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小心罪更重
2009/03/1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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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旅遊達人偷情 妻捉姦毆情敵
●案例事實
劉姓夫妻在旅遊出版界頗負盛名,老公外遇,與小他十五歲的嚴姓女子通姦,被妻子率領阿姨及七、八名男子,衝入嚴女的永和住處,(似乎沒有與警方依法聲請搜索票,當然也不可能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衝入抓姦抓個正著。劉妻還把嚴女痛打一頓,甚至於疑似僱用徵信社至嚴女家安裝針孔。
●嚴女的罪責
由於過程被拍起來,嚴女坦承不諱,成立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劉妻等人
一、衝入嚴女住宅的行為,成立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打傷嚴女的行為,成立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安裝針孔,成立妨害秘密罪
若嚴女家中找出來的針孔,可以證明是劉妻所為,將成立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JC鮮師的看法
無計畫性的莽撞抓姦行為,實在得不償失啊!
尤其是這個年代,通姦行為逐漸朝向除罪化之路,連眾多婦女團體也不支持此一法律規範,修法除罪化看來是必然之路。婚姻,切莫成為枷鎖,鎖住另一半的人與心,是一種痛苦。
好來好去,好聚好散。
抓姦,爽了一時,卻未必佔上風。看看哈林的冷靜,想想莽撞的行為是否值得?
●JC鮮師的其他著作
》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一本探討兩性的實用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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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3) :
- 3樓. 茶花園2009/03/10 23:22保護壞人,傷害好人的惡法
這是台灣的不合理法律。
保護壞人,傷害好人的惡法,所以台灣才會這麼亂。
看起來這些法律是還好啦 J教授 於 2009/03/10 23:22回覆 - 2樓.2009/03/10 21:46恩
恩
你說的好有道理
真要抓姦,還真的要三思
不然,還真的會得不償失
只換來自己的心情爽快
可是,抓姦除罪化
法律與道德的界線
或許
我不懂吧
婚姻還是要用心經營的
可惜的是
很多人婚後
就忘了要經營婚姻了
莎多堡小侍從
對啊!任何事情都要用心經營 J教授 於 2009/03/10 23:19回覆 - 1樓. MayMays美食廚王爭霸賽2009/03/10 11:29小姐,那是民事訴訟法啦!不是民法 J教授 於 2009/03/10 18:17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