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攜子返鄉獨回,越妻判略誘罪」報導
一、案例事實
越南籍的新娘黎姓婦人遭家暴後,以探親名義徵得夫家同意,帶著2個孩子回越南,自己獨自返台賺錢養家。
抵達越南後,曾打電話給丈夫說:「我不要回來了,要把孩子留在越南」,還寫信說「我也會這一招,沒想到吧,我會幫你把孩子養大。」
夫家控告略誘,桃園地院認定她讓孩子脫離一方監護權,依略誘罪判刑2年,緩刑5年。
二、法令分析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3項《準略誘罪》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什麼是和誘?略誘?
51年台上字第2272號判例:「 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所以,本案例的情況為雙方尚未離婚,父母雙方都有監護權,若一方故意將小孩子帶離,而侵害他方的監護權,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三、JC鮮師的建議
除了結婚中,可能會遇到此種情況外。
遭遇對方家暴,帶著小孩逃離,會成立嗎?本文認為如果是故意讓對方看不到小孩,是有可能成立,可是單純逃離家中,傾向不會成立。
離婚後,監護權在他方,思念小孩而將小孩抱走,也有可能成立本罪。
後記:
今天寫完這篇文章,居然馬上有網友M女因為遇到類似問題,上網瀏覽時發現本文,來問筆者的意見。
M女面臨到的問題,蠻像是筆者書中提到的愛蜜莉事件,筆者概略地分析了一下,因為很多內容在「愛情福利社」一書中都有介紹,最後還支持了一下這本好書「愛情福利社」,感覺蠻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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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時季常2008/06/27 06:38遭受家暴,儘可放心大膽的帶走小孩
一名成年男性,遇事不能商量,而以暴力手段對待有婚姻關係而且與之生有子女的成年女性,此人在心智的成熟度上面已有問題,子女亦受到暴力之威脅。
為保護未成年之子女,因此「暫時」將子女帶離有暴力行為之父親身邊,此做法不僅合情合理,我相信在法律上一定也可以找到適用的條文。至於是那個條文,就有請鮮師去查一查了。
明知子女在危險當中,如果不帶離開,以致於讓子女受害,這也可以算是一種過失吧,我相信在法律上一樣可以找到法條來控告這種未能保護子女的父母。雖然可能沒有人會去做這種控訴,但不表示就不能做這種控訴。
欲加之罪,何患無法!想要讓你脫罪,又何患無法。
就算帶走小孩真的被控罪好了,如果罪有可原,稍為有點人性的法官,一般也會以緩刑來處理。
如果是因為家暴而帶離開,法院也應該不會判處略誘罪 J教授 於 2008/06/27 07:12回覆 - 3樓.2008/06/26 13:03嗯‧‧‧
名稱:家庭教育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公布 )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 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 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50
當然有啊!只是,這個條文,沒有真正落實。
哈可能沒以強制力吧
J教授 於 2008/06/26 13:38回覆 - 2樓. 美美兒2008/06/25 21:18推到天涯海角去~YA
小孩可憐ㄚ~
帶走孩子前請三思 免得觸法又得不償失
但已受家暴 帶走也不行喔 真的是ㄏ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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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己不求人 好書推薦推不停
我最貼心的~~~哈哈
- 1樓.2008/06/25 13:20湄公河畔的小孩!
其實,不是結了婚、生小孩,就一定是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喔。
好爸爸、好媽媽 是需要個人不斷學習,有些40幾歲的父親,在我眼中,他還
是個小孩子,不能扮演好所謂「爸爸」、「媽媽」這個角色。呵呵呵!
這個道理,我也是最近才「領悟」。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前,必須上04小時諮商課程。可惜!
唉‧‧‧,這條法律,徒具虛文。真正落實,有幾個縣市呢?
因此才衍生出一堆家庭問題,家庭也會傷人。
挖還有這個條文喔 J教授 於 2008/06/25 14:0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