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一個不該是無期徒刑的理由......
2009/09/14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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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哪個公務員可以用比總統還要大的權勢來勒索?有什麼利益會比國家的開發計畫
龐大?有哪個公務員可以貪污到比陳水扁還高的金額?有哪個被告的犯後態度有陳
水扁這般惡劣?有誰可以運用總統的特權來干擾司法的審判?
所謂的比例原則,不就是要根據犯罪情結的輕重做出相襯的裁判?陳水扁的犯罪手
法與層級,都已經到了一個無法被超越的程度;獲得最高刑度的判決不也是理所當
然?
還有就是羈押的問題。
民進黨徒與扁家律師都說,陳水扁的羈押日數創下了非暴力犯罪的紀錄......
月初,南投分局員警洪守忠因貪污羈押,猝死於看守所內。他所犯同樣是非暴力犯
罪,被羈押天數就長達一年,遠比陳水扁來的長。
淨使這種睜著眼睛說瞎話的辯護,也難怪陳水扁的官司會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