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你使勁…我呻吟 熟女字找麻煩」報導
「你使勁…我無法控制的呻吟」,高雄市35歲的謝姓女子在個人部落格裡匿名寫夫妻性愛網誌,讓網友公開點閱,彰化縣警方認為她公開散布猥褻文字,昨天傳喚到案,訊後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謝女被警方約談嚇到,表示以後不會再寫類似的文章。
看來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又被剝奪了。
謝女不過寫些文字,也實在沒什麼,市面上一大堆雜誌都是很那個的,而且還圖文並茂,那不是都應該關起來。
警方表示,在場的員警唸出部落格的文章內容,在場男性都聽了都感覺不好意思,依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指出,足以引起人羞澀、不好意思的反應,就涉嫌構成妨害風化。
先看一下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經JC鮮師查閱了一下該號解釋,該解釋認為上述規定是指下列兩種情況:
第一,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不知道謝女的文字內容屬於哪一種?
第二,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謝女的文章大家都能看得到,並沒有什麼安全隔絕措施,看完之後,相信謝女的文筆也應該足以刺激或滿足讀者的性慾,只是比較傷腦筋的,在於這些文字會不會讓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
該號解釋採取一般人的標準,這是很抽象的概念,什麼是一般人,恐怕得經過社會大多數人投票,來決定謝女是否犯罪,否則到了法庭上,一般人的判斷標準,大概就是法官的標準來充當一般人,遇到保守的法官就慘了!
JC鮮師的想法是什麼?
刑法第235條顯然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屬於惡法,《建立完全人權、無法國家》乙文,整部刑法都是惡法應該予以廢除。否則,以後上網找篇讓人興奮的文章,恐怕都很辛苦了。
各位讀者看到本文的標題時,應該以為終於可以看到猥褻的文章了,但是看完本文之後,發覺JC鮮師應該沒有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吧!
如果你還覺得猥褻,那觸犯本罪的可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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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樓. lqyromeo2009/10/22 18:06言論自由,尺度應該還是放寬一點 J教授 於 2009/10/23 08:30回覆
- 9樓. Daju2008/11/21 06:29警察
真是吃飽太閒
專找小老百姓的麻煩
- 8樓. 心之使徒(愛妳沒有如果。)2008/11/19 19:15哈嚕~~帥哥
哈嚕~~帥哥,你的專文已經寫好嚕~~
花了一天多寫完你和小二小姐的專文,
先去休息一下了。@@"
- 7樓.2008/11/19 16:31應該是謝女控告警察才對~~ ^^
我想 謝女的文章 應不會讓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的
但是 "...在場的員警唸出部落格的文章內容,
在場男性都聽了都感覺不好意思..."恐怕是該警員男"聲" 女扮,才會讓其他員警
" 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 吧
警員是...以他法讓現場警員聽聞... J教授 於 2008/11/19 16:47回覆 - 6樓. 如刺鯾喉2008/11/19 16:00啊!呀!哎!唷1…
壞警察打人逼供,不也是
「你使勁……,我呻吟……」嗎?
這也要罰呀?
我的媽…媽…媽…呀!
- 5樓. 天蠍浪子2008/11/19 11:02回應
圖文並茂...
蘋果日報之前好像才因為報導性犯罪時詳細描述性侵害與猥褻過程而遭到檢舉...
相較之下謝女的應該就還好吧, 只能說她八成碰到了性觀念保守的警察...
不知道能不能對法官做性觀念的量表或問卷調查?
應該是說缺績效的警察吧! J教授 於 2008/11/19 12:21回覆 - 4樓.2008/11/19 09:54好笑無奈與視而不見
警方處理該女子"呻吟"得很好笑,員警對法令的"意會"很無奈,真正的情色行當卻無人管真的很無奈! - 3樓. 怡克納米斯2008/11/19 09:40有事一問
老大,萬一有篇文章前頭看起來是情色文章,但後頭讀者發現竟然是雙關語笑話時,請問,此時仍是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嗎?
ㄞ!全民廢除所有惡法聯盟,看起來是有必要成立了 J教授 於 2008/11/19 12:20回覆 - 2樓. 星際訪客2008/11/19 09:16寫實不入.骨
謝女不過是.輕描淡寫.點到為止.分享經驗罷了......
基層大人.有點小題大作...自身.視野.不夠開闊...似乎擾民了......
- 1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2008/11/19 09:08看不懂
你失禁 我收銀
這樣算什麼猥褻啊?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