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花仙子文化志工隊」志願服務計畫書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
二、 目的:屏東縣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會志願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服務範圍:屏東縣鹽埔鄉
三、召募對象:本計畫係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1. 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會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2. 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3. 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 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5. 不支領薪資者。
四、成立理念:志工人力銀行的概念,收支自給自足為原則。
五、志工類別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時段 | 服務地點 | 備註 |
導讀志工 | 推廣閱讀、故事導讀及延伸活動 | 各校早自修時間或其他時段。 鄉立圖書館週六、日下午14:00-15:00 | 鄉內各小學 鄉立圖書館
|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
文史志工 | 協助蒐集地方文史與紀錄成冊 | 不定時 | 鹽埔鄉內 | 時間可任選,不一定要每天。 |
圖書車活動志工 | 協助圖書車書籍借閱、伴讀、主題故事與DIY活動設計。 | 每週日下午14:30-17:00 | 巡迴鹽埔鄉內十二村 |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
課後輔導志工 | 協助學生課業、情緒輔導工作。 | 每週一到週五下午16:00-17:00 每週一到週五下午18:00-20:00 | 鹽埔國中 新圍國小家長會辦公室
|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
藝文教育志工 | 協助培訓學生藝術表演之工作 | 每週六下午13:30-15:30 | 鹽埔國中活動中心 | 時間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
手工藝教育志工 | 教導一般民眾及新住民親子共學之工作 | 暫定星期五晚上 | 鹽埔鄉立圖書館 新圍國小家長辦公室 | 時間和地點暫定,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
六、教育訓練:本會遴選之志工期盼皆能參與政府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專業訓練。
(一)基礎訓練課程: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依本府教育處核定課程12小時。
七、管理
(一)依服務項目編列為志工等類別,由本會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一人、副隊長四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二)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隊隊長及副隊長之督導。
(三)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隊長或副隊長。
(四)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循程序向本會志工隊長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
(五)不得以花仙子志工之名從事任何政治、宗教活動及營利行為。
(六)因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考慮到永續經營,酌收年費(以年度計算)100元,以支付保險費及製作識別證、志願服務證及手冊的費用,該年費為代收費性質。
八、紀錄冊之登錄:由本會隊長督導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九、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服務執勤期間得視本會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3. 參與本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向本會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4. 享有志工保險及參與內部成長課程的資格。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2. 遵守本會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3. 出席本會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4.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 執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執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7. 婉拒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使用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之資源、器材。
9. 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10.志工每年需出勤10小時(或認養內部行政工作)始得享有下年度參與志工的資格。
十、實施方式:
(一)申請入會並繳交代收年費由本會核發「花仙子志工識別證」。
(二)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核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代表榮譽,俾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交由志工使用,藉以了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時間,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依據、參考。
十一、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由隊長負責考核出勤、服務狀況及服務態度,得參考志工隊各副隊長之意見。
(二)獎勵:本會定期辦理志工評鑑,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表揚。
(三)懲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並繳回或逕行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須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
2.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 不服從志工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形者。
十二、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