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官員貪污很難被舉發判刑
2024/02/0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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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官員貪污很難被舉發判刑
最能舉發官員貪污的人,就是行賄的人,因為行賄的人有直接證據。但台灣的司法為保護貪污的官員,制定了行賄罪,遏止行賄的人去舉發官員貪污。雖然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第五項規定「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行賄的人若得到好處,不會去舉發官員貪污。若行賄的人沒得到好處,去舉發官員貪污,要先自首,但自首的認定是由檢察官及法官認定。刑法第62條前段明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自首之成立,須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為要件。台灣的司法是看證據判刑的,若局外人沒有證據去舉發官員貪污,反而成為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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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