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經濟2017年學術研討會
轉型正義–談制度改革的配套與基石
日 期:106年10月7日
主辦單位:世新大學經濟學系
協辦單位: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世新大學研究發展處
司法官員年金改革之轉型正義
Justice Revolution of Judiciary Officials Annuity Reform
金文森
朝陽科技大學教授
摘要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結果出爐。八成四民眾質疑法官之公正、公平性,為歷年表現較差之民意反應。此外,76.5%的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台灣民眾對目前政府在防治貪瀆案件的效能依然相當不滿意(78.7%)。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軍公教年金要改革,為何司法官員不用改革?本文研究目的是要探討司法官員年金及司法改革的問題。本文透過文獻回顧與分析等研究方法,參考國內外文獻資料,找出司法改革及年金改革的癥結。研究結果發現台灣官商勾結,法官違法判決,檢察官違法簽結或不起訴,司法要改革需修改憲法及相關法規與措施,高薪無法養廉,建議司法官員薪資減半聘陪審團,陪審團需要營建、理工、管理、財務、經濟、醫護、設計等專業人士。不可讓檢察官及法官一人專斷獨行!司法官員是凡人有七情六慾,司法官員不是聖人,不是神仙,沒有資格享終身職!司法官員退休年金建請一併縮減!研究結果可提供我國政府主管機構參考運用。
關鍵詞:法官、退休俸、修法、陪審團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稱司法官包括法官及檢察官,但法官及檢察官貪瀆案件層出不窮,例如前立委何智輝行賄法官至少八百萬元獲判無罪,羅××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時,因收受毒犯葉××100萬元,明知葉××有罪卻將葉××從3年2月改判無罪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楊××打麻將及召妓,蘇法官積欠賭債,詹檢察官貪污卻獲得法官判無罪,井檢察官索賄接受招待喝花酒,及出國旅遊,現在潛逃海外。台中高分院法官胡××喜歡到酒店飲酒作樂,甚至還擁有3個妻子6名兒女,而妻兒幾乎都沒有工作,但名下資產卻是高達新台幣3億元,台北及台中都有房地產、名車、金塊19條、千萬現金及巨多名牌洋酒,三房疑是白手套收賄存賄,其判决可謂「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因其非常好色,有新聞媒體說他是「有奶判生、沒奶判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女檢察官陳××自1999年起,陸續擔任宜蘭、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時,連續6年8個月向賭博電玩業者被告收賄81次共2325萬元,創下檢察官貪污金額最高、時間最久、次數最多紀錄 (金文森,2014a)。
國際透明組織公布「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指出,台灣有36%的受訪者回答與相關部門接觸過程曾行賄。法務部曾指出,國際透明組織該項調查係對全球107 個國家,外界傳聞我國貪腐程度排名第18 名是明顯的錯誤。另據法務部指出該調查行賄最高百分比為司法(35%)即約每3 人與公部門接觸,就有1人曾行賄。目前檢察機關每年偵辦約40 萬件刑事案件,其中約近50%為不起訴處分,其餘亦約40%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起訴件數也僅10%左右,況且起訴的案件也只有一成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縱使進入深流審判程序,也不一定要行賄法官。請問不起訴案件中是否有行賄就不起訴? 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案件中是否有行賄才輕處?起訴的案件也只有1成約4千件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請問審判有罪的案件有幾件? 判無罪或輕判者有無行賄?行賄改成有罪,當事人不敢揭發(金文森,2014b)。
現代的法規條文仍有許多漏洞,司法制度也有不合理的機制、財團唯利是圖、官商勾結。廉政機構無預防及偵查功能,檢察(事務)官違法案件不起訴、法官違法判决,不肖司法官員像恐龍一樣,無人可管。司法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司法淪陷台灣沒有任何廉政可言 (金文森,2015)。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結果出爐。八成四民眾質疑法官之公正、公平性,為歷年表現較差之民意反應。此外,76.5%的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台灣民眾對目前政府在防治貪瀆案件的效能依然相當不滿意(78.7%)(金文森,2017)。
台灣的倫理道德教育相當欠缺(King and Duan, 2016),社會需要公平正義與公理,台灣目前社會注重政治現實與選票,非軍公教族群認定軍公教退休金領太多,禍害子孫。近年來台灣政府說軍公教退休年金若不改革,財政會破產,所以要減少已退休的給付,未退休者繳多、少領、延長服務年限,延後領取退休俸。既然軍公教都要年金改革,為何司法官員不需要年金改革?經濟就是用較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空間獲取較大的成果或收益;CP值的意思就是性價比,即「性能與成本比較」,是用來權衡商品在客觀的可買性上所做的量化。坊間通用的性價比=性能÷成本(Performance ÷ Cost),反映了單位成本付出所購得的商品性能。同樣道理,我們納稅奉養司法官員就是支付成本,但司法判決是違法的結果,就表示司法性價比是負面的數值。我們納稅奉養退休司法官員至死亡,性價比絕對更是負面的數值。軍警消隨時會犧牲性命去執勤工作,都要刪減退休年金,為何司法官員不用犧牲性命工作,卻不准砍退休年金?本研究參考相關論文或資料,探討台灣司法官員年金改革之轉型正義問題。
二、美國狀況
前美國普渡大學傑出教授,現任美國夏威夷大學教授,台灣中央研究院陳惠發院士於2017年7月31日表示美國每個州都不太相同,但90%的法官由地方人民選舉擔任。美國法官基本上都至少幹了七、八年律師,再經律師協會推薦,民眾選舉最後決定,才當上法官。大部份的檢察官由主任檢察官任命,主任檢察官由州長任命。以夏威夷州為例所有法官經由一個提名委員會按照候選人的美德,選拔程序推舉,選上的法官最初任期是10年,司法的選拔委員會可再任命優良的法官延任另一個10年。以德州為例所有法官由黨派人士選舉,受理上訴的法官選上的任期為六年,行政區地方法院的法官任期四年,法官可被再選舉連任。以華盛頓州為例所有法官經由無黨派人士選舉,受理上訴的法院法官選上任期六年,高等法院法官選上任期四年,法官可再被選舉連任(US Legal, 2017)。
美國加州交通廳段煉哲學博士2017年8月4日表示一般來講,州和縣的大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 Attorney General) 是選舉產生。但聯邦大檢察官(司法部長)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州縣的大法官由州長或議會確定。聯邦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其他助理檢察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按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擇優錄取。雖然憲法並沒有具體的資格要求,但對法官要求甚嚴,法學博士、律師執照、工作經歷、背景清白等是必須。法官任期長,檢察官仼期短(四年)。美國法學院(Law School)、醫學院(Medical School)、牙醫學院(Dental School)是職業教育,必須是大學學士學位畢業後方可進入。雖然畢業後獲得「法學博士」、「醫學博士」、「牙醫博士」,這些「博士」只是從業的基本資質要求,與哲學博士(Ph.D.)不同。Ph.D.在英美體系中,是最高研究生學位。
(一)、想成為法官的程序
段煉博士另外提供想成為法官的程序如下(Wiki, 2017a):
1.滿足教育要求:
(1).先獲得一般四年制大學的學士學位,準備申請高等學府的法學院,儘可能進入最好的法學院例如哈佛、耶魯、普林斯頓大學。(2).大學四年沒有特別主修專長規定,但申請人多為人文科學專長,例如政治學、社會學、歷史、企業、經濟學。最好曾在法律公司實習過。(3).高分通過「法學院入學測驗」(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簡稱LSAT)。(4).完成3年的法學院教育,獲得法學專業博士學位(Juris Doctor degree)。在學期間須跟隨律師工作吸取經驗。(5).通過限制考試,限制考試由美國各州律師公會設計,以決定候選人是否有合格的執法審判能力。
2.獲得經驗:
(1).像一位律師一樣先工作,成為法官之前必須擔任過律師。(2).在法庭花費大量時間,擔任公訴人奉獻獨特的良機,並學習熟悉法庭的運作。(3).準備你自己成為良好的法官。磨練與展示具備職權與榮譽,且不屈不撓的法律判決特性。
3.追求成為法官:
(1).在各州申請擔任法官。候選人經由司法的提名委員會,或參議員或其他政治家推荐。候選人須經過冗長的申請程序,依據權限最後可能被選上或被委派擔任法官。(2).去認識當地區域的法官。(3).贏得選舉。(4).完成必要的訓練。一旦被選上或委派,在法官執業前須接受且完成特定的訓練課程或研討會。
(二)、想成為地方察檢官的程序(Wiki, 2017b)
1.完成必要的教育
(1).先獲得學士學位。(2).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Law School Admissions Test, 簡稱LSAT)。(3).申請就讀法學院。(4).獲得法律專業博士(Juris Doctor)學位或法律碩士(Master of Laws)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要研讀三年,半工半讀會更久。法律碩士學位通常需研讀一年。(5).在法學院要尋求實習或其他實訓經驗。(6).獲得進入你所在州內法庭的許可,並實習法律事務。
2.建立必要的證書
(1).獲得職業經驗。(2).成為地方檢察官的助理。(3).聚焦於試用經驗。(4)獲得分派於倍受矚目的案件。
3.成為通曉政治的人
(1).準備角逐職位。(2).選擇一個州和郡去競爭。(3).選擇一個政黨。(4).活躍於你的政黨。(5).運用任何家族的關聯。(6).認識當前的地方察檢官。(7).與媒體聯繫。(8).投入另一個政黨辦公室。
4.競選擔任地方檢察官
(1).發展一個平台,處理和參與調查、起訴和防止犯罪。(2).向地方選舉委員會申請。(3).檢閱競選規則。(4).建立競選團隊。(5).設置網站並運作。(6).殘酷地競選活動。
5.被委派為地方檢察官
(1).建立強健的名譽。(2).感動有正義感的人民。(3).呈交申請書希望被委派成地方檢察官。
美國法官年薪約10萬美元以上,2005年的時候,美國各州一審法官平均年薪是11.61萬美元,如果換算成新台幣約300多萬元。2005年美國人平均年收入約3.6萬美元,則美國一審法官的收入是美國平均工資的3倍多。美國任何一位行為良好的法官在屆齡時若符合服務規定的必要條件可申請退休,不論是連續或其他方式的年資,滿足下列年資:屆齡65歲服務滿15年,或屆齡66歲服務滿14年,或屆齡67歲服務滿13年,或屆齡68歲服務滿12年,或屆齡69歲服務滿11年,或屆齡70歲服務滿10年,退休後在他或她的餘生可獲得年金,此年金是相同於退休當時的薪資。因為法官經由選舉擔任,不良法官會遭淘汰,故退休年金比較沒有爭議。檢察官隨著州長選舉而更換,沒有終生職的問題。
三、中國大陸狀況
大陸一個司法人才的成長過程十分緩慢,如果要成為一個法官,要通過兩次號稱中國最難的大考─公務員考試和國家司法考試。進入法院之後,要經過預備法官等培訓,兩三年後才能被授予初任法官資格。按國際慣例,13億人口,應該有13萬法官,大陸現在有19萬法官,審理每年五六百萬的案件量。大陸有些法官月薪才4、5千元(約新台幣2至2.5萬)。在司法系統內,年薪約10萬人民幣(約50萬台幣)左右。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一個月的工資,相當於北京市高等法院法官5年的工資。2013年,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副科級)月薪約2500元人民幣、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副科級)月薪約3100元人民幣,北京市某中院一名法官(副科級)月薪約4700元人民幣。
上海高院副庭長趙明華招嫖事件傳出後,經查其居然在上海擁有4套房產,其中2套屬於高級小區住宅(大紀元,2013),司法人員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引起關注。「黑色收入」無法估計,少則數萬元多則10至20萬元人民幣,視法官心狠手辣程度,有時法官暗示當事人更換律師,方便利益分享最大化。部分律師有時既是行賄人,有時擔任中間人。「灰色收入」則包含企業、律師的請客邀宴、送禮、旅遊招待等,部分地區法庭甚至採取「辦案創收獎勵制度」,法官可在罰沒收入中間抽成。大紀元(2016)報導北京昌平區法院女法官馬彩雲夫婦在家遭其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槍擊致一死一傷。中共最高法院追授其為「模範」,其所在的法院提出申請「烈士」稱號。但民間對此案疑問頗多,質疑兇手僅僅因為婚姻財產糾紛而殺人,並且兇手以自殺方式了結,這當中必定有蹊蹺,呼籲更多真相。不少民眾認為大陸司法不公,是否審理存在冤案?
高薪養廉是指政府公職人員以優厚的待遇,使其不僅能夠養家糊口,還能維持較高的消費水準,不致因為經濟狀況不佳以權謀私,從而安心工作,不貪污、不受賄、秉公辦事,保持廉潔。高薪養廉一般是針對政府官員提出的制度,是利用很高的薪酬來防止國家公職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自己謀求私利。但“高薪養廉”也存一些弊害,例如增加國家財政支出,加重國家的經濟負擔,拉大“高薪”與“低薪”的差距,引發社會矛盾,引發相互攀比。 大陸是一個人口眾多,公務員隊伍龐大、人均經濟水準不高、地區經濟差異顯著的國家,高薪養廉在中國現階段不可行, “高薪養廉”不符合目前的經濟狀況。雖然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溫飽問題只能說基本解決了 (智庫百科,2017)。
然而世界上實行“高薪養廉”政策的大都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如新加坡、瑞士等。新加坡的人均國民收入超過了1.6萬美元,人民普遍富裕且貧富差距不大,這是新加坡實行“高薪養廉”政策的一個重要基礎。中國是建立在經濟薄弱的基礎上,雖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的經濟得到了巨大的進展,國民生產總值在世界也名列前茅,但由於人口眾多,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偏低,而且還有相當一部分貧困人口。目前公務員人數超過了3000萬,如果他們的工資按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幣計算,即需要支付3000億元,這是一筆相當龐大的支出,這些狀況都表明不適合實行“高薪養廉”政策。因工資不高,司法官員退休年金沒有嚴重問題。
當前中國法制建設尤其是在反腐敗的法制和監督機制的建設方面,存在著不足的問題。無論在反腐敗的行政立法、經濟立法,還是反腐敗的專項立法方面,均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而在反腐敗的執法方面,則存在著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在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上,不僅監督主體缺乏應有的權力與獨立性,也缺乏具體的監督法規,存在著大量的“虛監”現象。在這種環境下,如果只寄望於通過高薪來約束各級領導幹部,使其自覺清正廉潔,那就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彭貴平、張續,2010)。中國公務員制度建設不成熟,老百姓傳統文化心理和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理論不認可高薪養廉。高薪只是養廉的基本條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條件,應該綜合配套,多管齊下,全面整治腐敗(劉慶志,2017)。所以大陸實行司法陪審員制度,防止司法官員貪瀆。
(一)、中國大陸陪審員制度已建立
既然沒有足夠的經濟基礎,又要防止公務官員貪污,特別是防範法官貪瀆,大陸建立陪審員制度,此制度比台灣文明進步,且已有許多研究值得參考。南京師範大學錢再見院長及潘溪教授提供大陸司法改革資訊如下:
1、反腐成效顯著但是道路還長遠
關於打擊貪腐問題是這一屆中國政府重點關注、動作較大的一個執政特色。反腐是一個具有較長期限規劃和精準分步推進的過程,具體實施部門包括紀委、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部門。比較特色的有設立紀委各級巡視組、檢察機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在刑罰中設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等具體措施,當下最新的動態舉措是在頒佈實施《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逐步將紀檢、監察、反貪、反瀆、審計等相關工作納入統一的國家機關範疇。目前來看,在各級政府部門內部已經逐漸形成了相對高壓的反腐態勢,在立法、政策和具體舉措方面對貪腐人員的打擊和對公職人員的震懾效果已經形成常態,但是全面解決腐敗問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換言之,反腐成效顯著但是道路還長遠。
2、陪審員擁有與審判員同樣的表決權
陪審制度改革目前還在進行中,有賴於進一步的政策出台。就目前的試點情況而言,訴訟法明確規定陪審員擁有與審判員同樣的表決權,在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也從原有的單純形式上的陪審逐步增加陪審員的實質參與,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等部分試點單位還嘗試了由十名陪審員參審,最後投票形成一個實質性效力相當於法官的判決結果的試點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目前集中在庭審實質化的改革重點,大陪審的改革試點尚未完全鋪開。有一些論文資料發在附件供參考,簡述如下。
(1).刑事案件陪審員制度實證研究
在新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制度實證考察表明,自《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實施以來,人民陪審員隊伍結構漸趨合理,試點法院在參審機制與參審職權改革方面也作出了積極探索。但是,試點單位的陪審員參審仍然面臨諸多困難。根據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取向以及提高司法信力的總體改革要求,應當適當限定陪審員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範圍,完善陪審員參與刑事案件的程式和相關機制,如進一步放寬對陪審員的資格限制,積極推行大合議庭參審模式,構建需要陪審員回答的問題清單列表制度等,以全面推進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為充分發揚司法民主,《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可以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除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以外,均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從實踐來看,陪審員參審範圍對刑事案件基本沒有約束力,無論是試點法院還是非試點法院、改革前還是改革後,刑事案件陪審率均高達95%以上。陪審員的遴選標準一直是學界討論較多的熱點問題。為了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多元性及代表性,體現人民群眾參與審判的廣泛性,此次改革試點在陪審員的選任機制上有較大突破。以筆者調研的四個試點法院為例,與非試點法院相比,改革後人民陪審員人數大幅增加、選任資格大眾化、選任程序隨機化,使得陪審員隊伍結構漸趨合理(孫長永,周媛,2016)
(2).論中國陪審制度的憲法基礎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根據一定程序和方式從公民當中產生人民陪審員,參與到法院的審判組織中,行使與法官相同的權力的一種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司法民主化的基本途徑之一。憲法文本未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並不意味著該制度違憲,現行憲法規範中存在著建立陪審制度的基礎。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憲法實施中具有重要意義,應該進一步強化該制度的憲政基礎。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韓大元,2010)。
(3).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復蘇與實踐
1998年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復蘇是多種社會需求合力催生的結果,承載了推進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強化司法監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重期望。然而由於陪審員難以有效地參與審判,該制度在人力補充、調解協商、知識提供等方面的作用較為突出,其他效果則不太明顯。經驗材料由此呈現“ 一種制度實踐、兩種復蘇原因及效果判斷”的現象。相對於立法意圖和人們的預期,人民陪審已出現某種程度的職能異化。未來的改革應致力於職能分化,強化專門領域案件和輕微案件中民眾參與審判的作用,同時注重提升陪審員在重大案件中的代表性和參審效果。考慮案多人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欠缺、專門知識和經驗不足等問題在短期內難以有效解決,作為司法輔助者的人民陪審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彭小龍,2011)。
(4).價值多元化與我國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構建-基於英、俄、日陪審制改革的思考
基於對陪審制價值的不同需求,英國、俄羅斯和日本分別對本國的陪審制進行了改革,促進了本國的司法效能。陪審制在我國具有更為豐富的價值,對破解我國當前的司法困境具有獨特的功能,改革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新的人民陪審團制度,有利於我國總體司法目標的實現。建議改革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人民陪審團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五方面改革。第一,改革現行合議庭成員結構,變人民陪審員為人民陪審團。第二,改革人民陪審團的審判權限。第三,改革人民陪審團制的適用範圍。第四,改革人民陪審員的任期、選任制度。第五,改革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制度。綜上,儘管我國人民陪審員制目前運行的狀態和效果欠佳,但由於其對於我國社會發展新時期所產生的新問題具有獨特的價值功能,我們應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通過這些制度改革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團的制度價值,推動我國司法的完善(劉宇暉,2012)。
(5).司法潛規則 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功能的運行障礙
陪審制的政治功能只能依賴於其司法功能的有效運行才能發揮出來。司法潛規則有效地抑制了人民陪審員審判職能的發揮,使我國陪審制的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陪而不審”成為一種常態。司法潛規則追求審判的準確性來表達司法的公正性,“著力點”集中於維護法官審判權;人民陪審員以公民參與審判的方式來體現司法的公正性,“著力點” 是分割法官審判權。兩種著力點呈現出兩種不同層面的價值體系,在信任缺失的社會人文環境下,人民陪審員的象徵價值成為了公眾可以接受的司法狀態。消解司法潛規則,改進人民陪審員參審機制,提高履職能力的有效方法,是重新設計陪審員選任方式,縮小陪審案件的範圍,明確陪審案件中法官的責任標準,規制陪審員的合議細則,劃分陪審員票權比重(何進平,2013)。
(6).認知心理學視閾中的陪審團審判
在認知心理學視閾中,“建構故事”是陪審團審判的關鍵性認知過程。陪審員通過建構故事模型的方式評估法庭證據、做出判斷。其間,故事被構造成符合證據的樣子,對證據的認知也通過了故事的過濾。基於融貫性推理展開的故事建構,處於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陪審員會在有罪或無罪兩個選項中發展出自己的偏好,完成融貫性轉換。一旦陪審員決定了偏好的選項,就會使該選項及其相關元素的比較優勢不斷得到強化,直至排除合理懷疑。為了克服陪審團審判的缺點,應當在證據開示、質證之前,對陪審員進行初步的法律指示或培訓。這樣的審判程式設置,有助於陪審員事先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認知框架,以避免受控辯雙方的誘導、提高審判效率,並使裁決結果更加準確(陳林林、張曉笑,2013)。
(7).社會轉型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路徑探析
以陪審員與法官“同職同權同責”為基軸設計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脫離了傳統城鄉二元社會正在轉型的現實背景,不可避免地將改革導向“精英化”,並難以避免各種異化現象發生。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必須與二元轉型社會結構相適應,以陪審員與法官分職分權為基礎,構造參審制與陪審制結合、平民陪審與專家陪審共存、常識判斷與專業判斷並行的陪審制度二元結構體系。在以平民陪審踐行司法大眾化的同時,也可以以專家陪審補足法官職業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質(廖永安,2012)。
(8).人民陪審員制度與民眾的司法參與
儘管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可能解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公正的所有根本性問題,但其所具有的重要司法民主價值和功能是值得重視的。在我國,圍繞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多種爭議,同時其實踐也顯示出某些制度異化的跡象。這種情況與我國的治理傳統和複雜的社會因素有關。為了更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預期功能和目標,目前應避免簡單追求數量與規模的擴張,注重從個案(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的示範作用入手,循序漸進地推進民眾對司法活動的有序參與,逐步暢通和規範普通民眾參與司法的途徑,孕育司法民主的文化氛圍和社會基礎(範愉,2014)。
(9).論民事訴訟中的參審制度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需要改名, 稱之為人民參審制度,同時對我國目前的平民參審制實行現代化的改造。改造的基本方面在於引入陪審團(參審團)制度,並同時實行專家陪審(參審)制度。參審制屬於陪審制的一種,陪審制則是指由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一種司法制度。由普通公民和職業法官一起行使審判權,而不是單純由職業法官壟斷地行使審判權,是陪審制的本質特徵(湯維建,2006)。
(10).中國陪審制度的改革方向
世界各國陪審制度的歷史表明,陪審制度雖然在一些國家走向衰落,但是在許多國家仍然保持了很強的生命力,而且在一些國家重新興起。中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需要改革,應該建立由人民陪審團、人民陪審員、專家陪審員構成的“三元一體"的陪審制度(何家弘,2006)。
(11).權衡公正與效率完善陪審制度
公正和效率是辨證統一的,高效率必定有損公正,一味地追求公正,必定帶來遲到的正義。在我國大陸司法“公正不足、效率泡沫”的情況下,應當吸取陪審團制度所蘊含民主、權力制約、公民權力保障之永恆的正義理念,權衡公正與效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團和專家陪審員二元陪審制度,加快我國司法改革和民主司法的建設進程(周勝照,2007)。
(12).中國法庭審判中的專家陪審員制度研究
當今社會科技的大力發展,導致運用於司法領域的專門知識逐漸增多。而法官作為案件事實的最終裁判者,本應仔細審核鑒定意見的可靠與真偽,然而現實的困境是,作為外行的法官往往無法對其有效質疑,故產生了法官裁判事實的認知悖論。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邀請專家陪審員參與審判。然而,專家陪審員的引入固然可以彌補法官科技知識的不足,但仍然帶來諸多難。因此,法律很有必要對專家陪審員制度進行合理的規範,使其良性發展, 從而實現科技知識與法律知識的跨學科整合(陳如超、馬兵,2011)。
(13).構建海事審判專家陪審員制度研究
當今是個科技迅猛發展的社會,科學技術與各行各業緊密相連,使得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複雜糾紛越來越多,尤其是涉及海洋、航運的海事專門審判更是迫切需要專家參與其中解決專門性問題。而具有豐富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英美法下專家證人制度為我們解決海事訴訟中專門問題提供了可借鑒的途徑。本文在分析英美法下專家證人制度優點與弊端的前提下,根據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設置思路,結合海事審判特點,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海事審判專家陪審員制度。從建立海事審判專家陪審員制度必要性入手,著重就海事審判專家陪審員的選任條件、選任範圍、選任方式、專家陪審員的確定方法及報酬提出了解決思路, 以期對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海事審判專家陪審員制度有所裨益(劉喬發,2011)。
四、台灣狀況
本研究搜尋我國國家圖書館碩博士論文資料庫,有關「年金改革」的論文很少共18本,沒有一本與司法官員有關,也沒有「司法官薪酬」的論文,與「陪審」相關的論文有8本,顯示學術界與政府對司法官員之年金改革沒有先見之明,也無深入研究。台灣的法官及檢察官多是法律系畢業,很會唸書也很會考試,大學畢業即考上法官或檢察官,毫無社會經驗,經常判斷離譜,又被稱為「奶嘴司法官員」,而且若未被揭發貪瀆罪責,是終生職。事實上司法官員貪污的證據很難抓到。民國時期當時的政府曾實行過「厚俸養廉」,結果是「廉」未養成,「奢」「貪」倒是養得越來越盛,越來越猛。據一份資料記載,當時法官分為四等三十七級,屬文官官等系統月薪相當優厚,最高者1000元,最低者160元。其他公務員的最低檔為55元。以30年代的幣值物價與社會人均生活水平衡量,那時10元錢即可維持一般人一個月的生活,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至台灣仍不知檢討改善。
(一)、法官及檢察官均為終身職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案;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案。停止辦案之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上開規定就是一般所稱的司法官優遇制度。憲法第八十一條所指法官,應係指前條受審判獨立保障之狹義法官,文義至明,上開條例竟將受此終身職優遇制度保障範圍,擴及檢察官(同條例第三條所指司法官),更是可恥。按過去規定終身職官員過世,其配偶還可領半俸至死亡。
(二)、邱××關說「老婆回任」 爽領退休金四千萬?
依法治時報(2017) 表示2017年1月經證實,民進黨法務部長邱××之妻「法官宋××」,確實已經辦理「退休」,開始領取退休金。根據法界人士粗估換算,宋××的終身退休俸,如果順利領取,應該是可以領到三千七百萬至四千萬三百萬元左右!宋××是民國四十五年次,依照規定,年齡超過五十五歲,就不得回任法官。司法院的資深官員推算,宋××法官每月應該可以領取十三萬到十五萬左右的退休金。宋××是在民國100年10月才開始回任法官,然後在民國106年1月辦理退休。依照國人平均壽命推算,女性為84.5歲,宋××2017年剛滿61歲,每月領取13~15萬元,乘以24年,等於3744萬至4320萬之間。
(三)、馬遭起訴 司法院:法官會遵守審判獨立
中央廣播電台(2017) 轉述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2017年3日15日)表示他相信所有法官都會按平常心辦理,遵守審判獨立,也不容許政黨介入。現在已有機制能淘汰不肖、貪污、不敬業的法官;但若沒有個案,司法院不贊同以一般性的言論批評法官的清廉與能力。那就請司法院公布歷年淘汰法官統計數據,否則就是在騙人。法官違法判決沒人管!檢察官違法簽結或不起訴沒人管!申訴也沒用! 向馬前總統陳情也沒有用!
(四)、投書遭法界圍剿 張靜:總統也說過有錢判生
蘋果日報(2015) 報導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獲高院改判2年並緩刑5年定讞,最終免入監,但須支付創紀錄的新台幣2億元給公庫。媒體曾詢問台北市長柯文哲對該判決的想法,柯直言:「經過頂新的案子,他在看這個就不會覺得…,反正除了嘆氣還是嘆氣,套句台灣話,這就叫『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蘋果日報(2017)報導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依據個人執業經驗,對司法官的操守提出質疑,他強調:「我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至於5%到10%的數據,他表示可能有一些誤差,但絕對不會是零收賄。張靜是司訓所第18期結訓,曾任檢察官,已轉任律師多年,力主我國刑事訴訟改採陪審團制,他以《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為題投書媒體,內容提到「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法官協會輪番發表聲明抗議張靜的投書內容,還有檢察官、法官醞釀連署,要將張靜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張靜說,5%到10%這個數據是他執業30多年的經驗而來,這種經驗「你是說不出來的,但是你知道的」,一般老百姓若碰到案子「被做掉」,能有什麼證據。張靜說自己也碰過辯護案件「被做掉」,承辦法官「是大家都知道會貪污的法官」,但他也無法提出法官收錢證據,因為貪污是犯罪黑數最多的犯罪類型。他宣稱不知已向監察院告發過幾個法官、檢察官,從沒一個成立的。
(五)、許宗力啟動有感司改第一步 卻遭各級法院抵制
司改國是會議2017年8月12日總結會議缺「人民參審」,蔡英文總統的司法改革是否在欺騙台灣人民?上報(2016) 報導司法院長許宗力認為,司法的公開、透明是司法取得人民信賴的重要基礎,所以上任後馬上啟動司改第一步,要求全國各級法院,適度公布司法院廳處主管以上行政人員、法院院長、法官個人基本資料,上網公開給大眾,但屆滿一個月期限,卻未見法院有支持反應。有法官因恐揭露學經歷引發「比較」,甚至被質疑專業不足的疑慮,而不願公開,也使公開個資內容七折八扣。以下簡述台灣幾篇改革相關論文供參:
1.從美國陪審制度論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實踐
我國向來都是由職業法官負責刑事審判,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向來不是很高,司法院積極進行司法改革而推行人民參與審判(下稱人民參審)制度,並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觀審制)。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乃探討我國是否要引進人民參審及要選擇何種模式等爭議,論者首先從審判之歷史與目的及人民參審理論與功能開始探求,續探討陪審制的起源與發展及美國陪審制度的實施情況等,再回顧我國人民參審之司法改革歷程,以及逐一檢視目前各界所提出之人民參審草案,以瞭解其中爭議點及差異處,最後從臺灣本土經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人民參審的具體個案模擬中,提出論者之觀察結果及建議,以作為未來制度推行之評估及修法之參考。本論文研究結果認為我國是否引進人民參審制度之關鍵,乃多數國民能否放心將審判的權限完全交由法官行使,至於採取何種模式的人民參審制度,決定性的關鍵因素在於多數國民對於參審國民的能力之信任程度高低。但無論採取何種模式的人民參審制度,均需有相關配套措施,特別是法治教育之推廣及往下扎根,以及全國人民參與司法之熱忱及榮譽心。或許我國目前現行司法環境、資源水準及相關配套措施並非完備,無法使人民參審制度立即上路,但立法上仍應先確立我國將採行人民參審制度,再訂定相當緩衝時間後開始全面實施,於上開緩衝時間內,結合家庭、學校及社會全面推動法治教育,使法治教育工作往下扎根,並使民眾自幼養成參與司法的榮譽心,如此人民參與審判在我國才有水到渠成,並得以真正在我國實踐及推行的那天(林永村,2015)。
2.美國刑事陪審制度之研究
本研究名之為「美國刑事陪審制度之研究」,旨在探討美國之陪審制度,其運作之狀況,並以刑事案件之陪審為主。其間並兼論我國試行此一制度之可行性,以作為我國全文共分六章十四節,茲依次敘述各章要旨於后﹕第一章緒論﹕旨在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方法與步驟。第二章陪審制度之基本概念﹕旨在敘述陪審制度之意義、沿革以及其所具有之功能。第三章陪審制度之運作﹕旨在說明陪審制度與實際運作中,其所進行之程序,包括﹕陪審員之產生、陪審團之職權以及陪審之程序等。第四章陪審制度之檢討與革新﹕旨在就陪審制度施行至今,其優劣所在,並試以尋求其興革之方向。第五章我國試行陪審制度之探討﹕旨在敘述我國實施陪審制度之淵源及法學、輿論各界對採行此一制度之意見;最後並就我國試行此制之可行性作一分析。第六章結論﹕乃就筆者探討以上各章節後,對陪審制度及我國是否試行此制提出綜合結論(蔡青陽,1987)。
3.以人力資本研究台灣高齡化社會年金改革之經濟影響
李士瑋碩士在論文表示由於人口出生率快速的下降以及國人平均壽命的延長,台灣於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時代。該研究先以多期疊代模型分析封閉體系下人力資本的考量是否對台灣經濟有所衝擊,其次在考量人力資本下透過不同高齡化社會年金制度探討對經濟效果的影響程度。研究結果顯示,高齡化人口結構將造成經濟體勞動要素的減少,在勞動要素下降的同時並對本國經濟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除此之外,工作人口比例的下降,年金制度的供需失衡將導致政府的財政赤字與社會資本量的下降。關心政府在未來年金制度因應高齡化社會之永續發展,該研究探討數種改善年金制度之方案。研究結果顯示,延長退休年齡、提高年金提撥率、降低所得替代率與人力資本提升等均有助於改善政府財政支出,但提高年金提撥率將減少勞動供給的誘因並對GNP有不利影響。因此,該研究建議政府可以延長3年法定退休年齡、降低年金所得替代率2% 與改善本國人力資本素質做為未來面臨社會高齡化問題之解決方法(李士瑋,2015)。
4.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規劃研究
周文隆碩士在論文表示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已逐漸呈現高齡化及少子化,政府財政又日趨惡化,國內經濟景氣不佳,公教人員因退休給付亦較為完備,遂引起公教人員退休給付之合理性、公平性的諸多討論。教育是個人社會化重要的一環,學校教育除了傳遞知識和技能,也對個人自我認同的建構有相當大的影響,更是國家企圖發展經濟過程中的關鍵角色,教育人員之年金改革規劃的重要性及其影響不容小覷。公教人員原有之年金制度設計經過數次改革後仍面臨相當程度的挑戰,現有經費不足、行業不平及世代不均等問題,必須及早進行改革。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希望改革後的教育人員年金制度,能在公平正義的運用社會資源原則下,還可以兼顧教育人員退休權益之維護。該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深入訪談法進行資料收集,該研究之研究建議如下:
(1).除了公教人員應一致外,不同職業別的年金制度應一起規劃,進行改革,並全面考量與說明各職業之個人與政府的支出與收入,不可造成對立,也不可齊頭式平等。
(2).年金制度不應有階級,不可圖利高薪者,一定要保障一個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所需。
(3).年金制度的改革與政府財政的收支平衡緊密相連,如有必要調整時,民眾盡量要共體時艱,要有共度難關的心理準備,國家才能永續發展。
(4).政府不可僅將年金支付的壓力往後延,除應提高退撫基金操作績效外,也應考量人員新陳代謝、工作士氣及學生受教權的問題,應該要好好的培育下一代,才能解決永續經營的關鍵性問題(周文隆,2014)。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下列方法,簡述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文獻分析法是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是課題,透過蒐集有關市場資訊、調查報告、產業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蒐集內容儘量要求豐富及廣博。本文針對兩岸教育狀况儘可能收集,並回顧先前專家學者的卓見。透過蒐集有關職場資訊、調查報告、社會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題,再將收集來的資料,經過分析後歸納統整,再分析事件淵源、原因、背景、影響及其意義等。上述文獻均需仔細研讀,再進行分析與比較,以做為本研究評論的參考依據。
六、研究結果與討論
從相關文獻的回顧,及作者近幾年來的親身經歷,發現台灣司法界存在許多問題,簡述如下:
(一)、檢察官相關問題
1. 檢察官無權表示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
檢察官不起訴書經常表示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請問有何法律依據? 請問有法律特權嗎? 縱使有法律特權,建議修改法規,民眾對於起訴內容均有理由,民眾對於案情或罪狀均有定見,除非是誣告也有誣告罪的報應。檢察官沒有必要限制某某案情或罪狀不得再議,請修改規定廢除不得再議的規定,且書記官沒有權力簽結刑案。
2.請求複製檢察官偵訊的錄音檔案
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時口頭消遣或侮辱原告或被告應屬違法失職行為,但原告或被告請求提供偵訊的錄音或錄影電子檔案,均以偵察不公開被駁回。即使申訴也告知查無實據,故原告或被告沒有證據控告檢察(事務)官。建議如下: 1.請求複製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偵訊的錄音檔案給原告或被告搜證。2.請求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錄音時口述當天日期及起始與終止時間,以免自行剪接錄音檔案滅證。3.請求刑事偵訊過程,依據憲法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只要偵查期間不公開,准予原告或被告自行錄音存證,以保障人權。
3.檢察官不起訴刑案要求七天內申請再議時間太短
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刑案要求七天內申請再議,七天時間太短,若遇到告訴人出國或忙於其他事務,就喪失申請再議的機會,而且再議狀也需要時間整理撰寫,或者委託律師辦理,檢察官是否存心故意不要告訴人申請再議?建議申請再議由七天內延長至30天。而且申請再議須經由原不起訴之檢察官,向高檢署申請再議。再議狀有沒有被原不起訴檢察官動手脚沒人知道,建議申請再議狀直接由告訴人掛號寄給高檢署,由高檢署分案給其他檢察官承審。若再議被駁回,直接交付法官審判勝訴的機會,據律師告知微乎其微。建議地檢署檢察官審理案件,高檢署審理再議案件,及交付法官審判均要陪審團(含科技、工程、醫護、財經等專業)共同審理。
4.刑案告訴但檢察官簽結不具名回覆書函,請要求檢察官在書函具名並述明聯絡方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表示『依「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規定:「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另「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10)7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爰該手冊附錄6、「公文作法舉例」所列舉各類公文格式範例,均依上開規定載明發文日期、字號及聯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等,俾利各機關遵循(地方政府的文書處理得參照「文書處理手冊」或另訂相關規範)。』但法務部表示刑案告訴檢察官簽結回覆告訴人的書函,沒有規定要承辦檢察官具名,也不需述明聯絡方式。法務部是在教導檢察官斷絕與民眾溝通的管道,顯示蠻橫作風,不民主、不透明,不公開,請要求檢察官在書函具名並述明聯絡方式。
5.除了性侵案刑事偵察結果應全部公開
刑事偵察結果簽結及不起訴,偵察結果的內容及證據例如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及數據資料,要給原告、被告雙方閱覽複印。現行檢察制度偵察不公開,建議偵察終結不起訴或簽結,偵察結果除了性侵案,偵察結果應全部公開。所謂偵察不公開應是指偵察期間或偵察過程尚未確定所以證據不公開,偵察結果有罪起訴自然公開。但偵察結果有罪,檢察(事務)官以偵察不公開為理由,掩蓋隱藏犯罪事實,然後簽結或不起訴,沒人可查沒人可管,現行檢察制度,只要中華民國存在,簽結或不起訴的偵察結果永遠不公開。這種不透明的作法,包庇檢察(事務)官貪污枉法。
(二)、行政訴訟相關問題
1.廢除強制委任律師才能上訴之規定
刑事案件向高等法院檢察署申請再議駁回,檢察署要求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才可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時,依判決規定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非上訴人或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公法學教授、副教授。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專利師資格,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就不須委任律師。都市計畫、土木、建築、機械、電機、通信、化學、環保等工程、醫護生技、財務、金融、保險、管理等專業,法官及律師都不懂,也不會,憑什麼判決? 憑什麼擔任訴訟代理人?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要支付給律師新台幣5萬元至10萬元,台灣經濟發展環境不佳,貧富差距擴大,一般人民收入不多,還要強迫上訴人花錢委任律師,真是不公不義。建議廢除強制委任律師才能上訴之規定,上訴人自由選擇是否要委任律師? 上訴人若有相關專業根本不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不准書記官索取訴訟打字原本稿件電子檔案
書記官很懶惰,屢屢厚顏向當事人索取訴訟的OFFICE Word打字稿件檔案,律師說他們也常遇過類似事情,如此司法官員可節省打字時間與精力,然後法官再判當事人敗訴,台灣司法已淪喪到如此低賤的境界。
3.廢除行政訴訟繳交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之規定
以前行政訴訟不用繳裁判費,某位具法律碩士學位的行政官員表示政府要以價制量,如此行政訴訟的數量可以縮減。但行政訴訟是政府官員涉嫌作錯事情或違法行政,人民對政府不當處分不服,才提出行政告訴。錯在政府官員為何要人民繳裁判費? 況且行政訴訟判決絕大部份幾乎都是一般人民敗訴,要想告倒政府或與政府有關的財團,困難重重。例如告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違法核發執照給建商,法官就表示建商是參加人須出庭,結果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違法判決原告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也駁回,再審也駁回。台灣的司法真是黑暗! 台灣的司法沒有包青天!
4.訴願審議委員會改為陪審團
要行政訴訟前需(可)先申請訴願,不用繳裁判費。訴願審議委員會是行政機關的門神,中央如行政院及其各下屬部會、各縣市政府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不是駁回就是不受理,人民訴願幾乎百分之百敗訴。訴願審議委員會幾乎都在維護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所有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都是行政機關聘請的打手,建議訴願審議委員會改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比照美國法院陪審團制度聘請委員。
(三)、司法官員薪資減半聘請陪審團
“高薪不足以養廉”,腐敗者貪得無厭,薪金水準與腐敗的額外收益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反腐敗是一個社會性的綜合治理工程,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根治腐敗。台灣當前的司法監督機制並不完善,對公權力的監督,必須由多方位的社會監督。事實反復證明,僅靠內部監管不足以令貪腐現象消失,必須依靠人民群眾進行最廣泛的監督。古人大多以"養廉"為本,認為貪官要貪的是錢財,"藥方"自然該開在俸祿上。等到發現僅僅增加俸祿仍不足以養廉時,才急於在治廉上想辦法,並沒有真正把「以法治廉」作為治本之策。
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薪資減半,減半的薪資拿來聘請陪審團,參加偵察及審判。因為現行制度司法官員權力太大,又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檢察官違法簽結或不起訴,法官也判不到。法官違法判決,無人可管。高薪不是養廉的良策,給再多薪資不如聘請陪審團,參加檢察官的偵察庭及法官的審判庭。故檢察官簽結、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召開偵察庭,檢察官起訴與不起訴,及法官審判建議均採取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人數約10人以上(視案情規模調整人數),專業陪審團應有各種科技專業能力,專業能力包括工程、生物、醫護、財經、會計、軍事等,陪審團可以投票表決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可以合理判斷應重判或輕判。不可讓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或法官一個人即審斷決定,若有人要關說或行賄,陪審團人數眾多比較容易揭發貪瀆弊端。
(四)、不要提名法官及檢察官擔任監察委員
建議不要提名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官員擔任監察委員,人民對司法已不信任才需司法改革,以王建煊前監察院長所述,監察院功能不彰。司法官員擔任監察委員,往往官官相護,人民陳訴司法或其他案件沒有平反的機會。請求將歷屆監察委員的身分背景屬性及辦成案件數量作統計表,即可瞭解並公告監察委員的效能。即每位監察委員承辦的案件數量當作分母,辦成案件(人民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與保障)數量當作分子,其比值即可知道不同身分背景屬性的監察委員之效能。監察委員建議改為民選,且不准有競選造勢活動,違者取消當選資格。
(五)、改革法務部廉政署並公佈政風工作績效
廉政署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與官員每年有何工作績效請統計公佈,並以民眾的檢舉或陳情案件數量作分母,辦成的案件當作分子,請將統計結果公開。民眾向廉政署或政風單位檢舉或陳情案件幾乎都不了了之,石沈大海。而且廉政署或政風單位回覆給民眾的電子郵件都沒有公文字號,案件有無立案建檔民眾也不知道。政風官員是否為行政機關的門神?是否官官相護?處理結果都說查無違法事實,但民眾看得清清礎礎,明明有違法事實,政風官員說沒有,或說已結案,或說同一問題已答覆今後不再答覆。建議民眾的檢舉或陳情案件要建檔,要讓檢舉人上網查閱進度,當民眾發現政風單位有包庇或不處理時,請建立上級管控機制及民眾申冤管道,因為目前政風機構類似恐龍無人可管。
(六)、整頓法務部調查局
請調查局比照警察局給民眾報案三聯單,上網提供辦案進度查詢,通常一個案件可拖延長達一年以上,也沒人管。例如某女性調查官生產請育嬰假,案件沒有代理人處理,就暫時擱置。調查局辦案效率低落,沒人可管。法務部已經有廉政署,又有調查局叠層架屋。目前監察院沒有調查人力,所有陳訴案件均發函至被訴單位的官員,由被訴單位的官員自行提供資料,被訴單位的官員為逃避責任,往往避重就輕回覆或隱匿關鍵資料,故建議調查局併入監察院,由監察院要求調查局官員主動搜查證據。目前調查局官員偵查結果,大多不了了之,或者說根本沒有調查,就憑被訴單位的官員避重就輕回覆或提供無關緊要的資料,就往地檢署陳報,檢察官大多簽結未偵察。看起來調查局沒什麼實質功能。
(七)、整頓財政部政風處
若要檢舉財團涉嫌逃漏稅捐,請求財政部政風處調查,均說經查尚無具體不法事證。後來請教國稅局離職官員,其表示除非有具體證據,否則無法查察財團逃漏稅捐。常見會成立的檢舉案件,如員工對財團的苛扣,股東之間爭執,家族財團兄弟姊妹間分配不平,且握有財團內部財務報表或資金流程之證物。亦即除非有具體證據,否則稅務機關多怠惰或不願查辦。除非法院判決,債權人才能查債務人財產,但也無法查察財團有無逃漏稅捐。所以富者愈富,窮者愈窮,貧富差距愈來愈擴大,台灣社會財富兩極化。年金改革砍殺軍公教,卻富了大財團,這樣公平嗎?
七、結論與建議
建請修改憲法,法官不可為終生職,且可以減俸。建請修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檢察官不是司法官員,檢察官只是行政院法務部的一般公務人員。敬請比照美國由人民選舉法官及檢察官,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官員薪資減半,節省的人事薪資用來聘陪審團,每案陪審團約十人,每次陪審團員出席費新台幣貳仟元或義務職。陪審團有專業類及一般常識類兩種,用陪審團共同決定刑事要否起訴?共同決定刑事判決為重罪或輕罪?共同決定判刑幾年刑期? 共同決定民事賠償金額,共同決定行政訴訟等各類訴訟的判決。訴訟當事人若要行賄陪審團,很容易曝光,而且行賄金額會增加,故台灣有必要參考中國大陸及美國等建立陪審團制度。司法官員退休俸比照現行公教人員的改革作為,如此可順勢達成司官員年金改革的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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