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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2:美國國會從未刻意讓最高法院長期失能,對抗型國會與總統皆有責
    2025/12/21 0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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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由於國會刻意凍結補缺的因素,導致可出席的大法官少於六人,因此只能讓下級法院判決持續有效,有這種情況發生嗎?

    chatgpt答:

    結論先行:沒有。美國歷史上從未發生過「因國會刻意凍結補缺,導致最高法院可出席大法官長期少於 6 人,而被迫反覆適用 28 U.S.C. §2109、只能讓下級法院判決持續有效」的實際案例。

    下面分層說明,區分「制度上可能」與「歷史上是否真的發生」。


    一、制度上:你描述的情境是完全可想像、且法律已預設

    你描述的是:

    • 國會刻意不補缺

    • 大法官因死亡、退休、迴避等原因持續減員

    • 可出席人數 < 6(無 quorum)

    • 最高法院無法審理,只能依 §2109 視同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這在法律結構上是成立的,而且 §2109 正是為了這種極端情況存在。

    換言之:
    制度承認這是一種可能風險,並事先設計了「止血條款」。


    二、歷史上最接近的時期:1866–1869,但仍未跌破 6 人

    1️⃣ 國會「刻意凍結補缺」的確發生過

    • 1866 年《Judicial Circuits Act》

    • 明確目標:
      阻止總統 Andrew Johnson 任命大法官

    • 作法:

      • 不補缺

      • 並規定自然減員時,法院編制縮小

    這是你問題中「國會刻意凍結」的唯一完全符合條件的歷史案例


    2️⃣ 但關鍵差異在於:人數從未低於 6

    • 當時最高法院:

      • 實際最低在任人數:約 7 人

    • 即使在:

      • 戰後政治對立最嚴重

      • 國會與總統正面衝突

    • 仍未讓法院跌破 quorum

    📌 這不是巧合,而是高度刻意的政治底線控制。


    三、為什麼歷史上沒有真的讓它發生?

    原因不是法律禁止,而是政治成本過高

    1️⃣ 一旦長期 <6,後果是什麼?

    • 最高法院無法:

      • 統一聯邦法律解釋

      • 解決州際或憲政衝突

    • 等同於:

      • 把終審權「下放」給各巡迴法院

      • 造成法律碎片化

    這會直接破壞:

    • 聯邦法律的一致性

    • 憲政仲裁的最後防線


    2️⃣ 即便是對抗型國會,也不願承擔此責任

    歷史顯示:

    • 國會願意:

      • 凍結補缺

      • 操控席次

      • 改變人數

    • 不願意

      • 讓最高法院事實上失能

    這是一條「沒寫在法條裡,但實際存在的政治紅線」。


    四、近代(20 世紀後)更不可能發生

    理由很現實:

    1. 媒體與公眾對「法院癱瘓」的可見度極高

    2. 憲政危機會直接歸責於國會

    3. 任何一黨若被視為「刻意讓最高法院停擺」,政治風險極大

    2016–2017 年(Scalia 懸缺 14 個月)就是例證:

    • 僅 8 人

    • 已引發巨大爭議

    • 但仍嚴守 quorum 線以上


    五、結構性總結(重點)

    1. 法律上

      • 你描述的情境完全被制度預期

      • §2109 正是為此而存在

    2. 歷史上

      • 從未真正發生

      • 即便在最激烈的國會凍結任命時期,也未跌破 6 人

    3. 原因

      • 不是技術困難

      • 而是「讓最高法院長期失能」的政治代價過高

    我問:

    你提到"即便是對抗型國會,也不願承擔此責任",如果國會多數黨與總統不同,總統又執意要提名他喜愛的大法官類型,並且不願與國會多數黨溝通,進而造成憲政僵局,該情況發生時,民眾會歸責於誰?

    chatgpt答:

    這個問題不能用「誰對誰錯」回答,只能用責任歸因機制來分析。美國政治中,民眾的歸責並非依憲法理論,而是依可見行為、制度角色與敘事主導權移動。結論先行,再拆解。


    一、總結性結論(結構判斷)

    在你設定的情境下(分裂政府+總統堅持單一路線+拒絕溝通),責任通常會呈現「分流式歸責」

    • 短期、程序層面:較多歸責於「國會多數黨」

    • 中期、政治風格層面:歸責逐步轉向「總統」

    • 長期、憲政後果層面:雙方共同承擔,但敘事上仍有主次差異

    沒有「自然必然」的單一歸責對象。


    二、為何短期多半先歸責國會?

    1️⃣ 國會擁有「否決可見性」

    一般民眾的直覺理解是:

    • 總統「提名」

    • 國會「卡住」

    因此在新聞敘事中,最容易被標示為「造成空缺」的是拒絕審議或拒絕表決的一方

    2016 年 Scalia 懸缺期間即是典型:

    • 共和黨參院多數被大量媒體描述為「refusing to act」

    • 「不開聽證」在視覺與語言上高度具體

    📌 在民主政治中,「不作為」往往比「爭議作為」更容易被貼上責任標籤。


    三、但為何中期會轉向歸責總統?

    當僵局拉長,歸責邏輯會轉變。

    1️⃣ 民眾開始區分「卡關」與「不可談判」

    一旦資訊累積,討論焦點會從:

    「為何國會不審?」

    轉為:

    「總統是否刻意提名一個明知不可能過關的人?」

    此時出現第二層歸責:

    • 總統被視為拒絕妥協

    • 提名行為被重新詮釋為:

      • 非治理行為

      • 而是政治動員或意識形態表態


    2️⃣ 美國政治文化中,總統承擔「整體運作責任」

    即使憲法上不是如此,美國政治文化仍傾向認為:

    • 總統是「體制的代表臉孔」

    • 僵局若長期存在,會被視為總統領導失能

    這種歸責不需要法律依據,而是政治心理結構。


    四、關鍵變數:誰被視為「先破壞慣例的一方」

    歸責不只看職權,也看是否破壞既有制度慣例

    情況 A:國會改變慣例(例如全面拒審)

    • 歸責主體:國會

    • 敘事標籤:

      • 「破壞 advise and consent 的實質功能」

    情況 B:總統刻意提名高度對立人選、拒絕任何協商

    • 歸責逐漸移向總統

    • 敘事標籤:

      • 「以提名作為政治對抗工具」

    📌 美國政治輿論對「破壞 unwritten norms」的反感,往往高於對憲法條文爭議本身的理解。


    五、最不利的一方:誰讓後果「可被感知」

    如果僵局導致:

    • 最高法院判決失能

    • 法律分裂

    • 或重大案件無法統一裁決

    那麼歸責會集中在:

    被認為「明知會造成制度後果,仍堅持不調整行為」的一方

    這通常是行動者,而非否決者


    六、結構性結論(壓縮版)

    1. 短期

      • 國會多數黨較易被歸責(因為可見的不作為)

    2. 中期

      • 若總統拒絕任何協商,歸責會部分轉向總統

    3. 長期

      • 憲政後果明確化後,歸責取決於:

        • 誰被視為「把制度當人質」

        • 而非誰擁有形式權力


    七、一句話的制度語言總結

    在美國的分權體制中,民眾不是按照憲法分工歸責,而是按照「誰看起來更不願意讓制度恢復運作」來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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