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肉球發現美國的 FBI 已經很厚道了,將劉女虐傭案局限於劉女私人行為,此案雇主其實是中華民國外交部。俺要請問外交部,你們對不對得起台灣人民?
非常納悶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護短及顢頇,中華民國駐美國堪薩斯代表劉珊珊的虐傭案條理分明,外交部在搞什麼!
我國外館人員在國外若有不當行為,該宗不當個人行為受到當地法律轄制,如果不知是非黑白也罷,連「斷尾」智慧也不懂,答案只有一個:難不成劉珊珊的行為是我國歷來外館事務官的 common practice(歷來普遍慣習)?
難不成,要搞成中華民國外館的共同行為嗎?
在這裡,刻意使用「歷來」與「事務官」等字眼,表示這些派駐國外的外館官員根本沒有藍綠,不管藍朝或綠朝仍然做他們的大官或小官,仍然我行我素,與國內政權更迭無關。
來龍去脈
綜合國內外報導:中華民國資深外交官、現任駐堪薩斯州辦事處處長劉姍姍 2011/11/10 出家門前在門口突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暨羈押。
羈押理由為劉珊珊已有離美打算,她即將離美返台。
根據美國FBI 起訴書,劉珊珊單身一人居住,菲傭(簡稱FV)去年11月在菲律賓與劉珊珊簽訂一份經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公證的僱用契約,FV將為劉珊珊做家庭幫傭期限兩年,每月待遇 1,240 美元,每週工作 40 小時,超時工作應給付加班費,但是美方 FBI 根據 FV 暨證人指控:
(一) 雇傭合約詐欺(超時工作+給付不實):劉姍姍強迫這名英文名字縮寫為「FV」的菲傭超時工作,每日長達16至18個小時,每週工作6天,但每月給付的薪資只有400至450美元。此罪名最多可判刑五年,劉珊珊是歷來首名被起訴的駐美外國官員。
(二) 扣留護照:劉姍姍扣留菲傭的護照與簽證資料。
(三) 威脅:劉珊珊威脅FV如果不聽話就會被遣送。檢方指稱,FV 今年八月逃離後,劉姍姍曾追查其下落,並企圖讓她被遣返。
(四) 妨害自由:劉姍姍還警告菲傭未經允許不得離開住宅,將她與外界隔離。劉姍姍還在家裝置閉路監視器,監視菲傭一舉一動。
FV 在 2010/11~2011/7 期間為劉珊珊工作,劉姍姍今年7月載FV去超市購買日用雜貨時,FV向一名菲籍男子求救,這名男子隨後向FBI報案,並於今年8月協助FV逃離劉姍姍家。據了解,FBI在逮捕劉珊珊前已偵詢若干人證,證人供詞佐證FV的指控,證人並稱劉姍姍亦同樣如此對待前任外傭。
劉姍姍今年64歲。2009年派駐堪薩斯辦事處,本年十一月(請注意報案在七月)奉令調回台灣,尚未成行。
(劉珊珊資料照)
(任駐菲副代表拍照)
(任駐菲副代表時剪綵)
外交部未能斷尾
我國外交部,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已經講了很多讓人笑話的話了。
*虐傭案 外交部:帳務清白 工時合法 程序正義(台灣醒報/林宜靜 2011-11-14)
外交部 2011/11/14 新聞特稿:針對劉姍姍 2011/11/10 遭美聯邦調查局逮捕並被拘留一案,外交部以美方程序處理不當,有違反特權豁免協定之嫌,啟動內部調查後,劉姍姍與該名菲傭之間的聘僱契約帳務是清白,該菲傭契約正本載明月薪原為1240美元,然菲傭主動向劉姍姍表示,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自願從其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支付,因此,該菲傭薪資與其他費用扣除後,每月仍可實領450美元。外交部指出,劉姍姍單身無眷屬,平日都在處理公務,不在家時間甚長,大部分時間官舍僅有菲傭一人在,除不能擅離外,菲傭行事自由,其工時雖非為「朝九晚五」的固定時段,但也並非所平均一天工作長達15至18小時的高工時。至於錄影監視器則是辦事處官舍舍的必要設施,原即為官舍安全而安裝,絕非對僕役全時監視所用。
對於FBI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嫌逮捕劉姍姍,楊進添強調,所涉本案的菲律賓幫傭是從事辦事處公務相關工作,非劉姍姍私人聘雇,而依“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擁有協定下的豁免禮遇,台外事機構對FBI的逮捕行為“感到沒有辦法理解”。
台灣駐美代表袁健生也大感震驚,連稱“氣死我了!我們沒辦法接受,這事有點離譜、荒唐。” 他透露,由於目前劉姍姍案件屬於美國司法機構職權,國務院同意協助台灣向美國司法機構交涉,但因適逢退伍軍人節假期,必須要等到14日上班後,才會有具體的結果出爐。
楊進添是外交部長,袁健生是駐美代表,一在國內,一在美國,講這種話讓人笑掉大牙。理由很簡單!
(一)中華民國台灣跟美國並無邦交,沒有邦交就是沒有邦交!既然沒有邦交,對方就不承認你是一個主權國家,所以劉珊珊三年前任菲律賓副代表,我們雖然視為副大使,但副代表仍是副代表,而劉珊珊做美國堪薩斯代表,國內視為該區領事,但是她並不是真正的領事。這些人混外館,長年拿台灣人民納稅錢吃香喝辣,玩玩小局面的地方剪綵,拍拍照表示自己做了事,他們難道混到忘掉現實了嗎?
(二)台美斷交後,在 1980 年簽署關於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
很簡單嘛!
劉珊珊在美國,去年 11 月,向菲律賓申請的菲傭 FV,其實完全就是做她的老媽子,這簡單到極點,很奇怪我國外交部看不出來,難道你們和她一樣?
給外館官員做老媽子,洗呀,刷呀,打掃呀,哪算「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中華民國歷來搞了一個外交部大官自肥條款,讓這種荒謬的事合法化,藍朝如此,綠朝如此,大家樂陶陶,反正納稅人買單。
外交部駐外官員的職階在某等以上,以職階為準,不以資格為準,可以申請外勞,和國內法律不一樣。此外,一切由台灣人民買單。
伺候這些人,做老媽子,居然變成「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丟臉別丟到國外吧!
外交豁免權
所謂外交豁免權有兩種,一是絕對豁免權,有邦交的;二是功能性豁免權,沒邦交的。
就這樣。
台灣屬於後者。
其實這事很怪。
鬼叫什麼!本來就是功能性豁免權。美國與台灣沒有邦交,沒邦交=不承認主權。
難不成,這些駐外官員鬼混久了,忘掉現實了嗎?台獨不可能,國際社會不允許,要你們在國外是替中華民國謀生路,你們忘了嗎?
既然中華民國法規規定某種官階以上的外館官員可以使用納稅人的錢給自己雇老媽子,為什麼不從當地選取,為什麼不從台灣選取?劉珊珊在擔任駐堪薩斯代表前做了很久的駐菲律賓副代表,為什麼偏偏要從美國向菲律賓申請FV 這名菲傭,為什麼不用當地人,為什麼不用台灣人?
在菲律賓用慣了嗎?容易控制嗎?但,仍然很怪。
台灣反對黨暨勞運態度
*http://n.yam.com/lihpao/garden/201111/20111116314548.html
官員帶頭虐傭 政府忙護航
立報╱呂苡榕 2011-11-15 23:47 討論 (+) 調整字級: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駐美外交官劉珊珊因被控虐待外籍幫傭而遭美國FBI逮捕,15日立委黃淑英和勞工團體召開記者會,邀請勞委會到場,表態是否依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定來懲處劉珊珊。不過勞委會表示,由於這起虐傭案並非發生在台灣本土,因此得先依刑事管轄權和外交豁免權等相關規定釐清權責單位,「若有勞委會能做的地方,我們才會去做。」...
接下來很多廢話。台灣農運與勞運團體不值一哂,並沒真正為農民和勞工費心,碰到藍事狂打藍朝,碰到綠事拼命裝死。
閉嘴吧。
這事是共業。
算那些數目,笑死人的大牙。這事發生在美國,怎麼可以拿台灣的數字與法規去計算呢?
有點常識吧!
堪薩斯外館館員
小肉球在台灣阿Q兄處作文章回應(http://blog.udn.com/ROCgood/5844033#reply_list)。
台灣阿Q批評三名對美國檢察官「掏心掏肺」的外館館員,因為他們作出不利於劉珊珊的證辭。針對台灣阿Q兄的論點,小肉球同意一半:即其文章的後半段。
(一)前半段不同意:外交豁免權分絕對豁免權與功能性豁免權,我國與美國無邦交,所簽協定屬於後者,我國外交部主張之「幫傭乃從事職務相關工作」,以及該菲傭FV薪資由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即與兩國外交職務相關,並不符合此項協定的規定。
理由:替劉女個人做幫傭和家管,與台美外交職務並不相干;中華民國政府只要在其身上花錢,花錢對象的一切就符合功能性豁免權的範疇,是荒謬的說辭,這叫做「花錢性豁免權」(實為絕對豁免權之主張),並非「功能性豁免權」。
(二)後半段同意:三名外館館員做劉珊珊的 hostile witnesses,令人匪夷所思。就算劉女平日對待下屬刻薄寡思,就算下屬對上司再有不滿,就算此三人原為綠營「臥底」,就算此三人目睹劉女對待菲傭義憤填膺,他們三人是中華民國外交官,面對美國 FBI 偵詢,應該展現他們對中華民國和對台灣的忠誠。就算他們重視人權普世價值,小肉球認為這三人很要不得,他們應該保持緘默,不應該作證指控自己的上司。
這裡是很諷刺的:FBI 或美國法庭傳喚三名館員,三名館員基於外交身份可以保持緘默,也就是說,他們完全可以拒絕回答--這才叫做功能性豁免權,因為我沒有必要作出不利於我國家聲譽、不利於外交職屬關係的證辭。
總評
美國司法相當公正,就事論事。
劉珊珊似乎今日(美國時間)要出庭,聽說她館內兩名人員作證批評她虐傭作為。不知外交部有無施壓,企圖更改其證辭?反正會有判決結果。
外交部長楊進添講的,例如帳目很清楚,劉珊珊扣那麼多錢合法,但是,問題所在為合不合美國的法。
*勞工合約詐欺部分:據俺所知,美國沒證據不敢隨便起訴,最重要的是,雇主(要命啊,假如是中華民國政府,你們這些混球為私利怎樣作賤中華民國政府啊)絕對不能夠隨便扣除勞工工資。所得稅與社會安全稅部分沒有問題,若勞工涉及財務糾紛必須扣除工資,必須依法院判決文件才敢扣除。這是美國基本精神,勞力所獲不得褻瀆(聖經)。
亂來!跑到別人國家亂來。
*扣護照:亂來。
*威脅遣返:假如為真,有證據,不可原諒。
*妨害自由:假如為真,有證據,想想 FV 離鄉背井,事關人權,不可原諒。
本文資料太多,中英文俱有,打好多字消失,就這樣吧,算俺憑良心講公道話了。
- 24樓. 烏拉瑰本尊在此2011/11/22 15:04自己當自己的律師
小肉球, 你不簡單自己當自己的律師。我也有過訴訟的經驗。也曾嘗試自己當自己的律師。 結果連用那個表格都不知道,甭提寫訴訟文了。告回來的錢,剛好付律師費。我的損失還是得自己負責, 不過出了口氣。有時一口氣難忍吶。
說個笑話給妳聽, 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 tick and an attorney? A tick falls off after you die.
真好, 妳自己當自己的律師,又出氣又拿回公道。
那是因為英國毛球和小肉球從英國移民到美國, 咱們白手起家, 沒有錢去雇律師. 美國律帥太貴了! 英國毛球說算了, 小肉球說不能算了.
所以小肉球就勤跑圖書館查資料.
沒錯, 會碰壁呢, 連表格都弄不清楚呢, 狀子不會寫呢, 每一步都被嘲笑呢.
他們那些白人大律師很冷冰冰, 眼神, 表情, 語言俱是譏嘲和輕視.
俺就讓他們盡量譏嘲與輕視----對俺有好處, 苦肉計嘛, 反而博得同情票嘛.
打嬴後, 對方來電, 要雇小肉球去他們律師事務所做研究員.
小肉球很後悔沒去! 俺那時太小心眼, 很氣他們害俺累得半死, 應該答應的, 會改變俺的人生.
小肉球 於 2011/11/23 08:14回覆 - 23樓. 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2011/11/21 12:31格友、在判断劉姍姍事件前、請讀讀照片中案例!
格友、在判断劉姍姍事件前、請讀讀照片中案例!http://blog.udn.com/community/img/PSN_ARTICLE/mikkyhan/f_5839484_1.JPG她的案子和您在您格子引述不一樣.
小肉球日前逛您格子, 很仔細地讀過您汽車旅館的雇傭合約書.
那是您親自寫的? 內容可以抄和學, 但英文很不錯咧, 雖然有文法錯誤, 但它是俺在 UDN 看到英文寫得最好的人之一.
聯邦檢察官起訴劉女案, 使用的法條和您的狀況不一樣, 主軸在 human trafficking.
法條不同, 不可同日而語, 不可相提並論, 如同我國外交部聘用此名菲傭, 中華民國國內外籍勞工法不能適用, 民進黨那名挺塑化劑立委黃淑英帶台灣勞運團體鬼叫鬼叫, 徒然廢話罷了, 外交部替劉珊珊雇此菲女, 用的是另一法條.
此菲傭到庭上, 必須證明她每一天的 overtime(超時工作),不是像起訴書這麼簡單的,哪天做什麼,到多晚,如何沒收到酬勞。
菲傭那方只要能夠證明她是人囚,沒有自由時間,做 overtime 就自然被證明了。
從這裡想,菲傭那方如能證明其護照被扣,就已證明她是人囚了。
法庭就這樣啦。
小肉球 於 2011/11/22 10:31回覆 - 22樓. 吹牛皮 大俠2011/11/21 06:42Ha!
您用心分析落落長, 很仔細喔...
請教一個好玩的問題:
合約明訂付一千多美元, 但卻只付幾百元. 差額流去何處了? 是自付呢? 或是公家付呢? 差額流去何處了?
請教指點迷津. 謝謝喔.
謝謝你的來訪, 我為你又寫了下列文章, 請您來賜教批評:
不敢當。
俺乃世界外圍的部落客,不可能知道此案內情。
但可以判斷。
劉女與菲傭之雇傭合約實際支付項目--應該首出於逃脫之菲傭證辭,她說的。
FBI 應在今年八月她逃脫以後,才得到她這 complainant 的 affidavit. 那麼,需要求證。
俺強烈責備外館三名館員,即在責備有無提供帳本。
基於愛國心,菲女若遭虐已自由,沒有必要!
- 21樓. 意樵2011/11/20 22:49差不多的行為
臺灣自從引進菲傭...泰傭...越傭...印傭....外傭都是差不多的"待遇"....真正對外傭好的雇主.都被當笨蛋!!你說的1.至4.項完全符合.有些過分的雇主還會暴力相向....臺灣有30多萬的外傭....有超過1/3的外傭逃跑.這些逃跑的外傭多半是受到惡待.
今早遛狗,還在思索台灣為何抱怨失業率,又雇用如此多的外勞。
應該禁止,小肉球自返台後一直如此主張。
追根究柢--->縱容慳吝的資方與社會比較頂端的階級。
至於台灣人虐待外勞,當然不可以,既然來了,須公平善待之。
外勞=國際農民工!
想到昨天新聞,郭台銘那老婆的新聞。日子實在太舒服了吧,忘了跳樓門了吧。
小肉球 於 2011/11/21 11:40回覆 - 20樓. 烏拉瑰本尊在此2011/11/20 14:23一碼歸一碼
放棄綠卡,這一項能代表所有其他的能力。這種思考實在單純不可思議。古代不也有太子犯罪和庶民同罪(是否這麼說?烏拉瑰腦力不行咯)。 一碼歸一碼好, 劉的上司不要亂包庀。律師費很貴的, 烏龍律師也是會狠敲一筆, 肥肉大咬一口地。菲律賓人在美國很多且網絡性很強, 又沒有如老中的藍綠紅 情節, 英文也普遍的好,劉踩到地雷了。但我不同情虐待他人的人。
可愛的烏拉瑰:
*「放棄綠卡,這一項能代表所有其他的能力」--這劉珊珊虐傭案,有誰放棄綠卡?小肉球不知道,俺最近忙乎,沒法子關注此案發展。劉女放棄綠卡?她做外館館長,不應該去申請綠卡,她有嗎?雖然在目前不違法,但極度不宜。
*「古代不也有太子犯罪和庶民同罪」--人類文明是一直在進化的,古代有貴族 /平民之分,小肉球說呸。罪就是罪,法就是法,沒有特權!這便是做一個人類的尊嚴,沒有特權,任何特權都口誅筆伐之。
*「律師費很貴的」--以前小肉球在美國需要打官司,律師費貴死人,那時,只為了錢,小肉球就自己打官司。打了(出庭時被嘲笑),但俺嬴了,從此不相信律師。有官司自己打,因為律師的客戶有很多,俺自己打官司,俺的「客戶」只有俺自己一人。後來回到台灣,頭一個官司替老妹打,因為她在羅斯福路買豪宅,告原屋主詐欺,她花錢請律師,一審敗訴,那時候,小肉球剛回到台灣,她敗訴,她的詐欺案以不起訴處分。那時,她舉家須赴德國一整年,留下錢,要求小肉球幫她找另一律師上訴。
敗拖!俺哪認識律師,俺才剛回台灣,並且俺替她雇的律師若又打輸,她又會怪俺找錯人。因此,小肉球決定自己幫她打,那時,俺還不會電腦,寫了代理人書傳真到德國,公證該狀,俺做代理人(attorney-in-fact)幫她打。對方有律師,頭次去台北地方法院,還被那人嘲笑,但俺幫老妹打嬴了。
小肉球不信任律師,有官司自己打。
*菲國認為「奇貨可居」,甚至渲染誇大,是可能的,我國應作切割!笨,打官司的當事人都在說故事,看誰的故事講得合理!
小肉球 於 2011/11/21 11:17回覆 - 19樓. Tomas2011/11/20 06:49「板鴨」是什麼?
有形的「板鴨」也許燒臘店有;形而上的"板鴨"就只能意會而不能言傳了!!
"您引的這個連結,有什麼用途呢,除非它出自美國聯邦檢察官的口或法律文件。"-----http://www.justice.gov/usao/mow/news2011/liu.com.html------還可以再轉變話題!! 就如同"德之賊"要馬英九解釋2008或2009年的行程!!
2008年7月的報告,有空讀一讀,或許就不會這麼確定"自己的觀點",有太多的面向是超越我們的生活經驗的!!
http://www.gao.gov/new.items/d08892.pdf-----"刑事案件的判決必須百分之分有罪認定,認定到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此刑事嫌疑犯若被定罪,必須一絲絲無罪的疑雲也沒有。憑什麼,在這個階段,就叫菲傭為 victim,假如叫的人是檢察官,笑死人了,這案子應不成立。"
"凱斯在審理過程中,數度提醒劉姍姍,雖然她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但他不一定會接受。他還特別詢問劉姍姍,犯下契約詐欺罪行是以政府官員身分為之,還是私人身分?劉似乎未能理解問題,顯得有些遲疑;法官改問,簽訂雇用契約時有沒有使用處長職銜?劉也沒有立即回答,後來才說「沒有」。"------這是很關鍵的詢問,我們外交部一直強調是因"公務"而聘請菲傭所以有"豁免權",這就是外交部的顢頇之處,若法官要查明這一段,那麼,就是吃不完都著走!!
我們官僚的外交部搞不清楚,自己活在"習慣的天地裡",後續發展值得關心!!
Tomas
小肉球知道您講「板鴨」的意思,而俺的意思是,討論事情的時候總會碰到某點不契合,不要因為這種小事就隨便給人加標籤。為點芝麻小事,您叫俺「板鴨」,為點雞毛蒜皮就把俺比喻成「德之賊」,俺可以回叫您許多東西,但這不就變成口水戰了嗎?
太孩氣,太沒有風度了。喂,您還是男人呢,要向小肉球這坤道學著點!
俺並沒堅持 FV 不代表 female victim,您如果仔細去看您那美國司法部連結,請注意,在出現 victim 的每一句話都加上 allegedly 或 the affidavit says,看起來很累贅,對不對?但這是必要的,司法部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性,它不敢直接叫FV為受害人,因為有受害人即有加害人。
這位美國聯邦檢察官挺奸的
,她已經用迂迴的方法把劉女用加害人的標籤釘死了,最後還來個除罪聲明:
Phillips cautioned that the charges contained in this complaint are simply accusations, and not evidence of guilt.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charges must be presented to a federal trial jury, whose duty is to determine guilt or innocence. (菲利甫絲警告說,這些罪名僅為指控,尚未被證明有罪,證明有罪的證據必須呈給聯邦法庭,有罪與否必須由法庭來裁定。)
嘻嘻,法律遊戲就是文字遊戲。
因此,請您再去看一遍您的超連結,聯邦檢察官沒有一次敢把菲女叫成 victim,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碰到台灣可能會和美國政府打官司,俺當然希望我國打嬴,這是愛國心,而俺希望劉女若虐傭能夠局限於私人層面。因此,俺更希望劉女的美國律師能夠抓錯,美國政府沒什麼可怕,呸!
謝謝您提供:
簽訂雇用契約時有沒有使用處長職銜?劉也沒有立即回答,後來才說「沒有」。
這似乎是廢話(以契約寫誰為準,對不對?),但不是廢話。
小肉球很納悶法官問這問題有何深意,咱們資訊不足,只能靜待事態發展了。
不過,劉女能夠將事攬為私事,挺不錯的,但外交部拼命將事攬為公事,挺古怪的。
小肉球 於 2011/11/20 07:37回覆 - 18樓. Tomas2011/11/19 09:28板鴨見過吧!! 用超連結閱讀原文!!
Hsien-Hsien “Jacqueline” Liu, 64, of Taiwan, residing in Leawood, Kan., was charged in a criminal complaint filed in the U.S. District Court in Kansas City, Mo. Liu is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located in Kansas City, M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s part of the Taiwan 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maintaining close unof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They are generally the equivalent of a consulate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but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recognize Taiwan as a sovereign state.
Today’s criminal complaint alleges that Liu fraudulently obtained an employment contract with a Filipino housekeeper, whom Liu then brought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work for her on a B-1 visa. Liu allegedly paid her significantly less than the contractual amount and forced her to work excessive hours and perform tasks outside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an affidavit filed in support of today’s criminal complaint, Liu hired a woman (identified as “Female Victim” or “FV”) who was living in the Philippines in November 2010. Liu signed an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was used to obtain a B-1 visa for the victim. The victim arriv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March 5, 2011, the affidavit says, and began working for Liu the next
Tomas
Tomas 兄,「板鴨」是什麼?
咱們在爭論嗎,假如咱們在爭論,目的又為什麼?俺並沒有否認 FV 可能是 female victim 的簡縮語,請注意,俺在替中華民國著想,天曉得外交部替劉珊珊雇的美國律師夠不夠精明。
您引的這個連結,有什麼用途呢,除非它出自美國聯邦檢察官的口或法律文件。新聞報導或部落格評論不算什麼,只可引用為「效應的損失」,亦即美國官方出言不當,引起新聞效應,造成被告的損失。
嘿嘿,小肉球認為,沒有法律論點攻不破。
案子未審,怎可先判?
檢方怎可擅自將 FV 設定為 Victim?很簡單的道理,對不對?充其量,在用辭上,必須說 alleged victiem。
只要檢方犯一個錯,精明的律師就可以抓出來!
小肉球在台灣電視上看到那位外交部雇的美國律師,俺以為他沒有這個本事,太浮誇了,俺混江湖,畢竟還能看人,他講太多話了,肢體語言太多了,根本沒有必要接受台灣媒體訪問,精明的律師不講話的,戰勝後才講話,狠狗不叫,叫狗不狠。
俺從不信邪,法律看人怎麼講。
很簡單:案子還沒審,2011/11/16 僅為羈押聽證,憑什麼就判定菲傭是 female victim?
刑事案件的判決必須百分之分有罪認定,認定到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此刑事嫌疑犯若被定罪,必須一絲絲無罪的疑雲也沒有。憑什麼,在這個階段,就叫菲傭為 victim,假如叫的人是檢察官,笑死人了,這案子應不成立。
因為無罪可能性必須由檢察官,向法庭,排除之:
*萬一,菲女在誣告,期待到美國淘金?只要能夠證明一點,就能夠擊破。
*萬一,外館館員桀傲不馴,不服上司督導,搞外務,挾怨報復?只要證明一點,例如劉女申誡之,即可增加無罪可能性。
很多啦,案子看會不會做,俺從來不相信攻不破對方的防線。
小肉球 於 2011/11/19 10:39回覆 - 17樓. Tomas2011/11/19 05:36如何不再發生?
人類認識自然是漸進的"感覺"到"認識"是有過程的,必須到達"認識"後,才能進一步"想法子"使不再發生!!
******************
我們外交部的外派人員需要OJT----加強法學素養,學習瞭解派駐國家的法律系統!!
在台灣也有許多的菲傭,都沒有按法律的規範行事,不能將台灣的習慣"移植"到美國,否則,公訴檢察官會依法行事的!!
在美國南加州及德州是有許多墨西哥的非法移民受到”低於工時給付”的違法待遇,”法律前人人平等” 的精神是必須建立在”被實踐的基礎上”,非法移民必須在”被遣送”或”忍受非法給付”中做抉擇;
劉珊珊這個案子,菲傭有合法的工作簽證,就沒有必要受這種委屈,倘若,我們外派人員,因沒有法學素養將許多”違背法律的習慣視為當然的搬到基督教文明高度法治的國家”,那麼,就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華民國外交部應該亡羊補牢加強派駐人員的法學素養教育-----太多的便宜行事違規及違法的新聞了!!
*********************
如果報紙登載"劉珊珊,已經認罪協商",是真的----現在對台灣報紙的報導都要存疑!!
那麼,劉珊珊現在已經是刑事案的criminal!!
若在中華民國受刑事宣判的公務員----是否該被免職?
"法理公義精神"中外應是一致的,特別是涉及人權的部份!!
國防及外交是總統的法定職權----馬總統有督導的責任及義務,後續究責也很重要,是可由這案例建立制度好好整頓我們公務員的隊伍----特別是由"同文館"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沿襲下來的單位,有許多傳統確實是有許多可改善的點;
關中院長推動的"公務員考核制度"----阻力很大,應該利用這個案例做個示範給予支持,這是"依法行政"該免職的就是免職,不是讓她退休;
公民社會是依"法、理、情"的順序建構法治秩序的,不可讓外交部長鄉愿!!
這是要建立"依法行政"制度案例,不得不然-----這是重要建立制度,對的事,要重視,可以追蹤後續外交部處理的態度及結果!!
Tomas
同意 Tomas 兄:外交部的外派人員素質不佳;台灣的那套習慣不能"移植"到美國!
此虐傭案的雇主是外交部,經公證過的 FV 合約上的雇主是 TECO(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劉珊珊用此名義從菲律賓把 FV 引進美國做她的老媽子,並不是她個人,支付薪資者也不是她個人。
小肉球 於 2011/11/19 07:31回覆 - 16樓. Tomas2011/11/19 03:52FV----是"Female Victim"的大碼代寫!!
"......劉女的行為發生地在美國,她從菲律賓引進女傭 FV......"-----可能妳誤解了FV的意涵!! 只有在受到"不公平待遇後"才會在保護個人隱私的情況下成為"FV";提供參考!!
Tomas
FV 是 FBI 起訴書中對此名菲傭的代號, 也許,此女的護照名字是 Fiona Vilargo, initails 是 FV.
假如 FBI 在起訴書中公然把此名菲傭稱為 Female Victim,小肉球反對 FBI 的這項作為,它不會如此不專業吧!
劉珊珊虐傭案,難道在偵察階段,FBI 就設定劉女有罪?起訴階段也沒遵守無罪推定的鐵律?嘿嘿,那麼,假如劉珊珊的律師聰明的話,就狠狠抓住這個小辮子。在美國,聰明的律師常會抓住技術問題打嬴官司呢,例子不勝枚舉,辛普森殺妻案即一例。
*FBI 不可公然在法律文件中稱菲女為 female victim, 它也沒有, 只敢講 FV. 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 只可稱菲女為 witness, accuser, complainant, claimant 等. 打官司其實是抓錯遊戲.
小肉球 於 2011/11/19 07:55回覆 - 15樓. 張爺2011/11/18 13:30我不認為那三名我國辦事處證人說實話有何不對
除非他們作偽證
如果沒有這三人作證
事情爆開
我們台灣人豈不讓人覺得各個在徇私掩護虐佣?
這樣國家形象會更糟
當然不可以作偽證。小肉球強烈責備這三名非常糟糕的外館館員,道理如下:
(一)忠:奉派駐外的外館館員,其在外言行極度忌諱傷害到國(中華民國)、家(台灣)、與雇主(外交部),他們必須時時刻刻忠於國、家、雇主。他們擁有外交官的身份,光尋常公民都必須忠於國、家、任職公司了,何況是外交官。
(二)沒有必要性:這分三點來看。
A. 這三人沒有必要作證,他們可以保持緘默。一般平民都可搬出 the Fifth Amendment 拒絕作證了,更何況這三人是外交官,擁有功能性外交豁免權。
B. 此案與電影《辛德勒的名單》不同。菲傭 FV 倘若受到虐待,她已逃脫,虐待行為已不存在,並不是這三人非作證不可才能夠解救這個女人。倘若這三人非去作證才足以解救菲傭於倒懸,這樣的情況才符合人權考量,此際,人權考量才能夠凌駕於國家忠誠之上。
C. 蒐證與偵查是 FBI 份內的職責,沒有這三人作證,FBI 也會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劉珊珊有罪是 FBI 的責任,並不是他們的責任,這三名外交官並沒有必要幫助 FBI 去證明自己的上司有罪,自己的雇主(外交部)有過,這根本違反常識原則,他們並不是美國公民,他們是中華民國公民,他們是全球外交官圈子的笑話。
小肉球 於 2011/11/19 07:0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