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一審定讞,少見!
2010/06/10 12:48
瀏覽3,009
迴響0
推薦27
引用0
引用文章警貪汙判無罪 檢拒絕上訴
警政署政風室偵辦台北縣警海山分局詐領拖吊績效獎金案,將全案移送檢方,起訴12名員警;法院勘驗偵訊光碟,認為內容和這些員警的筆錄有出入。
檢方拒絕上訴,全案確定。板橋地檢署發言人鄭鑫宏表示,將向法院調閱相關卷證調查,如有不法,一定查辦。
這起案件有兩個觀念值得一提,
第一,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實際內容不符時,該怎麼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若兩者不符,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參見《圖解刑事訴訟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83頁)
所以上開案件,員警陳x騰向法官表示,當時政風市製作筆錄之際,他並未認罪,但筆錄上出現他「認錯並請求減刑」的話,且筆錄關於他指證員警要幫小隊長開單等語,也不是他的原意,直到被起訴後,向法院閱卷才知道筆錄有問題,當時因為經過長時間偵訊,他腦筋一片空白,未細看筆錄就簽名,不知為何筆錄會出現他沒說過的話。
法官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光碟,認為陳聰騰所言不假。
第二,司法警察(官)筆錄的可信性問題─傳聞證據
(參見《圖解刑事訴訟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第227頁)
警方製作完筆錄,也就隨便簽簽名認證,更何況是一般小老百姓,被莫名其妙入罪的比例有多少呢?這實在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