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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1.前言
2008/09/0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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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1.  前言(提)

鑑於「文書鑑定」(QUESTIONED DOCUMENT EXAMINATIONQDE,亦有稱為「文書鑑識」者)迄今沒有正式的中文標準文獻定義,筆者認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1],所以不舛冒昧,嘗試對「文書鑑定」進行定義。

中國古來是否有「文書鑑定」這種行業,在既有文獻中並無記載,亦乏人探究,但是從民國以前的教育不普及、文字書寫的特異性、書寫工具只有毛筆以及經濟貿易規模的侷限性等等情況推測,對「文書鑑定」的需求極為有限。

20037月檢察官朱富美女士在法學叢刊第191期中發表「筆跡證據之研究」一文,其中第五節(我國筆跡鑑定實務)、第四項(法官之自由心證)、第一款(國內之鑑定單位)敘述到:『至九十一年底,我國實務上常見之筆跡鑑定機關(構)有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兵學校等四個單位,人數、經費均極有限,其人員養成情況如下(註一三一):法務部調查局負責筆跡鑑定者僅約十人,已是全國鑑定單位最具規模者,因其人員係由調查人員特考產生,其學歷涵括各種科系,如物理、電子、社會、美工系畢業等,採取資深訓練資淺及累積經驗的模式,亦有出國進修學習的機會;警方負責全國筆跡鑑定的只有刑事警察局三位人員,地方均無此類編制,投入鑑識工作均逾十年,因早期尚無鑑識系。多是警察大學刑事系畢業,除了靠經驗累積外,亦提供出國訓練的機會,受限於法令員額,有後繼無人之虞:憲兵司令部刑鑑中心負責文書鑑定僅三人,且尚需負責測謊鑑定,該中心編制有二十三人左右,除十六名專科學校畢業外,其餘有學士、碩士、博士學歷,共分為三組,主要鑑定文書、尿液、毒品、爆裂物。其中有物理組、化學兼生化組、綜合組,每組各有三人。例如物理組主管測謊及文書鑑定等,人員的養成成員多為現役軍人、職業軍人等,除由資深者訓練外,亦曾參加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之訓練:憲兵學校設有刑事實驗教學組(簡稱刑教組),全組有八名教官,以為憲兵學校各類短期班上課為主,其中一名教官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以文書鑑定為主。負責文書/筆跡鑑定、印文鑑定。指紋鑑定只有一名教官負責(註一三二),透過向警察大學教授、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請益及自修、進修、交流等方式增進其專業知識。』[2] 

另據孟憲輝教授在2002815出版的第040期司改雜誌中撰寫『鑑識機構之設立、品保及鑑識人才養成問題』一文,內容敘述道:「目前我國從事鑑識實務工作機構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第六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鑑識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科學研究委員會;憲兵司令部刑事技術支援中心;憲兵學校刑教組;各縣市警察局之鑑識中心或刑警隊鑑識組;部份衛生單位及醫學機構亦從事毒品之鑑定工作。各級鑑識機構之設立並無規則或系統可循,且有事權不一、功能重疊、鑑識資源集中北部之現象。雖然刑事警察局正籌設成立鑑識中心,將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納編以求事權統一,但在人員、儀器設備和經費方面並無增加,此種變革對於鑑識品質之改善並無實質意義。」[3]

有鑒於以上兩篇文字對政府看待「文書鑑定」的心態及台灣目前「文書鑑定」的窘態,筆者萌生撰寫本文之動機,對「文書鑑定工作」進行比較完整的定義。

筆者撰寫本文是採取旁觀者的角度來客觀看待「文書鑑定工作」,一方面詳細剖析「文書鑑定工作」的內涵,另一方面向廣大的讀者推薦「文書鑑定工作」是人人可以經由「自修」完成的,閱讀本文正是「自修」的起點。由於是採取旁觀者的角度,且因為身份條件不允許,所以沒有進行也不方便進行像檢察官朱富美女士一樣的調查,然而查證的工作並未因此而減少,除了引述朱文之外,各種法條、編制均從「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最新資訊,以確保論述之正確性。

「文書鑑定」技術的發展是從判斷筆跡的真偽開始,隨著交通發達、貿易頻繁、經濟規模擴大、科技突飛猛進,「文書鑑定」技術一直追隨著犯罪的腳步亦步亦趨地發展,這類犯罪甚至被歸類為「智慧犯罪」或「白領犯罪」,意指其犯罪型態並非固定不變,隨時可能受新科技、新方法或新思維等種種因素所影響,進而產生技巧、方法或型態的改變,屬於最難預料及防制的犯罪,而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犯罪者幾乎都是高級知識份子、可以掌握關鍵技術者、技術精研者或是思想狂熱份子(與電腦犯罪或網路犯罪者幾乎雷同)。然而,政府主管機關的應變之道如何呢?

本文要談的主題也許不是很允當(如果是站在政府機關的角度),更可能得罪許許多多長年及早年在「文書鑑定」上賣力工作的老前輩們,但不容否認的絕大部分事實是:在台灣,「文書鑑定」甚至不能被稱為是一門科學,因為幾乎完全沒有相關「科學的」或「專業的」書籍資料可資學習。一直以來,台灣的「文書鑑定」專家幾乎都是師徒相承的,就像理髮師、泥水工、彫刻師、按摩師……等等傳統技藝一樣,是由師父進行口耳相傳,在僅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條件下,依徒弟的個人資質把技藝傳承下去,有青出於藍的,當然有更多是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於是台灣的整個「文書鑑定」領域裏幾乎完全沒有科學的或專業的基本訴求,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

雖然外國同樣是沒有正規的學校教育或專業訓練機構,然而與我國極不相同的是他們組織非常專業(或者有力)的學會或協會,提供專業資訊(及刊物)、促進技術交流、訂定專業的遊戲規則(認證)以及自我訓練的流程與資源,使「文書鑑定人」具有「適格性」。政府機關在設立「文書鑑定」部門時,同樣參與學會或協會,遵守遊戲規則,積極提供最新技術及研究資訊,在保持領導地位的同時也發揮督導與教育的功能。



[1]-【論語‧子路篇】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2] 朱富美,「筆跡證據之研究」,法學叢刊第191期(2003-07, Vol.48. No.3),p1-44。關於文中之註釋部分分別引述如下:

註一三一:「上開資料多係於九十一年間口頭請教得悉。又國內的法醫學者、鑑識人員及學者、專家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成立中華民國鑑識科學學會,希望能提昇國內鑑識科學的發展及正確性。」

註一三二:「九十一年九月時是由一名少校負責,因案件負擔較重,該校擬安排一名助手協助。」

 

[3] 孟憲輝,『鑑識機構之設立、品保及鑑識人才養成問題』,司改雜誌第040期(2002/8/15

 

迴響(1) :
1樓. tired man
2011/07/30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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