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勞工離職縱使沒有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雇主也不能扣勞工薪水,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
另外,勞工如未經預告即離職,害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可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勞工求償,公司如果要向勞工求償,則公司必須要舉證到底是受到那些損失,通常是很難舉證,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勞工不用太驚慌。
- 4樓. *Ruby*@guest2013/01/12 23:52Re: 勞工離職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雇主,沒有處罰規定
您好,想請教一下:
如果到職日期為100年11月22日 ,對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公司在離職申請單要求離職日期為102年1月31日, 否則不給予申請不簽名,到最後依照公司要求離職日期填寫1月31日繳交出去。
當初到職時公司以薪水扣繳2萬元教育費,合約上有說任職滿一年即歸還教育費,
薪水以每月10日和25日發薪(各發當月半薪),但常常都沒在10日及25日準時發放,常常拖到月底,造成人員經濟困難
但是到101年12月25日公司只發薪水給我(依照合約,分2次發放,教育費應該在101年12月25日先發1萬元,102年1月25日再發1萬元)
並且在25日當天我下班後,電話要求我隔天26日須加班,我有告知26日有事無法加班,公司卻告知我26日要加班才會在28日先發放1萬元教育費,如果不加班就到102年1月25日才發教育費。
因公司員工人員都走光了又長期應徵不到人,公司剩下負責人和我,已無其他人員,在101年12月25日收到這樣的電話簡訊通知,因為很生氣便隔天101年12月26日直接沒去上班了,
雖然先前有填離職單,公司也簽名了,但沒在離職日期離職就先無預告走人,還是可以向公司要求發放薪資嗎?有詢問過公司,公司卻不給予回應,感覺不打算發薪水和教育費
在102年1月10日也沒收到12月的半薪和教育費,勞保也沒在100年11月幫我加保,是在101年3月才加保,等於延遲加保,我有至勞保局填寫檢舉表。這樣直接離職還可以要求公司發12月薪資給我和歸還教育費2萬元嗎?
真的很欲哭無淚~~可以告訴我有甚麼管道嗎?
- 3樓. 永誠@guest2010/09/07 16:33Re: 勞工離職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雇主,沒有處罰規定
你好:請問一下,如果現在沒有上班工作,是已婚身份,如果健保依附在老公的公司,那需要繳勞保的錢嗎?
[版主回覆09/08/2010 12:50:06]妳的年齡如果超過25歲目前沒有上班工作,則勞保局會自動幫妳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勞保局每2個月會寄國保繳費單給妳,妳再持國保繳費單去繳費。因為妳沒有工作所以不必繳勞保費。 - 2樓. wing@guest2010/07/31 11:51Re: 勞工離職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雇主,沒有處罰規定
那想請問公司扣薪方面,我屬於門市業務,公司薪資明細會有筆折耗金扣錢的,詢問下是公司的電費(不知有無超出才扣)不知公司電費成本要員工支付是否合法?若合法,這樣從薪資扣是否合法?如果都不合法,我應該怎麼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非常謝謝您的回答! [版主回覆08/01/2010 10:48:12]除非當初進公司時,雙方已經同意員工分擔一部份電費成本,否則,公司電費成本都是公司自行負責,如果公司從員工薪水扣除電費成本,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
鍰)。
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可將勞基法規定告訴老闆,老闆如果還是堅持己見,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 1樓. wing@guest2010/07/31 00:13Re: 勞工離職未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雇主,沒有處罰規定
請問這條"勞工離職縱使沒有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雇主也不能扣勞工薪水"但公司若以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藉此扣薪也合法嗎?
[版主回覆07/31/2010 10:43:21]以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