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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陳致中召妓案之「證據保全」
2010/07/3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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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召妓疑雲/大樓監視影帶 陳致中拒查扣

陳致中有沒有嫖,嫖的是不是妮可?

筆者並不知道。

只是自從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違憲之後,

未來娼妓合法化乃不可擋之未來

陳致中與妮可之類的關係,將會往合法化之交易環境邁進

所以筆者也不太關心到底陳致中嫖是否有透過嫖過程,彌補人生的一些缺憾?

本文將介紹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

本案陳致中對壹週刊提出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應該是這樣子的主張),

主要證據應該是以通聯紀錄來證明自己沒有打嫖妓的電話,

(此一證據實質證據力頗為薄弱,證明不了什麼...)

壹週刊方面,基於對於自己報導的信心,以及陳致中不願提出社區監視器的錄影內容

所以認為陳致中所住的「人文首璽」

社區內的監視器應該可以證明嫖妓的時間,陳致中不在社區內

並積極地訴請法院查扣陳致中居住的「人文首璽」大樓監視器錄影帶

據報導表示,社區管委會認為尊重陳致中的意願

因為陳致中拒絕提出,所以沒能完成證據保全的程序

==================================

所謂證據保全,就是避免證據因為時間的經過,或者是人為破壞等因素

導致有利於己的證據無法呈堂,而成為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

因此,在無法像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透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而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制度,確實有其必要性

(刑事訴訟也有證據保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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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

所以,壹週刊可以向法院表示要將該社區監視器當天錄影的內容予以證據保全

以避免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被消磁或被竄改等情況

而且該證據對於確認陳致中在家的說詞,有關鍵的證明效力

如果筆者是法官,100%會裁定許可證據保全

只是執行保全證據的法官表示,壹週刊要求查扣的監視影帶所有權是人文首璽大樓管委會,屬「訴訟的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拒絕查扣,法院無強制力。

筆者查了一下法條

錄影帶的內容有可能適用勘驗或書證之規定

不過勘驗也是準用書證之規定

尤其是第346條第1項規定,證據在第三人手中的情況

-------------------------------------------

茲將勘驗準用書證之相關條款列舉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

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 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347條規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 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351條規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349條第1項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349 I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第323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上開勘驗規定並沒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所以無法透過裁處罰鍰之方式,要求該管委會提出,也沒有辦法依據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取得該錄影帶的內容

筆者認為錄影帶應該是準文書,而有適用民事訴訟法349條規定,因此應該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法取得該錄影帶之內容

總而言之,如果陳致中跟管委會說不要提供或其他原因

導致實質上拿不到錄影帶內容

法官心證上對陳致中不利的機會就很大

民事敗訴的機會應該是蠻高

但是,等到敗訴出來,大家可能也忘了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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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2010/08/04 12:02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坑害百姓枉法裁判

社會警示: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坑害百姓枉法裁判.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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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2010/07/31 17:45
可以查扣第三人之物件
民事證據保全,可以查扣第三人所持有之物件。若第三人拒絕,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9條之規定強制處分。新聞所引述的執行保全證據的法官所說的話,不是他偷懶,就是他不懂。

錄影帶應該是準文書,可以適用書證的程序

也就是可以適用第349條之規定

J教授2010/07/31 18:0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