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超過6個月以上,可以辦理停保健保
2007/12/13 13:32
瀏覽601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想請問一下如果長期在大陸工作.一年回來一次左有健保費是一定要每個月繳嗎?還是不在台灣的這一段期間可以不用繳?等回台灣在繳?請幫忙詳答~贈點10分唷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保險對象於停保原因消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逾六個月未尋獲 者,應溯自停保之月起終止保險,辦理退保手續。
二、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 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對象辦理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
如果你出國到大陸超過6個月以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可以由投保單位向健保局辦理暫停繳納保險費,等回國後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辦理復保即可。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