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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兒童罪?
2010/12/1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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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新聞:故意殺害兒童罪 全家燒炭他獨活 法官判5年

莊姓男子與配偶甲女、配偶的姐姐乙女,以及該夫妻的小女兒,一同燒炭謀死

最後,只有莊姓男子被救回來

首先,對於甲女、乙女的部份

莊姓男子成立加工自殺罪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所以共有四種犯罪類型,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殺人、得其承諾殺人

但是嬰兒的部份,因為欠缺意思能力,所以並不適用這條,而應該回歸到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對於兒童犯罪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得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

所以,應該不是多出了一條故意殺害兒童罪,而應該還是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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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Heuristic
2010/12/13 12:50
殺害自己的幼年子女

我們的法官有時是「講情理」的。我估計這個法官同情這個傢伙。但是他的女兒才兩個月就被謀殺,對她實在不公平。死者已矣,生者何堪。這人活著其實也是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