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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那要依什麼?
2010/05/1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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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件可能是冤枉遭到槍決的案件引起了討論。

一個司改會的傢伙因此說:依法行政不應該受到如此推崇......

我很懷疑這傢伙的法律素養,懷疑他的思考邏輯,甚至懷疑他的人格。

在這個事件中,應該被譴責的,究竟是濫權訴追的屈打成招,還是由此而產生死刑的結果?

冤獄之所以會有存在的可能,不正是執法人員未依照法律行事?

如果當初是由法所明定的司法警察主導本案的偵辦;如果有按照法定的偵查程序;如果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規定,這個案子還會走到今天槍決的結果?

這些打著改革旗號的傢伙,究竟是要革除未依法執行的原因部份,還是想改變遵照法律的結果?

這不是一個法律人應該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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