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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AI辯台灣毀憲法庭3:美國用「公開否決大法官」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不讓否決發生」
    2025/12/21 0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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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國會不拒審,只是不同意該人選,並指出其瑕疵,人民會歸責誰?認為國會找麻煩或總統惡意提名?

    chatgpt答:

    這種情境下,歸責邏輯會明顯不同於「拒審」,而且判斷標準會更偏向實質理由而非程序姿態。可以直接給出結論,再拆解。


    一、結論先行(高度概括)

    在「國會有審、有投票,但否決人選並提出具體瑕疵」的情況下:

    • 若瑕疵被社會理解為「專業或倫理上可理解」
      → 歸責 較多落在總統(被視為惡意或挑釁性提名)

    • 若瑕疵被視為「意識形態偏好或技術性吹毛求疵」
      → 歸責 較多落在國會多數黨(被視為找麻煩)

    也就是說,歸責取決於「否決理由的公共可理解性」,而非單純誰投了反對票。


    二、為何此時「理由品質」成為關鍵?

    1️⃣ 程序正當性已成立

    • 聽證舉行

    • 議題公開

    • 表決完成

    在民眾眼中,國會已履行「advise and consent」的形式義務

    因此,輿論焦點自然轉向:

    「這個人為何不適任?」

    而不是「為何不審」。


    三、什麼樣的「瑕疵」會被視為正當?

    以下三類,通常對國會有利

    A. 明確的專業不足

    • 無足夠司法經驗

    • 對基本憲法問題回答失當

    • 在聽證中暴露理解缺口

    → 民眾傾向認為:
    總統提名品質有問題


    B. 可驗證的倫理/誠信問題

    • 利益衝突

    • 未揭露關係

    • 過往操守爭議有實證

    → 歸責幾乎必然落在總統


    C. 與既有職務不相容的極端立場

    • 公開主張推翻既定憲政原則

    • 被視為破壞法院基本功能

    → 總統被理解為「以提名作為鬥爭工具」


    四、什麼情況會反轉、對國會不利?

    A. 否決理由高度抽象

    • 「價值觀不合」

    • 「理念不同」

    • 「不符合本黨期待」

    → 在程序正當下,這會被視為政治性阻撓


    B. 理由前後矛盾或標準不一致

    • 過去曾通過類似背景者

    • 只因提名人來自對方陣營即否決

    → 輿論容易轉向「國會雙重標準」。


    C. 反覆否決、但拒絕提出可接受條件

    • 國會說「不行」

    • 但說不出「什麼樣的人才行」

    → 僵局責任逐漸回流到國會。


    五、關鍵不是「否決」,而是「是否給出替代敘事」

    美國政治中的一個實際運作規則是:

    誰能說清楚「怎樣的提名才會被接受」,誰就較不會被歸責。

    • 國會若能明確劃線(經驗、倫理、立場底線)

    • 總統若仍執意提名踩線者

    → 歸責幾乎必然集中在總統。

    反之亦然。


    六、濃縮結論(一句話)

    在「有審、有否決」的情況下,民眾不是在判斷誰有權力,而是在判斷:誰的理由比較像是在維護制度,而不是在利用制度。

    我問:

    美國有發生過我談到的「有審、有否決」的情況嗎?德國有沒有?

    chatgpt答:

    簡答:美國有,而且不只一次;德國幾乎沒有你描述的那種「公開審查後正式否決」型案例,因為制度設計刻意避免它發生。
    以下分別說明。


    一、美國:典型而且可列舉的「有審、有否決」

    你描述的情境,在美國屬於完全成熟、反覆出現的制度實踐,而且正是用來測試「歸責會落在誰身上」。

    1️⃣ John Rutledge(1795)

    • 身分:臨時首席大法官(recess appointment)

    • 程序:

      • 參議院正式審查

      • 投票否決

    • 否決理由:

      • 公開反對《Jay Treaty》,被視為政治不穩定

      • 行為被認為不適任司法角色

    • 歸責結果:

      • 幾乎完全歸責於總統 Washington

      • Rutledge 名聲重創

    📌 這是美國史上最早、也最乾淨的「有審、有否決」。


    2️⃣ Haynsworth(1969)與 Carswell(1970)

    • 總統:Nixon

    • 目標:重塑最高法院意識形態

    • 程序:

      • 兩人皆有完整聽證

      • 皆遭參議院否決

    • 否決理由:

      • Haynsworth:利益衝突、倫理疑慮

      • Carswell:能力不足、過往言論問題

    • 歸責結果:

      • 輿論普遍認為 Nixon 提名品質低劣

      • 參議院未被視為「找麻煩」

    這兩案非常符合你前面建立的模型:
    「理由可理解 → 歸責總統」


    3️⃣ Robert Bork(1987)— 最具代表性案例

    • 程序:

      • 極完整、極公開的聽證

      • 參議院正式否決

    • 否決理由:

      • 明確的憲法詮釋立場(反隱私權、反既有判例)

    • 爭議點:

      • 不是能力或操守

      • 而是司法哲學

    • 歸責結果:

      • 高度分裂

        • 保守派:國會意識形態封殺

        • 多數中間選民與媒體:Reagan 惡意提名

    • 長期影響:

      • 「Borking」成為政治術語

      • 但並未轉化為「國會應負主要責任」的共識

    📌 這正是「有審、有否決,但理由屬於價值衝突」的邊界案例。


    👉 美國總結一句話

    在美國,「有審、有否決」不但存在,而且正是用來讓責任轉向總統或雙方分攤的制度設計。


    二、德國:幾乎不存在這種情況(制度刻意排除)

    1️⃣ 關鍵差異:德國沒有「公開否決劇場」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法官:

    • 由 Bundestag / Bundesrat 選任

    • 需要 2/3 多數

    • 沒有美式公開聽證

    • 實務上是:

      • 黨團事前密室協商

      • 確認能過關才提名

      • 不能過關的名字 根本不會進入表決


    2️⃣ 是否發生過僵局?有,但形式不同

    德國確實出現過:

    • 黨派無法就人選達成共識

    • 補缺延宕

    但特徵是:

    • 沒有「審了又否決某某人」

    • 沒有把「否決某個具名法官」公開化

    • 責任被吸收在「政黨協商失敗」中,而非個人化

    這是刻意的制度選擇。


    3️⃣ 為什麼德國要避免你描述的那種場景?

    因為在德國的憲政理解中:

    • 憲法法院法官 ≠ 政治對抗象徵

    • 公開否決會:

      • 直接傷害法院的中立性

      • 使法官在就任前即被貼上政治標籤

    因此德國選擇的是:

    把衝突前移、私下化,而不是公開審判候選人。


    三、對照結論(精簡版)

    問題美國德國
    有審、有否決有,多次幾乎沒有
    否決是否公開
    歸責是否個人化是(總統 vs 國會)否(政黨協商失敗)
    制度目的讓衝突可被看見讓衝突被吸收


    四、一句話的比較結論

    美國用「公開否決」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用「不讓否決發生」來避免責任歸因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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