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對在看守所或監獄中的待遇不滿,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壹,德國可以的話!!!!!
至少,對受刑人可以,但,一個被羈押的人可以不可以我便不知道了,但,臺灣,經過大法官解釋後,看守所中的被羈押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若他對自己所受到的待遇不滿的話。
在德國, 依據德國自由刑之執行法第108條以下,受刑人對於監獄對他採取的措施,采服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不服法院裁定者,還可以上訴。〈羅刑628,629〉
貳,臺灣呢?
目前看守所可以,依據是大法官釋字。
有個人,因為殺人未遂案件,被羈押在看守所內,2002年間因為違反看守所所規,所方便把他施以隔離處分,並對其24小時錄音、錄影。那麼,這個人,不服,便依法提出申訴,被該所所長駁回,又被申訴評議小組駁回,他又立刻提出異議,並且向檢察院提起復議,檢察院便轉交法務部復議審理委員會,後來,這個人便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又被法院駁回。
這個人便申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便認為,目前的相關法律及行政規則違反憲法,所以,以後,再有類似情形,被關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若對看守所對他的處遇認為有不當者,便可以向法院起訴囉。
有一部港劇叫“無期徒刑”,吳鎮宇演一個香港律師,因打傷員警被判九月徒刑,結果被吳鎮宇打傷的員警,指使監獄管理員〈龍方飾〉,教訓這個受刑人,把吳鎮宇演的這個受刑人打傷了。〈監獄管理員教唆其他囚犯打傷吳鎮宇〉
這個管理員,不只如此,,還跑到這個受刑人〈吳鎮宇演的〉的家中去騙財騙色,去向受刑人姐姐,誆稱,他弟弟在監獄中,很多其他受刑人皆想打他弟弟,只有他有法子保護他弟,罩住他弟,並用這種理由〈他姐的個性很軟弱〉,半騙半威逼的,而受刑人的姐姐怕自己弟弟被傷害,淩辱,甚至被打死,而被騙了身子又被騙光了積蓄。
也許有人會說,這個受刑人,可以提告訴,但是我今天要說的是,執行〈包括司法偵查,審判〉的過程中,因為牽涉到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以及安全問題,會給予很多有心人士可乘之機,尤其為一些騙子,及一些人格違常者〈德國刑總會把他們送去保安處分的那一種〉,假借有法子打通公安,檢察官,法官,監獄官員的名義〈也有可能來當騙子的人,本身便為公安,檢察院或法院人員,或監獄官員〉,實行詐騙。
更何況,人被關在牢裏,你還去告管理員,即使被告的人不報復你,他的同事〈其他管理員〉,也會報復你的,故,最好的方法,是由法院介入,讓法院判令監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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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向法院聲請的法律保護,有用的,有時會引起輿論,或國會注意,或成為懲戒的證據,或使得行政機關要負起政治責任,如臺灣地區監獄的上級為法務部,可能嚴重的話,內閣也會要負責任的。
故我們應完善訴訟法〈包括執行法〉,使得連受刑人,在監獄中,或看守所中,甚至在勞動教養處所中,遇到自己權益受損事項,也可以聲請司法救濟。
若如此,有權利,有救濟,讓有心人士,不再有那麼多可乘之機〈當然不可能完全根除,但完善訴訟法,真的可以儘量減少一些慘劇的,也可以增加有心人士做壞事的成本及困難度〉。
以我之前提的那部港劇而言,叫受刑人或受刑人的姐姐,去對龍方飾演的那個監獄管理員,提起刑事告訴,其實是不切實際的,因為,軍方,警方,監獄,看守所內,皆是很封閉的,同行的人,皆會有保護自己人的心態,我若把一個公安告到坐牢,其他公安會報復,諸如栽贓嫁禍,諸如刑求逼供,或在我危險時,不來保護我〈當然,我有憲法上的保護權,可以請求公安保護我,但,有權力及實際上可以得到,為兩回事,因為應然與實然為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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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要把監獄管理員抓去關,也不是要國家或管理員賠錢給受刑人,而是,要主張權益。
諸如,分派給受刑人的工作太多,要求減少,或工作分派的不公平,要求重新合理分配,或對受刑人的褔利太少,不達法律規定標準,或不合比例原則,不合理而要求增加,或管理員未盡保護,教養受刑人,使受刑人免於其他受刑人傷害之義務。
甚至也可以,應受刑人之要求,由法院判令,將受刑人移到其他的牢房,不再由原來的管理員管理,也不再與一直欺負他的受刑人同牢房。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要求,在德國也有典獄長,你告訴典獄長便可以了,但德國典獄長,也是行政官,不是司法官,他可以不理你,因為他想幫你辦幫你辦你辦,不想幫你辦便不給你辦〈林文輝語〉。
但,訴訟權,法律保護不是這樣子的,法院不可以不理你,即使他不受理,或判你敗訴,也會給你一個理由,讓你心服口服的。
這叫→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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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受刑人對監獄的措施不服,也可以司法救濟〈當然是書面審,不能用打官司的名義跑出去的〉,有部港劇叫「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獄中被其他受刑人打,被監獄管理員打,但,受刑人的意見,不只無法到達法官那裏,連典獄長那裏也到不了
甚至,獄卒還跑到受刑人家中,去向受刑人的姐姐騙財騙色
有司法救濟,我想,還是比沒有司法救濟好的
有部港劇,王祖賢及龍方演的,王祖賢的父親,行動不便,但,龍方卻串通獄方,故意把他調到二樓,以逼王祖賢就範,龍方要王祖賢的人及王祖賢的錢,這就是沒有救濟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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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的劉銘女士指出
“當受侵害而又忍氣吞聲時,原因可能有二:無知或不信任
對救濟途徑的無知,因而容易受騙,勿信他人;對救濟途徑的不信任,因而另尋他途,尋求法外的甚至違法的救濟方式。
兩者都體現了程式本身的缺陷。對於“無知”,我們說救濟程式本身缺乏必要的告知制度,執行程式的公職人員缺乏必要的善意或說實質性理解法律和執行法律;對於“不信任”,我們說救濟程式本身沒有科學或健全設置,如: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甚至違背正當程式的基本原則“自己不得為自己的法官”
我們並不害怕有違法、侵權的行為發生,因為這一切似乎為人性本身不可避免,然而我們懼怕沒有正當的救濟程式,我們懼怕我們對應知資訊的無知,我們更懼怕民眾普遍的對程式對程式的執行者的不信任。這是人們(無論是原本的被害者還是加害者)產生新的更為強烈的違法行為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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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劉女士說的很有道理,這些東西是我之前無法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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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編文章,提到,有個檢察長的兒子與人打架,員警把他帶回警察局,檢察長兒子向他爸爸告狀,說有公安打他,那幾個員警竟然被拘留,羈押
當然實際情形要比我說的複雜的多,因為,那幾個員警只是「招聘民警。按照內部規定,沒有正式民警帶隊,招聘民警不能獨立執法。」
而且,檢察長兒子指控公安打他,但,員警不願承認,故,便被頻頻轉監,也就是,一直幫他換看守所,檢察官對其中一個員警說,只要他承認自己打了人,供認另兩個員警也打了人,便幫他取保
頻頻的轉監,被當事人認為是檢察院的一種手段。據其中一個被關的員警說,一名副檢察長曾警告他,如果他不老實交代,“我們讓你住遍內蒙古所有的看守所,讓老犯收拾你”。
〈大陸檢察長兒子打人〉
大陸檢察長兒子打人→內蒙古民警因調查檢察長兒子打人被關押,2007-04-07 16:23:24 來源: 國際線上(北京)
要你承認打人,供認〈指證〉另外兩個人有打人,你不聽話,便幫你頻頻轉監,這種行為,可以嗎???這樣,是不是另一種變相的刑訊逼供,也許,我們要問的,不是可不可以,而是,被關押人,可以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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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監獄,看守所裏監管人民,採取各種措施,也是在行使一種暴力,當然應該受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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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會寫這編文章,原因之一為,雪域論壇上有一編文章“寒:葫蘆島勞教人員被折磨致死前後!”
雖然這個案例為勞動教養,而德國雖無勞動教養,但德國有保安處分,與我國的勞動教養為同樣性質的。
只不過,我國是由公安決定勞動教養,
而德國則是,當某人犯了法,被檢察官起訴,而被依法分則的條文審理,判刑時,法官會在宣告徒刑時,一併宣告,被告除了需服有期徒刑之外,還應該在服刑完後,被送去勞動教養〈依刑法總則的規定宣告保安處分〉。
其期間可能為九年,也可能為二,三十年,故,
我得到一個結論,德國雖無死刑,雖無期徒刑皆可假釋,但他有保安處分,可宣告人民,二十,三十年甚至更久的徒刑加上保安處分,故,德國人是比我們更狠的。
德國毛雷爾博士在高家偉博士譯的那本行政法學總論中提到「只有原告起訴的情形下,行政法院的審查權才能啟用〈「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行政法院的審查具有威懾作用,行政機關必須考慮將來可能當被告,因此〈就〉會為其行政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安全而努力。」〈高家偉118〉
高家偉→德國毛雷爾博士著,高家偉博士譯,行政法學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初版第1刷
司法審查是有用的,是可以產生壓力的,是有事實上拘束力的〈1許,2許〉
1許→憲法與法治國行政,許宗力,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3月
2許→憲法與法治國行政,許宗力,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3月
「透過法庭上的公開言詞辯論,與觸法行為本身同樣可收「戲劇性」〈dramatisch〉地彰顯抗議目的之效,更可藉此機會使公眾信服其抗議目的的正當性與急迫性。」〈引自1許書中的有關市民不服從〈civic disobdiense〉的文章〉
1許→憲法與法治國行政,許宗力,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3月
因為,亂來,做壞事,可能不久後便要上法庭被人家質疑,而要在法庭上去為自己的行為解釋,向法官說明自己行為的原因,那樣會窘迫,會有壓力,會有事實上的壓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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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受刑人的法律保護〈2〉
法院是下裁判的機關,看守所負責執行
例如,法院准羈押,由看守所執行羈押
在台,在德國,法院准羈押後,判刑確定後,交由檢察官去執行,發指揮書,故,由檢察官去監督監獄及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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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有沒有用
一個人被人指控,他可能是無辜的
也許有人會說,有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
但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只存在法律上,只存在訴訟法中
他並不存在日常生活經驗中的
一個人被指控他做了什麼,他便會很不利,即使他最後被判無罪
故,林鈺雄博士才會在他的檢察官論一書中說到
「起訴處分直接攸關被告權益,撇開奔波往返法院的訟累不談,單單提起公訴一事,便足以造成被告人身,家庭,名譽的重大負擔。尤其是審判踐行公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有別,因而,在媒體的訴訟報導之下,難免被公眾預審,即便後來無罪開釋,被告的名譽也往往難以回復,尤以特別吸引公眾媒體注意的聳動或「八卦」案件為然。更甚者,無罪判決,可能僅僅表示證據不足而己,訴訟關係人與公眾對被告的根本想法常常是:「你犯了罪,但撿了便宜」。最後,只要案件一起訴,被告就處於被〈誤〉判有罪的危險,是以,無論就何等觀點言,被告有要求檢察官不違法起訴的積極權益。起訴監督制的目的,便是保護被告這個權益,給予被告對抗濫行起訴的檢察官〈不管基於何種理由〉之機會,避免案件徑入審判程式。」〈林檢163〉
林/檢→林鈺雄著,檢察官論,學林文化出版社,臺北市,1999年4月
一個人即使被判無罪,仍會有很多不利,因為會被覺得他是有罪但是逍遙法外
不只如此,一個人即使被檢察官不起訴,或被法官不開啟審判裁定
他仍會受損
只不過受損程度比起經歷過法院的正式審判要好得多
畢竟偵查程式及中間程式是不公開的
而且一個人被判無罪與被不起訴相比,後者代表了他較高程度的清白
一個人被指控了便很不利,因為一個無辜者,當他被指控後,他原本無辜善良的臉,在被指控後,又再度出現在眾人面前時,便會產生質變,由一個無辜清白善良的臉,很神奇的,被指控後便作為一張醜惡的臉
一個錯誤的指控,會讓一個無辜者善良的臉成為醜惡的臉
可知,錯誤指控對一個無辜者的傷害有多麼大
「無辜的人進了法庭,卻披著犯罪的外衣」「他們眼前的那張臉,就是犯罪者的臉,無辜之人的臉,已經變成犯罪者的臉了。這聽起來讓人毛骨悚然….」〈林淑貞18〉
林淑貞→林淑貞譯,辯方證人,一個心理學家的法庭故事,商周出版,2001年2月
吳惠林博士指出「即使是個「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只是程度的高低會有區別而已。」〈2吳惠林66〉
2吳惠林→到經濟地獄之路,吳惠林著,1990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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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可否讓無辜者回復清白,得到什麼權利或利益呢???
因為,有時一個人被指他做了什麼,他便十分不利
若法官真確認他沒有做什麼,至少他得了清白
我們皆知,起訴門檻是比判有罪要低的
故若一個人他被偵查,被告訴告發了,但被檢察官不起訴,代表了他的犯罪嫌疑真的很低,因為連起訴門檻都通不過,故,代表了較高程度的清白
但,被判有罪門檻很高,故,一個人被判無罪,人家未必真覺得他清白,因為,有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他可能真的有做,只是因為證據未達有罪門檻,未達有罪確信才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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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用陪審團,即使法官不事先閱卷,仍會有成見的
因為,陪審團仍會認為,若非你幹的,人家幹嗎要冤枉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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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的消極確認之訴仍有用的
因為一個人被宣稱有欠錢,如同被指控一樣
法官判決他勝訴,等於還他清白了,等於是另一種形式的回復名譽〈我指的不是民法上的〉
而且,被告,難道不怕被掛上標籤,被視為一個麻煩製造者,一個專找人家麻煩的人,一個會誣賴人的人,一個會冤枉人的人,畢竟「即使是個「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只是程度的高低會有區別而已。」〈2吳惠林66〉
2吳惠林→到經濟地獄之路,吳惠林著,1990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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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被推上刑庭被告席,等於是,「我們找到了人,現在來確認他有罪」,成見無可避免,被推上被告席,便無可避免的不利,會被貼上標籤
民訴上有訴之合併,主觀〈當事人〉的合併,及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的合併〉
除非刑訴上也有民訴的預備的合併〈主觀;的合併〉
甲被人撞傷了,但他不確知是誰撞他,但他確定非A即B,但也非兩個人共同侵權行為,因為只有一個人開車
若甲提預備的合併,那麼,被告有兩個,A及B,其中有一個人必定是清白的
但,刑訴在性質上不可能有這種預備的合併
故對一些無辜的人,最好的處遇並非判無罪,而為不起訴或在中間程式將他裁定不開啟審判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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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告去提消極確認之訴,對原告來說,請法院確認他沒有欠被告錢,對原告是有利的,因為可以還原告清白
因為被告到處去說原告有欠他錢,也等於是一種對原告的「指控」
可以還原告清白的,消極確認之訴,
而且,被告,難道不怕被掛上標籤,被視為一個麻煩製造者,一個專找人家麻煩的人,一個會誣賴人的人,一個會冤枉人的人,畢竟「即使是個「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只是程度的高低會有區別而已。」〈2吳惠林66〉
2吳惠林→到經濟地獄之路,吳惠林著,1990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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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德國受刑人,依刑罰執行法,所提的訴,有沒有效呢???
在獄中濫用職權的公務員,難道不怕輿論壓力
人不會很在乎對方看法,比較在乎其他人看法,故我在「過失傷害」那編文章中,才會提及有人故意去製造別人的愧疚感,去便利自己
因為如阮玲玉所說「人言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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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刑訴中,公安去搜索,逮捕,若強制措施己終結,再去確認其違法有無實益呢???
我覺得還是有用的,至少是一種對違法公務員所施加的「司法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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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
有救濟,總比沒有救濟好,讓受刑人可以請求司法救濟,至少,我想不會發生港劇「無期徒刑」中,吳鎮宇被管理員,命令其他受刑人打傷吳鎮宇的事
也不會發生管監獄管理員跑到受刑人家中去騙財騙色的事情
因為,有一個司法救濟,可以對濫權的公務員,管理員造成壓力,
而,在港劇「無期徒刑」中,吳鎮宇真的是投訴無門啊
因為,他向管理員投訴,管理員根本不理他,因為,管理員本身便是濫用職權的人,當然不會理他了
而監獄系統的其他官員,又很容易有保護自己人的心態
而,法官,是比較客觀公正的,而且是,書面審,不會怕受刑人借機逃獄,這種司法救濟的提起,真的可以賦與濫權的公務員壓力的,因為,白紙黑字的判決書,及起訴狀,真的是可以留下痕跡的
羅刑→claus roxix博士所著,吳麗琪譯之”德國刑事訴訟法”,臺灣三民書局1998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