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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若有誤歡迎於回應處引述法條指正)
2010/02/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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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重點(主要為勞基法第43條)

假別

上限

給薪方式

請假扣發全勤獎金(註一)

法規依據

事假

14天

不給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8天

給薪

否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6天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3天

婚假

8天

給薪

否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產假

生產(分娩)

8 週

1.六個月以上全薪

2.未滿六個月折半

未規定

勞基法第5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流產

妊娠三個月以上

4週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1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妊娠娠未滿二個月

5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陪產假(限配偶)

3天

給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造成)

註四

給薪

否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普通傷病假(註二)

未住院

一年

30天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住院

二年

一年

上限(註三)

二年

一年

超過上限且以事假暨特休抵充仍未癒者)

一年

留職停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公假

 

給薪

否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註一、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註二、普通傷病假含女性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註三、係包括了未住院暨住院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註四、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在經由兩年的醫療仍未痊癒,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經鑑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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