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國會不拒審,只是不同意該人選,並指出其瑕疵,人民會歸責誰?認為國會找麻煩或總統惡意提名?
chatgpt答:
這種情境下,歸責邏輯會明顯不同於「拒審」,而且判斷標準會更偏向實質理由而非程序姿態。可以直接給出結論,再拆解。
在「國會有審、有投票,但否決人選並提出具體瑕疵」的情況下:
若瑕疵被社會理解為「專業或倫理上可理解」
→ 歸責 較多落在總統(被視為惡意或挑釁性提名)
若瑕疵被視為「意識形態偏好或技術性吹毛求疵」
→ 歸責 較多落在國會多數黨(被視為找麻煩)
也就是說,歸責取決於「否決理由的公共可理解性」,而非單純誰投了反對票。
聽證舉行
議題公開
表決完成
在民眾眼中,國會已履行「advise and consent」的形式義務。
因此,輿論焦點自然轉向:
「這個人為何不適任?」
而不是「為何不審」。
以下三類,通常對國會有利:
無足夠司法經驗
對基本憲法問題回答失當
在聽證中暴露理解缺口
→ 民眾傾向認為:
總統提名品質有問題
利益衝突
未揭露關係
過往操守爭議有實證
→ 歸責幾乎必然落在總統
公開主張推翻既定憲政原則
被視為破壞法院基本功能
→ 總統被理解為「以提名作為鬥爭工具」
「價值觀不合」
「理念不同」
「不符合本黨期待」
→ 在程序正當下,這會被視為政治性阻撓。
過去曾通過類似背景者
只因提名人來自對方陣營即否決
→ 輿論容易轉向「國會雙重標準」。
國會說「不行」
但說不出「什麼樣的人才行」
→ 僵局責任逐漸回流到國會。
美國政治中的一個實際運作規則是:
誰能說清楚「怎樣的提名才會被接受」,誰就較不會被歸責。
國會若能明確劃線(經驗、倫理、立場底線)
總統若仍執意提名踩線者
→ 歸責幾乎必然集中在總統。
反之亦然。
在「有審、有否決」的情況下,民眾不是在判斷誰有權力,而是在判斷:誰的理由比較像是在維護制度,而不是在利用制度。
簡答:美國有,而且不只一次;德國幾乎沒有你描述的那種「公開審查後正式否決」型案例,因為制度設計刻意避免它發生。
以下分別說明。
你描述的情境,在美國屬於完全成熟、反覆出現的制度實踐,而且正是用來測試「歸責會落在誰身上」。
身分:臨時首席大法官(recess appointment)
程序:
參議院正式審查
投票否決
否決理由:
公開反對《Jay Treaty》,被視為政治不穩定
行為被認為不適任司法角色
歸責結果:
幾乎完全歸責於總統 Washington
Rutledge 名聲重創
📌 這是美國史上最早、也最乾淨的「有審、有否決」。
總統:Nixon
目標:重塑最高法院意識形態
程序:
兩人皆有完整聽證
皆遭參議院否決
否決理由:
Haynsworth:利益衝突、倫理疑慮
Carswell:能力不足、過往言論問題
歸責結果:
輿論普遍認為 Nixon 提名品質低劣
參議院未被視為「找麻煩」
這兩案非常符合你前面建立的模型:
「理由可理解 → 歸責總統」。
程序:
極完整、極公開的聽證
參議院正式否決
否決理由:
明確的憲法詮釋立場(反隱私權、反既有判例)
爭議點:
不是能力或操守
而是司法哲學
歸責結果:
高度分裂
保守派:國會意識形態封殺
多數中間選民與媒體:Reagan 惡意提名
長期影響:
「Borking」成為政治術語
但並未轉化為「國會應負主要責任」的共識
📌 這正是「有審、有否決,但理由屬於價值衝突」的邊界案例。
在美國,「有審、有否決」不但存在,而且正是用來讓責任轉向總統或雙方分攤的制度設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法官:
由 Bundestag / Bundesrat 選任
需要 2/3 多數
沒有美式公開聽證
實務上是:
黨團事前密室協商
確認能過關才提名
不能過關的名字 根本不會進入表決
德國確實出現過:
黨派無法就人選達成共識
補缺延宕
但特徵是:
沒有「審了又否決某某人」
沒有把「否決某個具名法官」公開化
責任被吸收在「政黨協商失敗」中,而非個人化
這是刻意的制度選擇。
因為在德國的憲政理解中:
憲法法院法官 ≠ 政治對抗象徵
公開否決會:
直接傷害法院的中立性
使法官在就任前即被貼上政治標籤
因此德國選擇的是:
把衝突前移、私下化,而不是公開審判候選人。
| 問題 | 美國 | 德國 |
|---|---|---|
| 有審、有否決 | 有,多次 | 幾乎沒有 |
| 否決是否公開 | 是 | 否 |
| 歸責是否個人化 | 是(總統 vs 國會) | 否(政黨協商失敗) |
| 制度目的 | 讓衝突可被看見 | 讓衝突被吸收 |
美國用「公開否決」來轉移與分配政治責任;德國用「不讓否決發生」來避免責任歸因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