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沒有發生過,現存超過6位大法官,不是因為健康或不可抗力因素,但就是故意不出席,使出席人數少於六人,讓最高法院無法開庭的情況發生
chatgpt答:
結論先行:沒有。美國歷史上從未發生過「現存超過 6 位大法官,且非健康、死亡、戰爭等不可抗力,而是大法官集體或策略性地『故意不出席』,以致出席人數低於 quorum(6 人),讓最高法院無法開庭」的案例。
以下分層說明「為什麼沒有」、「制度上如何防止」、「實務上最接近但仍不成立的情況」。
可檢核的歷史紀錄顯示:
沒有任何一次
因大法官策略性缺席(boycott)
或為了政治目的協調不出席
造成最高法院無法達到 quorum 而停擺
即便在下列高度對抗時期,也未發生:
南北戰爭與重建時期
1930 年代 New Deal 憲政衝突
1960–70 年代民權與反戰判決高峰
2016–2017 年高度政治化的懸缺期
在美國憲政文化中:
大法官是否出席,屬於司法職務的核心義務
與投票結果、判決立場不同
刻意不出席以癱瘓法院會被視為:
違反 judicial duty
構成嚴重的制度破壞行為
這一點不是寫在成文法裡,而是司法倫理的底線共識。
歷史上確實存在:
個別大法官因利益衝突而迴避
多名大法官同時迴避某一案件
但差異在於:
| 迴避 | 故意缺席 |
|---|---|
| 以個案為單位 | 以癱瘓法院為目的 |
| 有倫理或法律理由 | 無正當法律理由 |
| 不影響法院整體運作 | 直接使法院失能 |
從未出現多名大法官以「非迴避理由」同步不出席。
若發生策略性缺席:
不受憲法保護
不受國會授權
不屬於司法裁量
後果包括:
嚴重的歷史責任歸咎
對法院正當性的結構性傷害
對個別大法官職涯聲譽的不可逆破壞
因此即便在政治高度對立時期,也未被採用。
偶有案例中:
多名大法官同時因利益衝突迴避
法院以 6 人 勉強運作
或延後審理以避免跌破 quorum
但關鍵點在於:
沒有跌破
沒有協調
沒有政治目的
這是反事實推論,但有一致答案:
法律上:
視為職務失當(dereliction of duty)
政治上:
歸責將集中在大法官本身,而非總統或國會
憲政上:
被認定為司法權自我破壞(self-sabotage)
因此,這種行為不被任何制度角色視為正當手段。
歷史上:沒有發生過
原因不是技術不可行,而是規範上不可接受
美國容許政治化判決,但不容許政治化缺席
癱瘓法院不是合法的憲政博弈工具
以下在嚴格憲政與法技術層次回答,不引入民意或政治後果。
現存 6 位最高法院大法官
國會即時修正 28 U.S.C. § 1,將 quorum 由 6 改為 7
國會又持續否決總統提名,致使人數無法達到 7
該 6 位大法官仍 自行開庭並作成判決
問題是:
這些判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論點核心:
《美國憲法》第三條直接設立最高法院並賦予司法權
國會可「規範」,但不得實質消滅或凍結司法權
若國會:
任意提高 quorum
又拒絕補缺
導致法院永久無法運作
則可被視為:
以普通法律間接剝奪憲法機關的核心功能
依此觀點:
§1 的修正若導致「司法權實質停擺」
應被視為違憲或不可適用
6 人法院的行為屬於「憲法必要行為」
美國法雖少明文,但承認:
在無替代機制時
憲法機關可為維持秩序而行動
論證路徑:
若不承認 6 人判決
則所有憲法爭議無終局裁判
憲政體系陷入邏輯斷裂
因此:
6 人法院屬「事實上的最高法院」
其判決具有最低限度的效力
可援引的結構性原則是:
國會不得透過立法,迫使其他憲法機關違反其存在目的。
若承認新 quorum 絕對拘束力,等同允許:
國會以程序性立法
在不修改憲法的情況下
實質封鎖最高法院
此結論在結構上不可接受。
反方的最強論點其實很簡單:
28 U.S.C. § 1 明確規定 quorum
國會有憲法授權決定法院人數與運作方式
新法並未直接違反憲法文字
因此:
不滿足 quorum = 無管轄權
無管轄權的裁判 = 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美國司法體系的一條硬底線是:
法院不能自行宣告「我現在可以不遵守適用法律」。
若 6 位大法官仍開庭:
等於自行否定一部有效聯邦法律
卻沒有更高法院審查該法律違憲
形成邏輯悖論(法院以非法組成,宣告法律不可適用)
從法技術角度,這是不可接受的。
現行體系下:
無 quorum ≠ 無制度
§2109 已規定:
視同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因此反方會說:
憲政並未崩潰
只是最高法院暫時無法行使功能
不構成「必要性例外」
不是「法院 vs 國會」,而是:
國會是否可以藉由 quorum 操作,永久封鎖最高法院的憲法功能?
若答案是「可以」,那麼:
最高法院的存在取決於國會善意
司法獨立在結構上是虛構的
若答案是「不可以」,則:
quorum 規定必須受到憲法功能下限的限制
我選擇:判決有效。
理由如下(壓縮版):
國會有權調整 quorum,但無權使最高法院永久失能
當 quorum 立法與憲法功能發生正面衝突時:
應限制 quorum 規定的適用
在「無其他憲法可行替代方案」下:
6 人法院是事實上、也是法理上唯一能行使司法權的機構
否認其效力,等同承認:
普通立法可凍結憲法第三條
quorum 是為了確保司法運作,不是為了終結司法運作;當兩者衝突時,應犧牲前者,而非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