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2. 相關定義與「文書鑑定」相關的事項在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正式而明確的定義,而且在國內其他相關著作、技術期刊或論述中也沒有或找不到正式而明確的定義,因此筆者必須提出有力的論點試行在現有的通用名詞及國外正式或專業的資訊中探究,尋找及定義之。
2.1.「觀點」與「觀感」(viewpoint vs. impression)人類視覺對不同波長的光線有不同的感覺力,每個人對顏色的認知更是絕對不相同,就如同惠能大師講的:「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然而更麻煩的是這種個人認知完全無法使用一種「眾所周知」的方式正確無誤的表達出來。你口中的「米黃色」也可能是別人腦子裡的「月牙白」、「香檳白」、「象牙黃」或「檸檬黃」。這裡面絕對沒有對錯的問題,只有主觀觀察的結果與對外表達的差異。
譬如站在不同的位置便會有不同的「觀點」,任何人都不能用自己的觀點去評論別人的觀點,因為你們所站的位置不同,除非你也站在他的位置上朝同一個方向觀察,你們才可能有相同的「觀點」,然而即使是從相同的「觀點」進行觀察,卻也不見得會有相同的結論,這便是「觀感」的不同了。
同樣的,每一個人的視覺經過感受及經驗法則的詮釋,把從視覺產生的影像歸納成有意識的視覺資訊。然而視覺受個人經驗法則與視覺神經系統成熟度所影響,所以每一個人對明暗及色彩的定義並不全然相同,所以才會有統一的色度、亮度及曲光度等客觀的標準來統合視覺資訊,讓每一個人知道自己是屬於近視、遠視、弱視、老花、散光或辨色力不足等各種視覺缺陷。有了統一的標準,也才能夠讓每一個人可以明確的述說自己的需要或表達出別人也認同的「觀感」。
在「文書鑑定」的領域裡面,執行鑑定者必定是先透過自己主觀的觀察,經過比較、整合及歸納,產生結果,再使用文字及圖像表達出可以驗證的鑑定報告,成為法庭證據。亦即是法庭必須接受「文書鑑定人」的「觀點」及「觀感」作為審判的依據,因此「文書鑑定人」的「觀點」-所使用的方法及程序及「觀感」-鑑定報告之辯證,必將成為法庭論證的焦點。
2.2.「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定義:使科學程序具有「再現性」及「必然性」的方法,即是「科學方法」。
說明:在相同條件下,採用相同的方法、依照相同的程序,如果仍然且必然可以獲致相同的結果,即是俱有「再現性」及「必然性」,此方法才可被稱為「科學方法」。
科學方法的可貴在於「再現性」及「必然性」,符合條件的才可以做為審判的依據。據此,凡是無法再現相同結果的檢驗鑑定,可能是推論、可能是巧合,理論上是沒有證明力,故其結果應不得採為證據。
2.3.「法庭科學」(Forensic Science)定義:以「科學方法」論證事實,其方法可以接受公評、可以應用於法庭辯論或可以應用於司法審判系統之中者,稱為「法庭科學」。
說明:「法庭科學」不限於解決「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凡是需要公開辯論解決的事物均屬之。
Forensic Science廣泛被譯為「刑事科學」,依照 2001年1月20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11671號令修正發布的『職系說明書』,其中『刑事鑑識職系』為:『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運用科學方法,為刑事罪證之鑑識,對警用物理化學、電氣機械、土木、犯罪現場指紋、足印、痕跡、照像、複製、放大、分析、鑑定、紀錄、血跡、血型、毛髮、毒物化驗、兇器、筆跡及現場物證鑑別、犯罪心理及一般刑事鑑定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Forensic Science被譯為「刑事科學」是可以可以理解的,因為考試院訂定『職系說明書』時是以公務人員職務為主,而該職系主要的工作人員是刑事警察,他們所執行的業務完全以刑事工作為主,所以會有『刑事鑑識職系』這個名稱,於是Forensic Science就順理成章的被譯為「刑事科學」。然而Forensic的原意是「法庭的」及「辯論的」,完全沒有「刑事的」意味存在,因為不論是「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必要時都需要上法庭解決,或在法庭上論證,其與證物檢驗、鑑定的相關處理程序均有法條明文規定。
正確的講,「刑事科學」一般會使用Criminalistics這個意思最廣泛的字,是「刑事學」或「犯罪偵查學」的意思,其內容廣泛到包括「調查」、「蒐證」、「執法」及「現場偵查」。而Forensic Science則限縮到對犯罪現場的調查,生物跡證的追蹤、檢查及比對,痕跡證物的發現、檢查及比對,化學物質的檢驗、分析以及其他與刑事犯罪相關的偵查技術與方法等等。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對於鑑定與鑑定人關係的條文,可見對物證的檢驗、鑑定並不限定在「刑事」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 (2003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2003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328 條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第 340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 (1998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第 157 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第 161 條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所以Forensic Science的正確名稱應該是「法庭科學」。在使用華文的中國大陸(含港澳)及新加坡均稱為「法證科學」。
人類視覺對不同波長的光線有不同的感覺力,每個人對顏色的認知更是絕對不相同,就如同惠能大師講的:「如人飲水,冷暖自知」,然而更麻煩的是這種個人認知完全無法使用一種「眾所周知」的方式正確無誤的表達出來。你口中的「米黃色」也可能是別人腦子裡的「月牙白」、「香檳白」、「象牙黃」或「檸檬黃」。這裡面絕對沒有對錯的問題,只有主觀觀察的結果與對外表達的差異。
譬如站在不同的位置便會有不同的「觀點」,任何人都不能用自己的觀點去評論別人的觀點,因為你們所站的位置不同,除非你也站在他的位置上朝同一個方向觀察,你們才可能有相同的「觀點」,然而即使是從相同的「觀點」進行觀察,卻也不見得會有相同的結論,這便是「觀感」的不同了。
同樣的,每一個人的視覺經過感受及經驗法則的詮釋,把從視覺產生的影像歸納成有意識的視覺資訊。然而視覺受個人經驗法則與視覺神經系統成熟度所影響,所以每一個人對明暗及色彩的定義並不全然相同,所以才會有統一的色度、亮度及曲光度等客觀的標準來統合視覺資訊,讓每一個人知道自己是屬於近視、遠視、弱視、老花、散光或辨色力不足等各種視覺缺陷。有了統一的標準,也才能夠讓每一個人可以明確的述說自己的需要或表達出別人也認同的「觀感」。
在「文書鑑定」的領域裡面,執行鑑定者必定是先透過自己主觀的觀察,經過比較、整合及歸納,產生結果,再使用文字及圖像表達出可以驗證的鑑定報告,成為法庭證據。亦即是法庭必須接受「文書鑑定人」的「觀點」及「觀感」作為審判的依據,因此「文書鑑定人」的「觀點」-所使用的方法及程序及「觀感」-鑑定報告之辯證,必將成為法庭論證的焦點。
2.2.「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定義:使科學程序具有「再現性」及「必然性」的方法,即是「科學方法」。
說明:在相同條件下,採用相同的方法、依照相同的程序,如果仍然且必然可以獲致相同的結果,即是俱有「再現性」及「必然性」,此方法才可被稱為「科學方法」。
科學方法的可貴在於「再現性」及「必然性」,符合條件的才可以做為審判的依據。據此,凡是無法再現相同結果的檢驗鑑定,可能是推論、可能是巧合,理論上是沒有證明力,故其結果應不得採為證據。
2.3.「法庭科學」(Forensic Science)定義:以「科學方法」論證事實,其方法可以接受公評、可以應用於法庭辯論或可以應用於司法審判系統之中者,稱為「法庭科學」。
說明:「法庭科學」不限於解決「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凡是需要公開辯論解決的事物均屬之。
Forensic Science廣泛被譯為「刑事科學」,依照 2001年1月20日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11671號令修正發布的『職系說明書』,其中『刑事鑑識職系』為:『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運用科學方法,為刑事罪證之鑑識,對警用物理化學、電氣機械、土木、犯罪現場指紋、足印、痕跡、照像、複製、放大、分析、鑑定、紀錄、血跡、血型、毛髮、毒物化驗、兇器、筆跡及現場物證鑑別、犯罪心理及一般刑事鑑定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Forensic Science被譯為「刑事科學」是可以可以理解的,因為考試院訂定『職系說明書』時是以公務人員職務為主,而該職系主要的工作人員是刑事警察,他們所執行的業務完全以刑事工作為主,所以會有『刑事鑑識職系』這個名稱,於是Forensic Science就順理成章的被譯為「刑事科學」。然而Forensic的原意是「法庭的」及「辯論的」,完全沒有「刑事的」意味存在,因為不論是「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必要時都需要上法庭解決,或在法庭上論證,其與證物檢驗、鑑定的相關處理程序均有法條明文規定。
正確的講,「刑事科學」一般會使用Criminalistics這個意思最廣泛的字,是「刑事學」或「犯罪偵查學」的意思,其內容廣泛到包括「調查」、「蒐證」、「執法」及「現場偵查」。而Forensic Science則限縮到對犯罪現場的調查,生物跡證的追蹤、檢查及比對,痕跡證物的發現、檢查及比對,化學物質的檢驗、分析以及其他與刑事犯罪相關的偵查技術與方法等等。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對於鑑定與鑑定人關係的條文,可見對物證的檢驗、鑑定並不限定在「刑事」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 (2003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2003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328 條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第 340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 (1998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第 157 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第 161 條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所以Forensic Science的正確名稱應該是「法庭科學」。在使用華文的中國大陸(含港澳)及新加坡均稱為「法證科學」。
定義:以「科學方法」論證事實,其方法可以接受公評、可以應用於法庭辯論或可以應用於司法審判系統之中者,稱為「法庭科學」。
說明:「法庭科學」不限於解決「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凡是需要公開辯論解決的事物均屬之。
Forensic Science廣泛被譯為「刑事科學」,依照
Forensic Science被譯為「刑事科學」是可以可以理解的,因為考試院訂定『職系說明書』時是以公務人員職務為主,而該職系主要的工作人員是刑事警察,他們所執行的業務完全以刑事工作為主,所以會有『刑事鑑識職系』這個名稱,於是Forensic Science就順理成章的被譯為「刑事科學」。然而Forensic的原意是「法庭的」及「辯論的」,完全沒有「刑事的」意味存在,因為不論是「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事件,必要時都需要上法庭解決,或在法庭上論證,其與證物檢驗、鑑定的相關處理程序均有法條明文規定。
正確的講,「刑事科學」一般會使用Criminalistics這個意思最廣泛的字,是「刑事學」或「犯罪偵查學」的意思,其內容廣泛到包括「調查」、「蒐證」、「執法」及「現場偵查」。而Forensic Science則限縮到對犯罪現場的調查,生物跡證的追蹤、檢查及比對,痕跡證物的發現、檢查及比對,化學物質的檢驗、分析以及其他與刑事犯罪相關的偵查技術與方法等等。
以下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對於鑑定與鑑定人關係的條文,可見對物證的檢驗、鑑定並不限定在「刑事」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 (2003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 |
第 198 條 |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
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 |
第 208 條 |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
民事訴訟法 (2003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
第 328 條 | 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
第 340 條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訴訟法 (1998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 |
第 157 條 |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
第 161 條 |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
所以Forensic Science的正確名稱應該是「法庭科學」。在使用華文的中國大陸(含港澳)及新加坡均稱為「法證科學」。
- 1樓. tired man2011/07/30 0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