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0,729,991千元,除包含原住民教育經費219,934千元(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經費)外,並含特殊教育經費525,903千元(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子女學雜費減免優待補助)。
參見:102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B0014/102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書_1.pdf】
【法定學雜費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6 條)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之申請後,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第 6 條)
依本辦法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三、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第 5 條)
原住民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及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3 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 5 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