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署同意書,聲明放棄投保健保是無效的
2007/12/1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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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公司新進員工,已在別的公司投保健保,到本公司後不再投保。今日老闆怕已後健保局會有糾紛,要我擬一份同意書讓甲簽屬,表明是甲放棄投保不是公司不幫他投保,請問這份同意書該如何寫???
請高手幫忙解答,奉上20點聊表謝意。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第一類: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規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為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訂有明文。所以甲勞工到 貴公司工作,貴公司即應依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向健保局辦理投保手續,否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至於同意書縱使甲願意簽署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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