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拘束與合同拘束
壹,女員工被老闆打死
有個二十幾歲女生,在寵物店工作,竟然被老闆及員工打死,為何會被打死呢?
因為她欠老闆八萬人民幣。為何會欠老闆八萬人民幣呢?因為她違反工作守則,報紙寫道:老闆對員工要求極為嚴格,還訂下工作守則,工作不認真、不禮貌,都要被處以高額罰款,被害人有次掃地掃不乾淨,被罰一個月薪水,還有一次斜眼瞪老闆,被罰兩個月薪水,工作才廿天,就累積高達四十四萬元〈新臺幣〉罰款。〈引自2009/1/30中時電子報〉
那麼,這種工作規則〈守則〉,規定有什麼情形便要罰款,甚至罰鉅款的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報紙寫道:律師蔡慶文表示,除非雇主有相對的損失並能明確舉證,否則雇主不能扣薪或罰薪,勞工遇有不平等待遇,可向縣市政府勞工處申訴。〈引自2009/1/30蘋果日報〉
貳,為何不能扣薪或罰款呢?
也許勞動法內,有明文規定吧。
但,這種扣薪或罰款的條款,如果是寫在合同〈如勞動合同內〉內,而非寫在老闆一方單獨擬定的工作條款內呢?
那麼,有沒有效呢?可不可以用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若其他法規有規定不可以這樣做的話〉。
雖然我對民法、勞動法不是很懂,但我想,這種工作守則及合同約定條款,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請求權的。
參,人口販運防治法
人口販運防治法特別提到債務拘束,它提到“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我勾出其中一段話“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債務之清償。”
肆,那麼,這個老闆是不是不當債務拘束呢?
我想,這種工作守則〈或是勞動合同〉,應該是屬於債務拘束。應該要用人口販運防治法來處罰。
伍,日本女優A 片合同及演藝合同
那麼,若是合同呢?被害人簽的,也沒有被威脅或詐欺,只不過是霸王條款,被害人只有選擇是或不是的權力,沒有法子對合同的內容有磋商的權力。
例如,A 片合同或演藝合同,你藝人或女優,若不簽的話,便無法獲取演出機會。
甚至,有些A 片的合同,還是經紀人簽的呢,先斬後奏,我們都知道,女優委任經紀人處理事務,並且授與代理權,代理的效力是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那麼,不做的話,又有巨額賠款,但,簽了的話,又很不合理。
有些演藝合同,簽了如同賣身契,因為合同內規定,不可以跳槽,不可以未經過經紀公司仲介便在外接項目,但,有時,簽了以後,經紀公司又不盡責,不幫他爭取好的機會及酬勞條件,但,自己另行接案或另找工作,又被合同綁死,因為違約在外私接案件,要賠好幾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