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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過身就過--對大同股東會爭議之亂思
2020/07/1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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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載,社會輿情似乎對於6/30大同的股東會結果是非常錯愕與憤怒,主管機關亦於日前駁回大同新選任之董事變更登記申請(這一種行政處分,公司派還可以繼續周旋之處),依據筆者從媒體所知,駁回主要理由是:

1.股東會出席表決權未過半。

2.公司派對於市場派股權之疑慮逕自援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來認定刪除而剝奪市場派應有的股東會表決權。

事件發展至今筆者尚未見聞有任何言論是支持或合理化大同公司派的做法,然ˊ盲從附和總是人云亦云,筆者在此提出三個疑問來試圖合理化大同公司派的作法:

  1. 法律之主管機關立場是甚麼:幾乎所有的法律都有主管機關,公司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那麼法律的主管機關是要對法律做甚麼事?法律的主管機關所作所為都是與法律一致嗎?實務上,在法律的範圍內,主管機關對於法律有解釋權,也必須依法行政,但是主管機關所解釋的以及所作所為都是合乎法律嗎?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說的都是對的,無庸置疑的嗎?想想吧! 立法的是立法院,執行法律的是主管機關,可是認定是否合法的最終權卻在法院,有沒有怪怪的? 簡單的說,雖說是主管機關的認定與解釋,也還只是主觀之言,差別只是主管機關可以逕行處分,不過大同也可以認為處份不當而申請救濟。
  2. 老百姓對於法律沒有認定及解釋的自由?有沒有違法,司法(法院)來認定,我完全接受,但是在法院還沒有最終裁定()前,相關人等(包括主管機關)還是各自認定對方有無違法,是吧?廟公自我認定懷疑甲感染武漢病毒,進廟有可能會讓信徒染疫,於是自我防衛先行把甲給阻絕在廟外,請問在此時的廟公不合理嗎?試想,今日假設林郭當時按照大家認為文明的方式來進行股東會,市場派大獲全勝,林郭下台,過了兩三年後,經法院判定市場派確實是中資,確實是違法企業併購法第27條,如果市場派掌握經營權後迅速的合法的分拆出售大同,甚至五鬼搬運掏空大同資產,請問,林郭要找誰討回公道?誰能回復原狀?
  3. 你是林郭,在你所認為合法的範圍內,你會怎麼開股東會?不要說別人容易,自己下來面對又是另一個嘴臉!

我是林郭的話,各界的反應都會在我會前的沙盤推演劇本中,忍過挺過這一陣子就沒事了!如果又有哪個藝人又被前女友公開爆料多人運動的新聞出現,那就天助我也;當然,正經一點的話,接下來我會進行行政救濟及訴訟,並開始展開法院的假處分(阻止市場派召開股東會)攻防戰…又是可以脫個三四年,好吧!最快兩年啦!市場派的資金撐得住嗎?兩年中,又有多少變數?若公司派再給他扯紅一下,安啦!

大家都很喜歡講公司治理,據媒體報載,林郭僅持有0.0…%的股權,既然她僅持有這麼少的股權,為何她能夠合法的讓其他股權(42%)支持她?這才是問題的根源!如果她真的那麼『危害』大同,那麼其他股權為甚麼還『能夠』且『願意』合法支持她?這個問題不做根本的解決與圍堵,公司治理都是假的!有沒有覺得,公司治理的問題(尤其是股東會開會)非常像政黨政治的問題,先下手最終都是贏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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