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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師大女足案借鏡 - 學術研究倫理失靈與知情同意對病人安全啟示
2025/07/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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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沸沸揚揚的台師大女足案,隨著主事者被逐出足壇,似乎暫告一段落。然而,此案不僅揭露了不專業行為、學術不尊重與霸凌的深層問題,更凸顯了「審查機制失靈的嚴重性。其中,最令人震驚的是脅迫學生連續抽血14天的行徑,這已明確構成學術不端,相關論文理應撤稿。


醫療行為與人體研究知情同意:不應混淆的界線】

此案也引發我們對於《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IC)的深思。許多人常將醫療行為的知情同意與健康受試者參與人體研究的知情同意混為一談,這是一個常見卻危險的誤區。


在醫院,我們經常看到病人或家屬在各種醫療同意書上簽字。然而,簽署過程往往流於形式,醫護人員(多數是護理人員)主要關心的是確保簽名位置正確,以便流程順暢進行,卻鮮少主動確認簽署者是否確實理解同意書內容或是否有疑問。整個過程可能不到五分鐘,且病人也很少主動針對侵入性治療如採血提出疑問。


這反映了台灣社會對於「簽名即同意」的普遍習慣,但在醫療環境中,醫師的職責是充分告知並解釋,而非僅由護理人員代勞確認簽名。


更何況,對於懵懂的大學生,在不清楚研究目的的情況下被多次採血,這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警訊。這也突顯了國內醫界和學術界在推廣正確的「知情同意觀念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知情同意的核心原則:理解、自願與能力】

儘管醫療行為與醫學研究的知情同意都稱為 "Informed Consent",且基本原則相同,但其適用情境和內涵卻有本質上的差異:

1.  能力(Capacity):病人或受試者必須具備表達同意的能力。
2.  充分說明(Adequate Disclosure):同意書上必須充分說明所有相關資訊。
3.  理解(Understanding):接受說明的病人或受試者必須確實理解其內容。
4.  自願同意(Voluntary Agreement):病人或受試者必須確實且自願同意實施。


正視差異,保障權益】

因此,雖然以上兩種情形的基本原則一致,但醫療場合的知情同意適用於醫療行為,而非醫療情境(如人體試驗)則適用於醫學研究。


台師大女足案給我們上了寶貴的一課,它不僅暴露了體育界的問題,更深層次地揭示了學術倫理與知情同意機制上的漏洞。希望社會各界有識之士,能共同努力,普及正確的觀念,確保未來不會再有類似事件發生,真正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如何才能有效提升民眾對「知情同意」的理解與重視程度,是從事病人安全的夥伴還需要繼續努力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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