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只能追討5年內欠繳的健保費
2007/11/2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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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健保局只能追討5年內的欠費,但5年的時效不是以收到法務部執行處通知函來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是應以健保局當初向民眾催繳的通知函起算,如果接到健保局催繳的通知函沒有超過5年時效,應該趕快將欠費繳清,否則每超過一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如果欠費超過5000元以上,經濟確實有困難,可向健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健保局只能追討5年內的欠費,超過5年的欠費就不用繳納,健保局當然知道,但如果民眾不知道還去繳費,健保局當然會當做不知道照收,所以民眾如果接到超過5年以上的欠費通知單,只要照催繳通知單內連絡電話,打去找承辦人,告知已經超過5年,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已經超過時效不能再催繳,請承辦人將本案註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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