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常常提醒很多朋友,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當然偶爾且不傷大雅,合理使用之範圍內,
或者是著作權人還不以為意
可是如果過頭了,那自然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而不是再說什麼...都被政治利用...的話語
大多數的朋友聽完我的勸,仍明知違法卻依然故我
不尊重別人,當然就得等著面臨法律的風險
筆者僅能善盡建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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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某部落格主諷刺周錫瑋的超貸事件
結果周錫瑋提出加重誹謗、違反選罷法、違法著作權法告訴,
最後印象中好像只有著作權法有罪,
法院認為該名格主擅自使用周錫瑋的「WEIGO、周錫瑋人形騎單車圖像」及改作
所以,不要以為著作權沒什麼,
在特別301條款的壓力之下,相關刑責可是相當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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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頭來看看這起事件,用酒店來做某種暗示,
自己覺得爽、有創意,卻如同用矛傷害了別人
等到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這些人卻躲在言論自由的盾牌後方反擊
好像言論自由最大,別人權利不夠看的態度一樣
這種錯亂的觀念一直在社會中亂竄,
只能說政治人物帶來的一些怪異風氣,卻讓許多網友也沾染上了惡習
有樣學樣的結果,當然也得學政治人物一樣,常常打官司
總之,
敢改別人的影像檔,
又認為有理的話,
就有氣魄一點,
不要怕被別人告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補充相關法條:
另外本案又涉及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當事人不必提出告訴,執法機關即能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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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樓.2010/11/03 10:14給~~樓下那隻綠色數字惡魔5238.....
"問題是人家還沒告,檢察官就急急忙忙跳出來,想方設法入人於罪...這才是真正叫人害怕的事"
這是什麼顛倒是非,下流無恥的論調與邏輯??
不論也不管那隻廖畜做的事情是對是錯?有無違法?先批評司法檢調再說...
下次如果有人在大眾面前公然問候羞辱你祖宗八代,我們是否同理也可以先了解評論你的祖宗八代是否真如羞辱你的那個人所言?再決定他是否違法??無恥綠網軍,少在那妖言惑眾,丟人現眼.....
- 4樓. jun52382010/11/03 08:15.
"敢改別人的影像檔, 又認為有理的話, 就有氣魄一點, 不要怕被別人告."
問題是人家還沒告,檢察官就急急忙忙跳出來,想方設法入人於罪...
這才是真正叫人害怕的事。呵
- 3樓. HHWU2010/11/02 23:17看法
不知道這位是真的不知道著作權的重要呢? 還是故意惡意醜化別人? 說真的,都已是成年人且擔任過謝長廷網路方面的重要幹部,若真的沒有法律ABC,恐怕也說不過去. - 2樓. 紫金王朝2010/11/02 22:41
- 1樓. 天蠍浪子2010/11/02 21:33回應
看來這裡的問題,不只是影射人家是酒店小姐,而可能有的名譽妨害而已。
不過倒是有不少網友找各種理由來強化這個行為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