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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肩摟腰,也算性騷擾
2010/06/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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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撫摸女性肩腰 高院判決:不算騷擾

甲男常常騷擾乙女,

在某次主管邀約到PUB的機會中,

甲男對乙女搭肩及摟腰

乙女事後控告甲男對其性騷擾

地院認為有罪,高院認為無罪

其差異點在於肩跟腰是否屬於「身體隱私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地方法院認為是「身體隱私處」,高等法院認為不是。

筆者贊同高院的見解,認為肩、腰並非屬於其他身體隱私處

可是哪邊算是身體隱私處呢?

例如耳洞、大腿內側、肚臍都應該算是身體隱私處

或許有網友認為難道這樣子就不用處罰嗎?

非也!

性騷擾防治法還是有行政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此屬行政罰的規定

所以還是可以加以處罰

只是屬於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其他相關案例

A男趁B女不及抗拒之際,自B女身後以雙手用力擁抱不放約5至10秒之時間(未直接觸及胸部),法院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

(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C男利用D女信任其應係盲人按摩師而較無防備之機會,竟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趁機伸手撫摸甲女胸部,再接續以手捏甲女左邊乳房之乳頭,又趁甲女心中納悶未及反應,按摩至肚子部位時,接續以手隔著甲女之內褲 碰觸甲女陰部等身體私處,法院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

(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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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 貓 ✽
2010/06/17 10:51

算不算性騷擾﹐除了未成年的案例﹐主要還是要看當事人是不是感覺不舒服和不願意吧?

之前聽說過一句關於性騷擾的笑話﹐「成功的性騷擾叫追求﹐失敗的追求叫性騷擾」﹐雖然有點偏頗﹐但多少也點出了以上的事實。

所以﹐對於一些比較遲鈍或大剌剌的當事人﹐即使對方是有意吃豆腐和性騷擾﹐或是一些你情我願的例子(從調情到婚外情的例子都有)﹐恐怕很難被界定為性騷擾吧(而後者恐怕比前者更難被界定為性騷擾)。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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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狼的假面具與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