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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縣長圈選校長 徒增困擾而已
2014/07/3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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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102學年度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已於日前結束,二個階段的遴選作業共產生5位國中校長與12位國小校長,幾家歡樂幾家愁的結果本在預期之中,相較於個別校長的得失,從制度面檢視校長遴選制度,或許更具有教育與法治意義。

    要討論校長遴選,必須先能正確理解「國民教育法」的修法背景,眾所周知,在中小學校長尚處於官派的年代,派用校長的權力相當程度掌握在縣市首長、地方有力人士手中,從而衍生關說、請託、賄賂、走後門等勾當,回到學校,亦有校長自視為封建領主,校園內大小事情但憑校長「說了算」,就連教職員任用也被部分校長視為特權,不法情事時有所聞。

為了回歸法治與教育專業,「國民教育法」於民國8825日完成修正,賦予校長遴選法源,這是繼民國8489日訂定「教師法」、明訂教師權利義務以來,教育法治與校園民主的重要一步。

綜觀「國教法」全文,不僅揭示國民教育宗旨,更確立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並建立校長任期制、遴選方式與回任教師制度,職是,校長由官派改為遴選,應該看做是維護校園民主法治、確保教育專業的完整配套措施。

無可諱言,光憑「教師法」與「國教法」的良法美意,尚不足以根本改變校園生態,以校長遴選為例,儘管遴選、任期制均已入法,但實質上,校長遴選制度實施15年以來,仍有不少主管機關企圖主導校長遴選作業,歸納起來,各縣市校長遴選作業,明顯有以下共同缺失:候用校長名額太少、同額遴選情形嚴重、檯面下交易普遍、教師參與度不足、校長回任教師偏低、有力人士左右遴選結果等。

回到金門縣校長遴選作業機制,似乎也不乏檢討空間:

首先,官方仍然主導遴選:校長遴選是否異於官派,除了取決於候用校長與出缺學校的供需情形,校長遴選委員會能否獨立作業、不受外力干擾,尤為緊要,檢視「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規定,「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府聘(派)任之,其中應有教師代表和家長會代表參與,惟家長會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依此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組成,可謂完全掌握在縣府手中,與台灣本島各縣市明訂各類別遴選委員之作法迥異,也有違法規的明確性原則,給予主事者過多裁量空間,或許便於行政作業,卻也可能危及遴選委員會的正當性,如果因此影響遴選結果的公信力,豈非得不償失?

其次,教師組織欠缺參與空間:儘管台灣本島各縣市之校長遴選,也有流於形式的批評,但多數縣市仍會邀請教師組織派員擔任遴選委員,以示尊重教師專業,或許,金門縣政府會說,當地參加教師組織的老師並未過半云云,對此,筆者只想反問,如果會員人數達300人的金門縣教師工會不具代表性,由縣府所遴聘的個別教師,又代表了誰?刻意排除教師組織,目的是想要增加遴選的正當性?或是更便於主事者掌握遴選結果?

最後,由縣長圈選校長實無必要:整個校長遴選制度,最引人非議的當屬「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的規定,此舉完全違背遴選精神,筆者以為,這樣看似讓縣長獨攬最終決定權的設計,其實反將陷縣長於不義,試問,縣長應該圈選排序第一名的校長,或是可以不理會排序逕行圈定?若為前者,何不由遴選委員會直接決定人選?如為後者,縣長又是憑什麼圈定最終人選?其中是否有對價關係,何以杜悠悠眾口?這樣瓜田李下、容易引人物議的規定,怎能不盡快修正?

國民教育做為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並非意指地方政府可以恣意妄為,金門縣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有必要徹底檢討,以符教育法治與校長遴選精神。(20140728金門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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