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召妓疑雲案
因不滿邱毅屢次在電視台陳述事實...打錯了,誹謗他...
所以控告陳致中妨礙名譽,應該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壹周刊聲請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不知道為什麼居然證據保全不起來
(請參照《論陳致中召妓案之「證據保全」》)
邱毅也出招了,同樣是證據保全,只是這次所提的是誹謗罪的官司
所以依據刑事訴訟證據保全之規定
(相關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19-1至219-8條規定)
由於那棟大樓不太配合,所以邱毅向台北地檢署聲請保全駕車召妓路線的路口監視錄影帶,因為屬於公家單位所持有,所以可能本來就保存的很好,甚至於早就有人備分好了,高雄市警察局取得相關的九支監視器影像內容,函送北檢調查。
無論這個案情如何發展,雙方攻防現況如何?
且看一下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之基本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 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 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基本上,邱毅有提出誹謗的刑事案件,相關提出的程序也都合法,很難認定為不合法
而錄影帶之內容可以證明到底陳致中什麼時候返家?其行程是否如其先前所言?
況且錄影帶一定期間就蓋過去,也要趕緊保全一下證據,當然也是有理由
當然,有可能潛在人性深處的真正理由,是想要知道陳致中到底有沒有去嫖妓...
所以,說不定全國最瞭解案情者,是那位掌管錄影帶的老兄
保全證據的程序,聲請書該準備什麼內容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5條規定,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現在這些重要的證據在誰手上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7條第1項規定,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 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 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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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2010/08/04 11:08欄主.. 到底是誰告誰呀?
>> 所以控告陳致中妨礙名譽
?????
- 3樓. 啥啊?2010/08/04 07:33駕車召妓路線的路口監視錄影帶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2樓. BlackJack2010/08/04 05:09陳致中沒召妓就該感謝邱毅幫他忙
陳致中沒召妓就該感謝邱毅幫他忙調錄影帶還他清白....
看陳致中的反應就知十九是他召妓的....不然何必告民事而已?
- 1樓. 啥啊?2010/08/03 23:59所以,說不定全國最瞭解案情者,是那位掌管錄影帶的老兄
所以,說不定全國最瞭解案情者,是那位已經分房睡覺,還去驗血的。。。。。。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