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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9:42您好,裕隆要換賓士,馬英九總統說德國車是賊仔車,這是台灣六大毒蛇青竹絲,神經毒,而馬英九總統是神經大仔,中央研究院院士王澤鑑大法官民國六十年回台灣大學法律系任教是法律系主任教授,有指導一位研究生林美惠到日本學術研究並未歸國應是尋找青竹絲的血清,我的建國國中同學林美惠是園遊會園主就讀中興大學統計系,設計老蔣一個人在找醫生老孫的尋人啟事而對蔡文魁香腸园仔遺棄香腸伯仔郭德全似有若無的文學素養由樹腳里武德街同學李俊賢組織興師問罪遺棄罪的警力佈署勤務分配來經營醫院與診所,因此高明駿從北京回台北接受中國廣播公司王偉忠採訪唱今生註定,誰說我不在乎?與年輕的喝采,說我蔡文魁註定失敗因為北港朝天宮已經沒有註生娘娘與月下老人而孝子釘也拔除了,只剩有將軍的兒子林懷民雲門舞集的光明燈,目前有人口統計所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因為要面臨開門關門的實際問題,所以還有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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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08:55usually是通常
2026/08/31 08:53
您好,中情局是杜魯門總統成立,勞勃瑞福與彼得拍成間諜遊戲,是說我是偷渡客父不詳,所以戈巴契夫有胎記要葉爾欽輸贏,啟示錄有七盞燈,建國國中園遊會園主是林美惠,設計老蔣一個人在找醫生老孫的尋人啟事,似有若無的文學素養,香腸园仔蔡文魁遺棄香腸伯仔郭德全的警力佈署勤務分配,由北港鎮樹腳里武德街李俊賢是李登輝總統的孫子在組織,而同學李俊賢的父親直接到灣仔內灣內社區七鄰10號找蔡文魁的爸爸蔡錦安興師問罪,蔡文魁律師敬上 -
2026/08/22 14:59您好,台灣目前的新聞媒體素質都很高,應該都是香港中文大學是在講唐宋古文八大家韓愈柳宗元的師說,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百工斯為備,所以蘇起蘇永欽的父親寫蘇洵的六國論與我蔡文魁文以載道,道濟天下之溺文起八代之衰,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知道蔡文魁認識康熙字典有劉禪阿斗,所以文天祥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給蘇軾蘇徹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只是大學有社團活動,大學校長說學校的兩條生命線是圖書館與社團,說到破解,可能要我在網路破解大學社團活動的組織,也是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所以無所謂破解不破解,昨日種種譬如昨日死今日種種譬如今日生,而我也有參加中華民國台北市羅斯福路辛亥路國立台灣大學國術社的社團活動,認識日本女朋友與法國女朋友,一起學習台灣大學國術社的中國功夫,我也有使用手機打電話給法國女朋友,而日本女朋友知道中山美穗的電影情書而蔡文魁等於寫情書給法國女朋友,所以日本有武道館,看電影是go to movies,我寫中山美穗的情書給我的法國女朋友而法國女朋友也有來找我,問我義大利黑手黨到美國發展的柯里昂家族是同名小說文學的描述,看電影go to movies是欣賞成為偶像的編劇演員,而我日本女朋友與法國女朋友欣賞的偶像與我蔡文魁有什麼關係?有甚麼關聯性,這是國立台灣大學國術社社團活動研究的範疇,蔡文魁律師敬上 -
AC2026/08/20 11:57學長您好,請多指教 Email:chi@dowellbar.comAC學妹您好,今天下午高等行政法院第三法庭土地徵收補償的事件,很高興認識您,我今年五十歲單身,在台灣故國神遊而多情應笑我早生華髮,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敬上
緬州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書
受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申請人:蔡文魁律師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P12********
出生日期:民國66年6月2日
性別:男
住中華民國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申請事項
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准予蔡文魁律師設立緬州律師事務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揮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申請理由
一、公元1911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公元1949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中國的內戰導致遺留台灣問題,但仍不能否認中華民國的存在,就國際局勢而言,海峽兩岸的分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台灣統治當局承認一個中國的情況下仍不失統治正當性,蔡文魁律師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中國國籍。
二、依反分裂國家法第四條規定,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而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依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明文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第一款明文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所以第二項明文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專門職業包括律師的資格是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律師資格由考試院的考選銓定乃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實上治權所不及的台灣統治當局的統治行為,為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司法部有承認台灣律師資格的必要並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程序與要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第一種情況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第二種情況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就蔡文魁律師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本例而言,在兩岸分治的國際局勢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許可,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目的解釋的必要以符合法律的體系正義,避免台灣同胞遵循反分裂國家法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的神聖職責而陷於困境。
申請日期公元 年 月 日
申請人:蔡文魁律師
緬州律師事務所章程
一、 名稱:緬州律師事務所
二、 住所:中華民國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路10號
三、 宗旨: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揮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四、 組織形式:蔡文魁律師為所長,獨資經營企業。
五、 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著作一冊,定價新台幣八十元,該著作為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研究;筆記型電腦一台、印表機一台、機車一台係由擔任中華民國司法人員所得收入儲蓄購買,住所係祖產。
六、 事務所負責人:事務所負責人是所長蔡文魁律師,掌管對外一切行文。
七、 事務所決策與管理:所長蔡文魁律師獨資經營,負擔成敗責任。
八、 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律師必須忠實於憲法、法律。
〈二〉、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職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託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律師應當注重執業修養,珍視和維護律師執業聲譽,以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約束自己的業內外言行,以影響、加強公眾對於法律權威的信服與遵守。
〈四〉、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六〉、律師必須尊重同行,公平競爭,同業互助。
〈七〉、律師應當注重、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八〉、律師必須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九〉、受僱律師除薪資外,得享受分紅。
九、 律師事務所收費、財務、分配制度:根據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律師協會制定的相關規定,考量經營成本,合理收費;誠實納稅,有盈餘撥充事務所公積金;受僱律師得發展專業律師服務事務,專才專用。
十、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辦法:事務所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宣告破產,破產為解散事由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清算。
十一、 章程解釋與修改程序:章程解釋需符合律師法規範目的,由本所律師作成決議;視事務所經營規模的擴大進行修改.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於 2026/08/20 12:00 回覆 -
2026/08/2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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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09:00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離婚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2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於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情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前曾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有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足見其非全無資力;復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確有重大變遷,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文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純 如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
2026/08/1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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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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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15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家上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被 上訴 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71年5月23日結婚。102年4月7日晚間,被上訴人工作結束返回兩造住處,遭上訴人反鎖門外;102年4月8日中午,被上訴人午睡,遭上訴人持拐杖打醒,同日下午,上訴人從辦公桌抽屜拿出水果刀,警告被上訴人小心一點;102年4月9日、同年4月10日,上訴人持木棍毆打被上訴人;102年4月18日上訴人將房間電燈、電爐、洗衣機拆掉,不讓被上訴人使用瓦斯爐;102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上訴人在兩造住處廚房,持水果刀、農藥罐恐嚇被上訴人,稱其不怕死,要讓被上訴人生不如死;102年5月1日上訴人更換兩造住處大門門鎖,致被上訴人無法入內拿取物品;102年5月10日下午4時50分許,被上訴人遭上訴人搶走皮包;102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被上訴人在路上遇到上訴人,上訴人辱罵被上訴人是淫婦,眾人幹等語。被上訴人前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法院)對上訴人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雲林地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兩造分居期間,被上訴人妹妹曾帶被上訴人返回兩造住處3次,上訴人均鎖門不讓被上訴人進入,被上訴人只能在外租屋居住。被上訴人為太極拳教練,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與其學生有不正常關係,多次稱被上訴人在外討客兄,事實上並沒有。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破綻,勉予維持,徒增兩造怨隙,無復合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超過10年沒有住在一起,被上訴人租屋在外12年。上訴人沒有打被上訴人,是門有鍊子,被上訴人進不來才受傷。被上訴人婚後第2天跑出去,第8年被上訴人哥哥才帶被上訴人回來,回來沒幾天,就發生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打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聲請保護令之事情,上訴人沒有打被上訴人或不讓被上訴人回家。被上訴人跟太極拳教練外遇,被上訴人早上都會去等那個男生,上訴人有對被上訴人說過被上訴人討客兄。被上訴人要離婚可以,但要將東西還給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
2026/06/30 0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