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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官迴避狀
2026/06/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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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官迴避狀

法令依據:

依民法第33條: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理由說明:

一、 國家授命之「司法官」們,個個擁有完整法學專業訓練,並唯一擁有人民生命、財產生殺大權,在人類社會裡,是少數頂尖之社經地位崇高之人,享有比常人更優厚的終身俸祿,錦衣玉食並飽受人民的尊敬供養,理當為人民懲奸除惡,公正不阿為民表率。

二、 如法官就職誓言:「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三、 法官守則第一條規定:「應保有高上品格,謹言慎行,廉節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2010年9月新增法官守則從五條增加為27條如:「法官不能關說,不能參加政黨活動,不能評析審理中個案,辱罵當事人,應避免歧視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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