但是政府措施只單方面站在銀行利益考量,沒有顧及消費者的利益。失去平衡的善後措施,導致銀行仍然是大賺其錢的行業,卡奴則不敢有正式的工作,仍然需要躲在社會的陰暗角落裡生活。
六、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曾經主張破產法應該擴大適用,主張應該訂定無擔保不良債權拍賣時的優先承購權制度,主張銀行應該以不當得利抵銷卡債。可是執政者視若無睹,銀行置若罔聞。現在我們計劃推動債權債務關係比照刑法的時效完成後自動消滅。
七、父母或朋友都因不同原因失去幫助我了結銀行債務的機會,或許拯救卡奴就是我的使命,以致我個人不能獨善其身的置身事外,這也就是或許無用我也要寫這篇答辯狀的原因。
八、銀行的呆帳被打消,即使有損失也被彌補,憑甚麼還要死追著已經夠慘的卡奴不放?僅憑一句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就要一條牛剝三層皮嗎?僅憑著官商勾結,卡奴就永遠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了嗎?
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現在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是不是應該由法院還給人民了?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公鑒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具狀人: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