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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人員事件的省思—自由選擇要不要勞基法吧
2019/10/2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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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制(強制)必有走私,有政策必有對策,這是人的自利動機使然。經濟學的最大假設是人都會追求自己最大效益。那麼強制要求個人或公司遵循經濟法律的規定進而減損個人或公司的最大效益,會不會是一種違反經濟人性,侵害經濟人權的一種野蠻? 自由若是基本人權,那麼可以自由選擇是不是應該算是自由人權的內涵之一呢?在最近外送員與外送公司間的勞務關係爭議中,外送員是否適用勞基法的保障,或者外送公司是否應該遵循勞基法的規定提供保障給外送員,需要靜待司法判決。但是造成這項爭議的根本原因會不會是強制要求公司遵循勞基法所致呢?換一句話說,如果今天若是可以讓公司自由選擇要不要遵循勞基法,是不是就不會有公司想洞想縫地的降低遵循勞基法成本了呢?

是一樣,我找AB出來講清楚!

假設政府開放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勞基法,但是政府強制要求公司對於擬聘僱之人員應該公開透明且盡告知義務公司有無遵循勞基法。現有AB兩家公司,A公司自願遵循勞基法,對於僱用人員提供勞基法的保障;B公司則選擇不適用勞基法,但是B公司願意將不遵循適用勞基法所減少的成本轉為增加受僱人員的薪資或津貼。再進一步假設,現在,AB兩公司都需要一名工作人員,如果你正在找工作,假設兩家公司都願意錄取你,你應該會比較哪一家公司的工作待遇比較優對吧?你可以選擇有勞基法保障的A公司,也可以貪圖較優厚的薪水而選擇B公司,完全由你的自由意志決定。A公司若因此找不到員工,A公司可以考慮放棄遵循適用勞基法;相反的,若你貪圖勞基法保障選擇了A公司選擇,導致B公司找不到員工,那麼B公司也可以考慮提供勞基法的保障來吸引人才。那政府的勞動部門領薪水該幹些甚麼正當事呢?政府在人力市場供需的腳色僅止於維持公開透明的選擇環境以及監督AB兩公司是否有無落實對員工的承諾,若沒有,就把負責人給關起來打屁股,而不要多管閒事的強制公司或個人該怎麼選擇,藉以發揮搗亂人力市場供需關係的功能。各人作業個人擔,每個人自負自己選擇的後果。 

那麼有人會說,上面所述的個人及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是不錯啦,可是人有旦夕禍福,選擇B公司的人萬一工作上受傷了怎麼辦?我的回答是,民營的保險公司不是憨直的,當然會推出各種工作保險的產品,讓選擇B公司工作的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投保以及要買哪種保單呀,而且我可以肯定的是,相同的保障,民營保險公司的保費絕對會比向政府投保勞保的保費便宜。 

如此一來,公司就不需要再欲蓋彌彰了,拿個破綻百出的承攬契約出來當擋箭牌!可以專心的傷腦筋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務或產品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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