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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若有誤歡迎於回應處引述法條指正)
2010/02/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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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重點(主要為勞基法第43條) | ||||||||
假別 | 上限 | 給薪方式 | 請假扣發全勤獎金(註一) | 法規依據 | ||||
事假 | 14天 | 不給薪 |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8天 | 給薪 | 否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6天 | |||||||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3天 | |||||||
婚假 | 8天 | 給薪 | 否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 ||||
產假 | 生產(分娩) | 8 週 | 1.六個月以上全薪 2.未滿六個月折半 | 未規定 | 勞基法第50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
流產 | 妊娠三個月以上 | 4週 |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 1週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
妊娠娠未滿二個月 | 5天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
陪產假(限配偶) | 3天 | 給薪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造成) | 註四 | 給薪 | 否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
普通傷病假(註二) | 未住院 | 一年 | 30天 | 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
住院 | 二年 | 一年 | ||||||
上限(註三) | 二年 | 一年 | ||||||
超過上限且以事假暨特休抵充仍未癒者) | 一年 | 留職停薪 |
|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 ||||
公假 |
| 給薪 | 否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
註一、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註二、普通傷病假含女性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註三、係包括了未住院暨住院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註四、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在經由兩年的醫療仍未痊癒,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經鑑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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