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印信管理
(一)印信製發:
1、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2、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其餘則由各該主管機關製發。
3、印信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信啟用報備表,拓具印模,於啟用後一週內,向原製發機關報備。
4、因業務需要,須將印信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並依規定拓模,向原製發機關報備。
(二)印信換發及補發:
1、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應拓具印模,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申請換發。
2、印信毀損或遺失,應敘明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申請補發。
3、換發或補發之印信,其印文篆法應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三)印信繳銷:
1、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而繳銷者,應將原領印信左下方截去一角,洗刷潔淨,拓具印模,於一個月內,填表向原製發機關繳銷,不得自行銷燬。
2、因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信啟用後,隨即為之。
3、因遺失而補發,再尋獲原印信,應於尋獲時,隨即繳銷。
三、印信使用
(一)一般規定:
1、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2、公文及原稿用紙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3、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4、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5、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6、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二)用印及簽署: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
1、發布令、公告、任免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獎狀、證明書、執照、契約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2字。
(三)其他:
1、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登記表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2、機關、學校依其內規或慣例,部分主管人員除職名章外,另刻製甲、乙、丙等章,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使用。如遇該主管請假時,有關人員不得再使用甲、乙、丙等章,以明責任,免生紛擾;若須蓋章之文件,應請代理人及其授權之人員蓋用。
3、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月8日16時,得縮記為1108/1600)。蓋章或簽名採「由上而下,由左而右」之原則簽署。
四、結語:印信為機關權力之象徵,監印人員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有遺失、濫用情形。使用印信,為使文件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務須謹慎為之,亦即每蓋一個印信,都需有一份對應資料,以供查考。再者,部分文件如:任免令、聘書、獎狀、證明書、執照、匾額及感謝狀等,收受者常懸掛牆上,以供他人觀賞與察看,監印人員須將該等文件視為「藝術品」,不僅要用印正確、位置適宜、印色清楚勻稱,以提升文件品質,維護機關、學校之形象。
夏老師您好:
請問一個機關內可以擁有的同一種章戳(機關名稱之條戳)其數量是否有限制?
文書處理手冊中規定的章戳,得由機關視需求自行刻製
若可以有一個以上的相同章戳,其字體不同有無不當?
謝謝老師
(hihihihru28@gmail.com)所提:一個機關內可以擁有的同一種章戳(機關名稱之條戳)其數量是否有限制?
答:沒有限制,可以擁有多個條戳;若有多個,最好字體或大小有別,以便分辨是那個單位使用。
夏老師 於 2025/07/01 14:15回覆
老師好:
請問蓋用印信申請表(本機關為用印申請單)須保存多久呢?
以及若要銷毀的話是否有其法定程序?
查詢法規時找不到上述二規定,望老師講解,謝謝。
(a23147563@freeway.gov.tw)
老師好:
請問有關非正式之證明文件(例如班級幹部證明書),若學校處室擬自行刻印,用於內部證明使用之大印,是否有不妥之處呢?
老師您好:
若學校校史單位要出版校史書籍,內容有提到學校校印(含圖片及文字說明)的歷史紀錄,想請問老師依照目前相關法規,印信保管單位需要做什麼動作或留意什麼事呢?
原則上,每個機關只能一顆印信,除非設有幕僚長的機關,依《印信條例》第9條規定,呈請總統核准製發印或關防;另依第6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六職等)以上者,均由總統府製發。
夏老師 於 2018/03/27 18:14回覆
老師 好:
請教若公司負責人變更,但有些文件仍需要使用舊印信(如因稅務,可能長達1-2年)時,在印信管理辦法理應如何規定為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