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點符號在公文內的運用
國民政府時代,公文沒有標點符號,不但斷句困難,而且可能造成誤解。因此,現行《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特別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標點符號的功用,消極方面可以增加文句意義的明確,而使文章流暢明晰;積極方面能夠表達出文句的聲音、神情及語氣(註一)。惟公文不同於文章,只要精準表達處理公務的意思,並不要求文字的神韻與氣味;因此,標點符號在公文的運用,與教育部97年12月所編著的《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註二),略有不同。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除提供〈標點符號用法表〉(註三)外,僅在第16點「公文製作一般原則」裡,規定:「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及「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另外,在第34點「閱稿」及第37點「校對」裡,也僅規定:要核對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許多人製作公文,除了段名(主旨、說明、辦法)之後會使用冒號,項次之下會使用頓號外,其餘大概只會使用逗號及句號。固然,公文無須傳達情味及聲調,使用「問號」及「驚嘆號」的機會不多,但也不是全然不能使用;至於分號、引號、破折號、刪節號、夾註號…等,均應參考〈標點符號用法表〉的釋例,善加運用。再者,政府為了適應電腦作業屬性,已於94年1月實施「橫式公文」;加上,公文傳遞已普遍使用網路交換,部分有礙於鍵盤操作或網路傳輸的標點符號,必須略作調整,才能使公文製作更為便利,也才不至於產生傳輸錯誤!
本人自許為「公文達人」,對於部分容易產生混淆的標點符號,應給予適度說明,以為製作公文的參考。
一、專名號及書名號:電腦對於需要使用專名號及書名號,係採用「底線」方式處理,亦即在名稱之下劃「 」或「﹏﹏」。當公文透過網路傳輸時,在不同的電腦環境下,有變成亂碼之虞;因此,不建議使用這兩種標點符號。惟依教育部《重訂標點符號手冊》的規定:書名號可採用「《 》」,書內的篇名可採用「〈 〉」,製作公文當可比照使用。
二、刪節號:刪節號究竟用幾個點?並無明確規定。個人認為:應以空間是否充足而定,若空間有餘,使用八、九個點,並無妨礙;若空間有限,使用三、四個點,亦可接受。再者,電腦對於符號,常有「全型」與「半型」之分,併同於中文的標點符號,雖然應以全形為之;但是使用全型刪節號,不僅浪費空間,而且並不雅觀。因此,建議使用6個半型點(占兩個全型)為最合適。
三、夾註號(又稱「括號」):公文內,如有譯文且關係重要者,依規定要加註原文,以資對照。惟當使用夾註號時,究用「全型」或「半型」?亦無明確規定。為操作便利,建議仍用全型夾註號。至於譯文內的外國文字,除縮寫(如:WTO、CNN……等)外,均應以半型為之。
四、頓號:當連用的連接詞,中間用頓號隔開;若有兩個連接詞時,可用「及」字相連,例如:張三、李四,可寫成「張三及李四」;若有三個連接詞時,例如:張三、李四、王五,可寫成「張三、李四及王五」或「張三與李四及王五」。若有四個以上的連接詞時,例如:張三、李四、王五、趙六,則可寫成「張三、李四、王五及趙六」。頓號的使用必須特別留心;否則將頓號誤以逗號代替,將會扭曲文中意思。
五、逗號:逗號是最常使用的標點符號,經常看到一段冗長的文字,才用一個逗號,而且「一逗到底」,勢將增加閱讀的困難。所以,除「文句要讀斷的地方」使用逗號外,句子內語氣的停頓處,也應適時使用逗號;尤其是,用於口頭陳述的「報告」、「說帖」等公文,更應注重停頓的地方。
六、引號:凡「特別著重的詞句」,也可以使用引號,除藉以強調語意外,有時也可以避免誤解。(註:以前地方政府預算中有清掃月的經費,如不將「清掃月」用引號標示,而逕寫:清掃月經費,將會產生誤解!)
七、分項標號: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規定:「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 ……」,其中阿拉伯數字應以「全型」為之,至於「(一)」或「(1)」等,原係以半型的夾註號;但為顧及鍵盤操作便利起見,建議仍用全型的夾註號,亦即「(一)」或「(1)」等,另外使用夾註號之後,便無須再使用頓號。
八、教育部《重訂標點符號手冊》另有「間隔號」及「連接號」兩種,製作公文時也可以參考使用。當提到書名與篇章名、原住民名字、外國人姓名時,均可使用「.」,例如:《史記.孔子世家》、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馬克.吐溫。當連接時空的起止或數量的多寡時,可用「~」,例如:曾文正公享年62歲(西元1811~1872年);那簍黃魚每條重約1~1.6公斤。
以上所述,乃針對〈標點符號用法表〉不足的部分,加以補充說明,請大家參考使用。依本人撰寫講稿之經驗,一句話若超過15個字,就可能影響閱讀;此時,運用標點符號將提高可讀性,亦請一併參考。
註一:見楊遠編著、倪台瑛修訂的《標點符號研究》第3頁。
註二: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M0001/hau/c2.htm
註三:請見:《文書處理手冊》(99年3月版)第64、65頁。
老師好,續上一篇
公文說明段,當同時引用2款(含)以上法條內容時,前面這款的"句號"應該怎麼放?
1.……「……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2.……「……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carter@wda.gov.tw)
請問老師,續上一篇
撰寫公文引用法條時,通常會加上單引號「」,若接續還有文字的話,法條結尾的句號,要加在引號內,還是引號外。如下:
1.「……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復依行政程序法……
2.「……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復依行政程序法……
(carter@wda.gov.tw)
夏老師 您好:
我的主管們時常在文書中使用斜線「/」符號表示「或」、「及」的意思,雖然在英文中「/」的使用十分普遍,但不知是否也可用在中文的正式文書中呢?謝謝老師!
公文不宜用「/」表示「或」、「及」,而且《文書處理手冊》也未將「/」,列為公文使用的標點符號。
夏老師 於 2016/06/14 18:28回覆
夏老師您好,
日前於台北市農會上過您的課,這次我也要參加農會升等考試,有幾個問題想請問您,1.請問一篇作文總需要字數是多少字比較恰當呢?也是根據起承轉合分成四段來寫作比較好嗎? 2.公文考試部分,我見您教材範例中,如:oo縣農會 發文字號:ooo字第ooooo...總幹事ooo..
請問考試時候,我們也是寫ooo...還是需要自己編造日期或是發文字號及寫上總幹事名字呢? 因為我不太確定書寫ooo....是不是會被扣分還是考試這樣寫ooo也是ok? 還有例如地址,聯絡方式後面也是空白即可嗎?
先謝謝夏老師您了!
祝身體健康 平安
小李
(cyberlink@so-net.net.tw) 作文字數多少,並不一定;但以考試時間而言(尚須寫一篇公文),能寫600~700字,已經難能可貴;至於段落,以起承轉合四段書寫,算是適當的結構。有關應試公文,凡人名、地名、數字……等,最好用○○○或000代替,以免被人誤解為「作弊」;所提「地址、聯絡方式」之後,可以使用空白。
一、有時撰擬公文,分號會被核稿長官改為逗號。分號於公文的運用,雖文書處理手冊有提到用於「並列的短句、聯立的復句」,且老師「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篇亦有說明「其」為代名詞時,前冠分號;但可否請老師就公文寫作實務,有關分號的使用再予賜教提點。
二、我常見同仁書寫公文使用引號的狀況,分享如下:
例:「OOO。」,OOO
這部分應參照《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之規範使用,要不然個人覺得看起來挺突兀。
瑋宸敬上
標點符號旨在提高可讀性,避免因為未用標點而曲解文意,或增加閱讀的難度;所以,善用標點符號,確使文章流暢明確。至於分號用法中的「聯立復句」,較為難懂,例如:「……….;否則……….」、「因為……….;所以……」就是聯立復句(前句與後句有關聯),以使用分號為宜。所提:「有時撰擬公文,分號會被核稿長官改為逗號。」關係不大,因為不用分號,而改用逗號或句號,比較不會影響文意;但「,」及「、」不分,就可能產生不同意義。
本人在<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提及:「其為代名詞時,前冠分號」,乃根據立法院所訂《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而來,可在網路上搜尋,以為印證。另外,你所見同仁書寫公文使用引號的狀況,如:「OOO。」,OOO,確實不妥!「OOO。」之後可直接書寫文字,不必再用逗號。 夏老師 於 2014/02/27 22:2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