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土地登記謄本 協助您了解不動產產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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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分類及內容
(一) 法令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
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 立法意旨
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姓名、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保留完整住址資料(除申請部分地址隱匿者外),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三) 申請人資格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
第三類謄本: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37條第1項規定(第37條第1項條文: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 第一類與第二類資料有何差異
第一類資料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包含完整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第二類資料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顯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完整住址、無出生年月日。
第二類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為完整顯示。
(五) 三類謄本中,申請到的一類謄本,顯示的格式為何
如申請資料為個人全部(部份)謄本,則謄本內容與現行制度申請到的謄本內容是一樣的。
但是如申請資料為全部謄本,則指定之所有權人(含管理者)、指定之他項權利人(含管理者)會顯示「完整姓名、完整統編、完整出生年月日、完整住址」及該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完整資料。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含管理者)顯示「部分姓名、部分統編、無出生年月日、完整住址」並隱匿他項權利之「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資料。
(六) 三類謄本中,申請到的二類謄本,顯示的格式為何
不論是申請資料為個人全部(部份)謄本,或為全部謄本,則謄本內容只會顯示「部分姓名、部分統編、無出生年月日、完整住址」並隱匿他項權利之「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及「設定義務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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