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多年前的購買台肥預售屋案,很多立法委員、學者、媒體甚至專業人士(很多是律師會計師前輩),皆斷定台肥在此案中,貸與款項給購屋者,違反公司法第15條。對此,我很不以為然。先將我所見的報章內容簡述如下,再提出我為什麼認為台肥沒有違反公司法的理由。
台肥本身除製造銷售肥料外,還積極開發建設所擁有土地,也就是說,台肥也是建設公司,賣房子給消費者。「無雙」建案就是台肥在南港所推出的建案。該案是採預售屋的方式銷售,原先台肥售屋交易條件購屋者自備三成款項,其餘七成屋款台肥代購屋者洽妥銀行貸款,購屋者去向銀行借款來支付給台肥。
可是適逢打房政策,政府主管機關要求銀行房貸不准超過五成,造成向台肥購屋者無法向銀行貸款七成,只能貸五成,購屋者的自備款則從原先說好的三成變成五成。於是購屋者便向台肥協商解決新增的兩成自備款該怎麼解決,因為銀行是台肥找的,台肥要負責,況且購屋者向銀行借入款項也是拿來付給台肥。
購屋者找民代向台肥溝通,台肥也就是預售屋的賣方同意多出來的兩成自備款,可以20年期方式償還給台肥。
以上是整理報章雜誌所述。好,現在各位可以想一下,台肥真的有借錢給購屋者兩成的款項嗎?還是台肥只是讓購屋者延後付款?正如同,賣汽車的公司現在賣了一輛三百萬元的車子給消費者,汽車公司為吸引消費者買車,於是同意消費者分期償付款項,請問,這樣的銷貨交易可以說是汽車公司借錢給消費者買車嗎?
如果真的視為是借錢給消費者,那麼汽車公司就違反公司法第15條喔!這也就是說任何公司以後都不能從事賒銷交易了,全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因為賒銷是違法行為,各位想一想,這樣對嗎?當然不對了。
公司法所謂的禁止貸款,是禁止借錢給他人,公司法為什麼要這麼規定?因為要確保公司與社會大眾的交易安全,要保障公司資本的確實t存在,要保護社會大眾不是跟一個虛有其表的空殼公司進行交易。在台肥此案裡,台肥不是純粹借錢給購屋者,而是台肥公司與購屋者的變更買賣交易條件,購屋者不同意此付款交易條件,台肥也沒轍,不是嗎?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5條的問題!這純粹是售屋交易條件,純此而已。
簡單的說,先判斷台肥是純粹借錢給消費者,還是賣屋的應收銷貨帳款?如果是應收銷貨帳款,就沒有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5條的問題!再退一萬步說吧,就算把台肥同意購屋者這兩成自備款延後20年付款的行為視為貸與款項給購屋者,試問購屋者有真的從台肥拿到錢嗎?好啦,我再退一萬步說,就算你們認為購屋者真的借到錢,再請問購屋者從台肥那裏借到的錢,不也是付給台肥,不是嗎?甲向乙借錢,然後把借的錢又馬上付貨款給乙,這算哪門子『借貸』?
違法公司法第15條?嗤! 竹竿裝菜刀!
註:公司法第 15 條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