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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共工程的面紗
2025/10/2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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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上有項基本原則:"人的行為是對誘因而做出的反應"

法學上則認定:政府採購程序之招標公告,在締結採購契約的過程中,僅屬"要約引誘性質,並非要約",採購機關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惟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磋商空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盼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我國標購公共工程一般案例,投標商須先支付該項工程總價5%之押標金,方能取得投標資格,有幸得標後須於訂約10天內在繳計總價10%之保證金(如總價5000萬就得繳交500萬保證金),緊接著就得隨時付出工程保險費,機械設備費,人工員工薪資,勞健保勞退費,工程總價5%加值稅,年度綜和所得稅...這些皆屬可預測正常費用,惟最不可測的是機關公務員主辦人員,人為權力私心的干預,公共工程契約就有千百條讓你過不了的關卡,有多少廠商傾家蕩產就死在機關不于驗收,申請不到費用倒閉的案子累累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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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vivi 之東張西望
2025/11/16 21:06

可嘆,不公平,暗黑的事何其多,

只可憐了小蝦米。

可是就怕小蝦米有朝一日變成大螃蟹時,

也會有樣學樣橫著走。報仇兼洩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